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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能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2-27 02:22:31

⑴ 微信被提示违规限制功能,能不能解除。

可以申诉的。不过通常都申诉不成功。因为是被举报或者拼命添加好友而被限制了。

⑵ 公务员什么时间不能参加饭局违规

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

  1. 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情景模拟】分管工业副市长主持召开一年一度的座谈会,分管副县(市、区)长及随从人员20余人参会,预计结束时间要下午下班后。领导交代你安排晚餐,你怎么安排?

A、在本地星级酒店安排桌餐,上点酒水。

B、找一个僻静一点的农家乐,自带酒水。

C、让机关食堂加菜,准备一些名贵海鲜和野生动物。

D、在机关食堂用自助餐。

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条规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情景模拟】县商务局发来公函,新局长带了几位副职来你单位汇报工作,极力邀请你单位班子成员一起吃饭。你作为市商务局局长,应该怎么办?

A、自己婉言谢绝,其他班子随便他们。

B、实在推不掉,建议安排到僻静一点的农家乐聚聚。

C、由市商务局做东,请班子成员一起出席。

D、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请1位班子成员陪同。

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条规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情景模拟】你带着机关同志到城区街道办事处调研,中午12点,调研结束,午餐该怎么安排?

A、客随主便,听街道办事处安排。

B、自行安排用餐。

C、在街道食堂用餐。

D、请调研同志吃顿公务餐、回去报销。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条规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情景模拟】你星期五带着机关同志到某乡镇检查工作,公务活动到下班时间才结束。晚餐该怎么安排?

A、在乡镇食堂用便餐。

B、让乡镇在所在地找一家特色餐馆。

C、和乡镇有关同志一起回城里吃。

D、听乡镇同志安排,怎么样都行。

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条规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情景模拟】你带着机关同志到甲镇检查工作,下午6时公务活动结束,甲镇党委书记提议到乙镇新开的一家特色农家乐用餐。

A、客随主便,马上到乙镇去。

B、在甲镇找一家餐馆。

C、邀请甲镇书记一起回县城吃。

D、自行安排用餐。

6.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情景模拟】你带队到一个行政村调研,村党支部书记十分热情,极力邀请你到他家里用餐。你怎么处理?

A、不能辜负村支书的心意,欣然同意。

B、婉言谢绝邀请。

C、村里有“零接待”规定,叫乡镇政府安排。

D、村支书家里安排太烦,建议安排到附近农家乐去。

7.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情景模拟】你带队到企业执法检查,公务活动结束时正好是下班时间,企业主热情邀请你到企业食堂的包厢用餐。你怎么处理?

A、企业食堂被职工看到不好,建议安排到外面餐馆。

B、自行安排。

C、在企业食堂吃可以考虑。

D、叫企业安排不好,可以叫企业主管部门安排。

8.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条规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情景模拟】你邀请外地企业家来投资考察,你作为开发区负责人准备如何接待他们?

A、在定点饭店或内部食堂安排用餐。

B、安排最好的酒店宴请他们。

C、让开发区企业出面款待、一定要让他们多喝几杯。

D、在酒店大吃大喝不太好,安排到会所比较隐蔽。

9.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条规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情景模拟】你和本县几个部门“一把手”在市委党校参加学习培训,你的一位老领导在市直单位任局长,他想请你们几个一起吃饭。你怎么处理?

A、盛情难却,一定准时赴宴。

B、先婉言谢绝,等培训结束后大家一起请老领导吃饭。

C、相互吃请就免了,找个时间一起去拜访一下老领导。

D、还是由你来请老领导吃饭,费用结回去报销。

10.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情景模拟】你陪同领导到县里开展年终检查考核,工作到晚上11点。县里同志提出要安排考核组领导吃点夜宵。你作为办公室主任该怎么处理?

A、向领导汇报,听领导的。

B、吃点夜宵小意思,不用请示。

C、婉言谢绝,若有需要自行解决。

D、请县里同志代为安排,费用结回去报销。

1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情景模拟】年底了,有个经营粮油公司的老朋友想请你这个商务局长聚一聚,你该怎么办?

A、为了增进感情,应该去赴宴。

B、老朋友之间聚聚很正常,礼尚往来无所谓。

C、婉言谢绝邀请。

D、外面酒店不能去,在单位内部食堂可以考虑。

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条规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情景模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带队到辖区一个乡镇调查一起聚众赌博刑事案件,案件涉及有关镇、村两级干部。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想安排副大队长一行吃饭。你觉得这个副大队长应该怎么办?

A、在乡镇食堂可以考虑。

B、最好镇里领导一起陪同,顺便了解点情况。

C、不宜接受镇政府的接待。

D、无所谓,客随主便。

13.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情景模拟】市财政局一个副局长到县财政局检查工作,下午16时左右到你办公室看看你这个老朋友。你作为县交通局局长,打算怎么接待?

A、还是由财政局接待合适点,可以出场陪同一下。

B、亲自请老朋友到农家乐吃饭,让财政局同志陪同。

C、如果财政局已经安排晚餐了,再出面请他吃点夜宵。

D、出面接待和陪同都不太适合,下次有合适机会再说。

14.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情景模拟】分管副县长想在你单位食堂宴请几个私人朋友,你作为局长怎么办?

