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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有权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25 03:41:55

1.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怎么区分呢还有如何区分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您好,简单理来解,负担源行为会使你产生义务。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
处分行为,是直接鉴于你的权利,使其转让、消灭等。
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物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占有是一种状态。一般没有处分的权利,所以是一准物权。

2. 他物权是没有处分权吗,是一种所有权吗

他物权不是来所有权,所有自权称为自物权,跟他物权相对。他物权是设立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的权利。一般他物权人享有除部分处分权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3. 用益物权包含处分权吗,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

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内权利。用益物权以容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不包括处分权的。

4.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5.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没有处分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部分的处回分权,但出售和答抵押房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6.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没有处分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抄,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部分的处分权,但出售和抵押房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7. (物权问题)为什么基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物权对有权处分人有效

首先,谢谢你的提问。你提问的方式很专业,问题也很好,我很乐意回答。
先纠正你一点提问的瑕疵。
善意取得是一种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无权处分、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公示(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登记)
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表述略有瑕疵。
为什么有效:
一、从分析法学角度,因为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只要满足上述几个条件即可取得物权。提示一下,善意取得中最难搞清楚的是“无权处分”动产还简单,就是没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导致无权处分,不动产则分好几种情况,在这里先不提了。
二、从自然法学角度,为什么会有此制度,此制度公平合理吗?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点(包括、但不限于):1.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第三人善意的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已经合法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无法保障他的权益,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中最为重要的信誉制度是一个极大的冲击,天知道你今天合法合理的签订一个合同买来东西第二天不属于你了,你还相信合同和法律吗?
2.如果不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照成二次伤害,当善意取得达成后,对于所有权人显然是一次伤害,当然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但若此时善意取得规定无效,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原物,而此时原物可能已经磨损、折旧或其他原因,所有权人不愿意接受。比如小孩子闹脾气,不行我就要一模一样的~^_^。此观点是我大学时期一篇论文的,可能不成熟。
其次,是你的详细问题。我没怎么搞明白你的提问,首先债权是相对的,物权是绝对的。“债权取得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性,只在债权双方之间有效”这句话不知从何而来,总觉得有问题,你的意思是我买来的东西仅仅在买卖双方之间东西才是我的,对于别人来说东西就不是我的了吗?不是的。你的这种情况在法理上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后是对世效力的。

最后,是你案例,你的案例比较特殊在于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需要登记,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故你所说A是房屋所有权人,我理解为A为房屋产权登记人。那么此时B并不是无权处分人,为什么?因为无权处分是“合法占有,非法处分”一定要记得这一点哦,这也是为什么遗失物、盗窃所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他不是合法占有哦。所以对于不动产来说,合法占有必须是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所以B显然不是无权处分。B是侵权。而C也不是善意取得哦,即使不考虑B的占有问题,C是租赁,怎么会取得物权呢?他只是一个租赁的债权而已。
大概这么多,比较乱,不知道你是考司法考试,还是法律学习的人。善意取得比较有趣,有兴趣可以联系我,我们一起探讨哦~。

8. 法律问题:物权法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物权法一物二卖要区分两种情形:(1)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回将物让与受让人甲答,在转移所有权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2)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后再让与受让人乙,后一次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这已经不是通常讨论的“一物二卖”了。

9. 为什么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功能呢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可以转让吗谢谢。

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依你所述,应明确处分的定义,应该是所有权的处理,其他的权利不限制。

10. 有了有效遗嘱为证明,物权所有权算是成立了吗我知道是没有处分权但是物权的主成分还是存在的吗

我帮你分来析下。
物权法规定自,通过遗嘱可以继受取得不动产,而不需要登记要件。也就意味着在遗嘱生效时你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之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如果这是个确权判决,判决生效时所有权就归第三人了;如果是判决变更登记,即给付之诉,那么直到第三人去房产局变更登记了,所有权才转移给第三人。简而言之现在房子的所有人不是你,而是第三人了。

你现在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判决书,恢复权利原装。
2、向法院起诉房产局,请求消除错误登记,变更登记给你。
3、直接起诉骗你房子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你手里的遗嘱现在只能作为书证使用。
房产价值比较大,你还是请一个律师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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