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
什么是“不再罚”
这其中必须要弄清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不再罚中的“罚”的涵义和范围;二是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都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再罚”即不得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警告等,只是不能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
3、何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案例中,A卖假冒药品,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药品管理法》,因此,工商局和药监局都有处罚权。
所以,处理这个案件的办法是:
1、A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和药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和法律依据对A作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行为非“同一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已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即触犯了两部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客体是两个,即假冒商标扰乱商标管理安全;贩卖假药侵害药品市场秩序。
3、当事人的行为既然非“同一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和再罚之说。因而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A假冒商标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由于当事人已被处罚过了,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药监局可减轻甚至免于罚款,也可以作出其他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如警告。这又体现了一种人性关爱,同时对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4、当然,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也是同理了。
㈡ 何种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㈢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几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㈣ 交通违章中当事人与被处罚人有什么区别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㈤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不应折抵相应的金
正确的法条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应折抵相应的罚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疑问
1、“我对这句话的理解为,如我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与今年1月进行了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对我进行了罚款的处罚,那么我在缴纳完罚款之后继续进行了无证无照与本年6月被相关部门再次处罚,是合乎程序的。”
上述理解是正确的。
2、“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无证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已经处罚了我一次 那么第二次违法经营,相关部门会对我进行怎样的处罚。”
相关部门会对你进行再次处罚,一般而言,第二次处罚会比第一次处罚更重。
㈦ 行政复议确定违法后如何追责当事人
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㈧ 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吗
不能,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
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㈨ 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吗
不能,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