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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处分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7 01:53:15

㈠ 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一、手续办理程序:

1、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国外、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2、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签署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3、党委进行审批后,以文件形式(附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保留期限规定:

1、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

2、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3、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

4、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恢复组织生活:

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批准已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具体参照《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字〔1981〕19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有关说明:

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3、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4、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收交党费。党员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总数内。党员停止党籍情况,支委会应告知本支部党员,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逾期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组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严重问题,经党组织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出国(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经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取得联系的,将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出国(境)预备党员的管理:

1、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2、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同时填写《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工)委签署意见后交市委组织部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国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市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注意事项:

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须填报《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补续预备期从市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㈡ 22:预备党员违纪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
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除个别文字修 改外,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 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 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 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但是,由于预备党员不 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 党员的违纪问题,故本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 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 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 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 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㈢ 如何处理预备党员违纪

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

但是,由于预备党员不 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故明确规定: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㈣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超过规定期限怎么处理

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因党委工作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不是太长,应抓紧审批;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较长应经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批。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㈤ 一个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交党费,如何处分

一个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交党费将被认定为自行脱党。

党章第九条规定如下:党员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章即党的章程,它是一个政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党章一般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它的内容上要是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党章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斗争的需要和党员的情况,定期进行修改。

(5)预备党员处分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

党员只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过严格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经常教育和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使党真正成为有组织、有纪律的战斗部队。

㈥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怎么处置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㈦ 正式党员入党材料遗失应如何处理

1、由来现所在党组织与原自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

2、原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委(部队师以上政治部)组织部门出具证明,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3、由现所在党组织在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入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即可。

(7)预备党员处分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㈧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超过规定期限怎么处理

如果仅仅是在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环节,迟迟未能下达批复意见内,这个情况的两种情况是:容
1,上级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了一些需要核实和应该裁定的问题,党组织正在做相关调查;
2,虽然上级党委批复预备党员转正的决定延迟了很长时间,但是在签署转正意见时一般都是“同意按期转正”。

㈨ 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来出现违纪问题源,是不适用党纪处分的。
对于预备党员出现违纪问题之后,党组织应该依据其违纪情况采取的处置方法大致有四点:
1,党组织对其批评教育;
2,党组织责令其限期改正;
3,延长预备期;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㈩ 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有哪些特殊情况及处理办法

建议对于可以撤销的处分,在处分撤销后方可转正;如处分不可撤销,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受到法律处分的,建议不予转正。 应与本人取得联系,在其自愿的原则下,令其尽快上交转正申请,待上交转正申请后则按组织程序进行审核、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公示等,无异议,按时转为正式党员。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及时准确地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但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而且是加强对党员管理、教育和监督,严格党内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作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⑴ 党员调出(进)时应及时通过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不得拖延;新生入学后,应及时将新生党员的材料送交组织部审核。 ⑵ 对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本人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毕业生党员因就业困难经院系党委(总支)同意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待就业毕业生临时党支部,或者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寄放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至上述机构的党组织;对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并要求其参加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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