行政程序违法
■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次要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也较小,违反次要程序,不必一律宣告无效,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等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必须依据行政程序作出,以实现行政的客观公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撤销呢?笔者认为,行政程序种类繁多,其性质、作用、根据各异,因而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将所有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概予以撤销,恐怕失之偏颇,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对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需要结合程序的不同性质及其后果来具体分析。 一、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 以行政机关在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与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也称强制性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不能选择和变更的程序。违反了该程序,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对适用的程序有一定选择的余地。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可以分为选择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选择性程序指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定程序,但选择后必须遵守程序规定,不再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若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一般程序作出决定。任意性程序指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其自由裁量权也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2.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将导致处罚行为无效
不成立,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生效,无效是指行政处罚不合法,已经生效,但是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归于无效
3. 行政诉讼:什么叫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是指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这就构成了程序违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4. 行政程序违法 算不算违法
程序违法当然算违法,不管是行政也好,还是民事刑事也好,程序违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
5. 行政行为查处的事实属实但程序违法怎么办
黄某因违法运输木材被林业局给予了林业行政处罚,但该林业局没有依法满足黄某在三日内的陈述、申辩权。黄某以林业局程序违法诉请法院撤销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诉请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撤销了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林业局在完善程序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相同的处罚行为。可黄某不服,认为法院既然撤销了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黄某的诉请理由是否成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这条规定,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如果这样的话,就因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不能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后在完善程序的基础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后在完善程序的基础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一项严肃的、既能发挥管理职能,又能维护政府威信的重要工作。因此,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依法行政,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要高度重视,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
6.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法院是撤销该处罚决定么
法院会撤销原处罚决定。因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撤消此决定后,行政机关按合法的程序对被处罚人重新作出处罚是可以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6)行政程序违法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有:
(一)行政行为撤销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有: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