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告处分
⑴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哪些情形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来告个人自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
法条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容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1、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⑶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什么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最重的处分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内者留党察看处容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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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⑷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⑸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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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网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⑹ 三重一大事项未向上级报告应给予什么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专查。上级纪检机关属、组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省委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巡视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具体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四权一廉”中的决策权规定。
⑺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会有哪些后果
对于党员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是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由于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此外,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根据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践中,对能否直接依据该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我们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
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如党员领导干部既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也有其他违纪行为(如受礼行为)需要处理,可以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中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作为情节一并表述。
⑻ 民主生活会未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受什么处分
按照规定,民主生活会应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房产等重大事项,这个是检验干部是否对版党组织忠诚的重要依据权。如果有隐瞒不报的,党组织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如果情节和态度比较恶劣,纪检监察机关将介入,依据相关规定,利用相关有段,对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查核,并依据查核结果给予处理。
⑼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
A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个人事项报告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最重的处分是什么
中华来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源法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0)个人事项报告处分扩展阅读: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