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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分由

发布时间: 2020-12-27 03:24:17

㈠ 对高级士官的降职撤职处分由什么实施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是在对公务员实行行政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经过的步骤。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立案。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发现或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初步确认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才能立案,切忌捕风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时,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证行政处分的合法及客观公正。

核实公务员违纪的事实。立案之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务员的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实事求是,切忌从个人的恩怨好恶出发或看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辞,也不轻描淡写,为其开脱。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呈报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审批机关收到有关公务员处分的材料后,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作出处分决定。在审批处分这项程序中,必须做到:

一是,事实清楚。即对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如果有关事实不清楚,要责成原呈报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派人调查。

二是,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三是,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

四是,处理恰当。即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纪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五是,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对公务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㈢ 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㈣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什么讨论决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二、具体流程:

调查组将形成的调查报告转交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经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调查报告和支部大会决议报被调查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处分意见;调查报告、支部大会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意见报纪委办公室。

三、处分违纪党员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所犯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3)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处分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讨论违纪党员处分的支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上允许本人申辩和他人辩护,合理的应采纳;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应和本人见面,并让本人签字;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后形成,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擅自决定;支部或党委成员意见有分岐,应如实上报;处分决定批准后,本人不服可以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并传递,不得扣压。

4)纪检办公室依照党章和中纪委《案件检查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其它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坚决反对说情风。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示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㈤ 对士兵实施警告处分时由什么批准

解放军对军人实施处分的权限规定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师,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㈥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什么讨论决定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6)实施处分由扩展阅读: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㈦ 如何正确实施党的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内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
2.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3.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5.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6.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改组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8.解散
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逐个审查,履行重新登记手续。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处分。
9.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的区别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
10.党内通报批评
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11.党员受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尚须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省委委托各地市委、省直属机关各口管理的党员干部,如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应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2.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13.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立案检查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问题
党组织立案检查犯错误党员的问题时,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在接受检查期间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本人态度恶劣,严重干扰检查的,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但一定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4.上级党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处分党员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①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党员大会讨论;②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③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㈧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有哪些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按原则办事,是正确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实施处分的前提和保障。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制定党纪处分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当前,执行党纪务必要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决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都要以纪律为准绳,按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该处分的一定要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按照十六大强调的“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的要求,坚决地清除各种腐败现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的纪律面前,所有党员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就在于规定了党的纪律的同一标准、规格和尺度,适用于所有党员。正确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坚决反对特权,必须反对和防止一些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凭借自己的地位、权力,把个人凌驾于纪律之上,或置身于纪律之外,成为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防止“上宽下严”、“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错误倾向,抵制说情干扰、徇私枉纪的行为。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予以严肃追究。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执行纪律的基本原则。在执行纪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恰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为依据。准确地运用党纪处分规定,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绳。还要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纪处分关系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才能正确执行纪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允许不经党组织集体讨论,由个人、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毛泽东同志在深刻总结党内斗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正确对待违纪党员的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执行党纪处分过程中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做到坚持以“救人”为目的,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和团结的愿望,全面、历史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错误的方向。

㈨ 是否实施党纪处分,一般的决定程序是

纪委接到举报后,安排相关科室进行初核,经初核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已构成违纪的,由初核人向纪委常委会报告申请立案,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案的,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结论的问题与被调查人(即拟给予处分的人)见面,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案卷移送给案件审理室审理,审理室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最后审理室将审理意见报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什么处分。

㈩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是第几条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0)实施处分由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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