A、婉言拒绝。

B、安排本地土菜,不上酒水。

C、安排办公室准备好酒好菜。

D、组织相关人员陪同,让副县长更有面子。

1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条规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情景模拟】省厅领导到你单位调研,出具了相应的公务联系函,并明确要求在你单位食堂用餐。你怎么安排?

A、让办公室同志多准备些好酒好菜。

B、按接待标准安排。

C、邀请市、县分管领导陪同用餐,热闹热闹。

D、为体现接待水平,安排到大酒店去。

16.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情景模拟】你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私人会所,约你到他会所谈点事情,再请你吃个饭。你怎么办?

A、去会所不太合适。

B、可以到他会所谈,但吃饭就算了。

C、朋友叫了,准时赴约。

D、还是到全市最好的酒店狠狠宰他一顿。

17.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条规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情景模拟】有局长提议找个周末把某县在市里任县处级以上领导组织起来一起吃顿饭,联络联络感情。大家推荐你这个国企老总来落实晚宴,你怎么办?

A、找个农家乐吃饭,费用AA制。

B、安排公务接待定点酒店,费用大家结回去报销。

C、建议不要组织这种类型的聚会。

D、低调点,安排在单位食堂。

1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条规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情景模拟】局长平时和你关系不错,刚把你提拔上来,最近他儿子大婚,你这个处长怎们办?

A、无论如何要参加宴席,包个大红包。

B、通过一定形式表示祝贺,不参加宴席。

C、如果受邀就参加宴席,否则就私下送个红包。

D、看看其他处长是否赴宴。

1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条规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情景模拟】林业工作站站长借搬迁新房之机,摆下宴席通知所在镇的村两委干部及有关企业参加,还发帖邀请你这位分管副镇长赴宴。你了解情况后,该怎么办?

A、赴宴可以,礼金就免了。

B、通过一定形式表示祝贺,不参加宴席。

C、不参加宴席,提醒该站长要注意影响。

D、及时谈话制止,若制止无效再报告镇党委。

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

【条规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情景模拟】你县发生百年一遇的洪水,你周六带队在全县灾害最严重的街道抢险救灾。中午,街道同志安排你们到酒店吃饭,你会怎么做?

A、安排农家乐可以去,到大酒店影响不太好。

B、抢险紧要关头不能擅自离岗,让他们送点快餐。

C、饭反正都是要吃的,准时赴宴。

D、可以来点酒给大家鼓鼓劲。

⑶ 微信二维码说违规,不能收钱。怎么解决

微信二维码说违规,不能收钱是因为微信限制收钱的数目,邀请好友解封即可。

需要准备的工具:微信,手机。

1、登录时出现受限制提示后,根据提示点击右边的【确定】,确认解封帐号。

⑷ 交通违章 不可处理 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该交通违章存在不可处理的情形。

一、外地驾驶证,即便车辆登记地在本市版,也无法利用自助平台权进行处理;

二、高速上的超速、人行道上的违停等违法行为,分别由高速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不能利用此平台处理;

三、按规定,扣12分的违法行为要到交警部门做笔录,也无法直接用平台处理。

拓展资料: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交通违章记录查询是全国地区的公安交管部门开通的网站违章查询的功能。多数交管网站都要车主需要输入自己的 车牌号及发动机号后六位、车架号后7位,便可查询到该车主的交通违章记录。

参考资料:网络《交通违章》

⑸ 在公司内部,举报一个同事的违规行为 有哪些办法呢 不能让任何人知道是我举报的。

为什么要举报?私仇?那你还是别做,他第一个想到就是你举报的。
公义?那你也很危险,太正直的人一般人际关系处的都不好,要么就明面来,反而能取得一部分人支持 ,背后捅刀,尤其是对方人际关系比你好的情况下,你容易被人排挤出去。

举报办法很简单,注册个邮箱,往老大邮箱发个邮件。但是得用网吧电脑做。而且最好设置成定时发送,时间设置在你大家都知道你很忙的时候,尤其得让老大看到你很忙。

⑹ 政府为什么不能严惩违规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
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
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
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
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
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

⑺ 老板让违规,会计人该如何面对

我个人的理解是违规、违法、犯罪属于三不同层级的问题,违规就是违背原则,违法是不可触碰的底线。老板让违规,有可能不了解相关法规,会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应该向老板讲清楚,相信老板们也应该是通情达理的,做企业要考虑持续经营的利益,不能只顾眼前。如果老板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这样的老板也不值得尊重,再换一份工作又能如何? 来自职Q用户:匿名用户
因为这事已经辞职两家公司了 好老板不会为难财务 更会尊重财务 但是企业中很多老板都对财务不重视 认为听别人说过可以做 而且也没有事 别人做得我们做不得那就是你能力不行 不管他怎么想 我认为不能因为老板的私心对自己不负责任 更不能用自己的事业做赌注 来自职Q用户:贾女士

⑻ 把(不能违反)换个说法

服从
忙碌
冷漠

⑼ 在法律中说了,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可是都没有说不能违反法规,这让我很困惑,,那法规不是法律可以违

这个问题很简单,抄当我们说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等,所以法规也不能违反。就像我们说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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