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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20-12-24 06:25:02

㈠ 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降低犯罪率

需要找到犯罪的动机和根源,从根源着手。根源在那里呢,学生期的犯罪主要的表现是法律意识不强,性格还比较浮躁,这些是表面原因,再深入的分析,这些原因只是造成容易犯罪的条件,还不是犯罪的必然条件,在具备这些容易犯罪的基础条件后一定需要一个诱原,才会导致犯罪成立。没有遇到诱原的话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性格开始成熟,法律意识增强就度过了容易犯罪期。
成年人的犯罪表现为,欲望过度,到了成年法律意识基本都有,性格也基本健全了,但是思想一旦一次次的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欲望,一旦欲望强烈到了压制思维的时候,就会造成犯罪。所以成年人的犯罪表现为欲望,但是这些虽然是主因却也不是真正的根源。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根源呢,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才是所有犯罪的根源所在,社会就是什么呢,社会是水泥马路,社会是你家的屋顶。
水泥马路上有了泥土,就会长草。
屋顶上灰尘积累多了也会长草。
有句话说,水至清则无鱼,这话长长被用来表达一些说是脑袋不懂变通之人的。
其实用这句话来作为社会的测量仪更加的合适,水就是社会,鱼就是罪,鱼多鱼少取决于水的清度。
那么什么样才能让水变成至清呢?
首先要弄明白水的源头在那里,水刚从山石中出来的时候一定是至清的,从山里流出的过程当中,会被参入各种垃圾结果后面就成了污水。
人也是同样的道理,人刚出生的时候,本无善恶,在成长的过程当中,接收到了各种的思想风气,才有了善恶之分。
有人说什么人性本恶,我想正确的说应该是,人性本空。
和水一样,出来的时候就是清清白白的。
那么什么样才能保证水的至清呢?
靠山的人都知道,那就是从源头处,直接用水管把水引导到家里面。
那么人呢?!
能不能把人也用一个专属的管道直接输入到社会呢,在这样不断长年累月大量输入清水的情况下,社会这潭水会达到水至清则无鱼的程度吗?

㈡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是否能真的根治低龄犯罪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不能真的根治低龄犯罪,对于这种低龄犯罪而言,其实本质上是孩子的心理不成熟,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更多的是孩子的一个心理问题,那么对于低年龄层次的犯罪来说,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普及法律,并且对孩子们这种犯罪来说,应该让他们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并且对于他们来说很多的法律,他们是不知道的,只是明白一些事情可能是不能做,但是什么事情真的是不能做,他们也是不是清楚的。

很多的孩子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本不知道什么事情是违法的,什么事情是不违法的,他们只是跟着大人的脚步去做一些事情,但是有些家庭里面,可能大人并不是特别的管束这方面的东西,所以就造成孩子心里面的缺失或者是心理疾病之类的,那么他们在一定的年龄就会爆发出来,所以在我们看来被爆发出来的这些,都是年龄的问题,但是实际上都是家庭的问题,如果说我们的法律可以被普及,可以被人知道,他们知道什么时候事情应该做,什么时候事情不应该做,这样才可以,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不能真的根治低龄犯罪

㈢ 政府的哪些行为可以降低犯罪和社会不良行为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认为法律提出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要全社会关注和关心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提出警示,使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明白那些行为可以做那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㈣ 你觉得降低政府犯罪率的办法有哪些

最有效的是保障人民的监督权和法侓的执行力。
最根本的是改变三观,即安贫乐道,最大的自私是大公无私,害人即害己。

㈤ 降低犯罪率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我觉得,最靠谱的办法就是,现在的犯罪率成本太低

㈥ 加重刑事惩罚是否能降低犯罪率

理论上可以。
加大刑罚力度,可以增加犯罪成本,理论上可以威慑犯罪,回减少犯罪率。但是,答单单指加大刑罚力度还是不能有效的减少犯罪,还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等等,多种措施一起施行,才可以有效的威慑犯罪,减少犯罪。

㈦ 人民日报:中国降低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 已有多人被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修改,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本次修改的原因和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
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
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从语法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是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各类物质都归入了危险废物的范畴。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哪些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方式来确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物质中,可能并非都属于危险废物。如有毒物质,很明显不会全部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逻辑上无法自足。
此外,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范围最终限定在“危险废物”,实际上缩小了适用范围。如果行为人排放或者倾倒一些没有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但危害严重的物质,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这些问题,修改后的三百三十八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
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没有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删除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
修改后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重大调整?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其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主要是企业。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没有变化,仍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国家保护的环境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此次修改没有涉及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义务规范;二是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贮存、使用等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据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质的范畴,无需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适用范围;四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一般的轻微污染不构成犯罪。这是必备的结果要件。同时要注意,重大环境污染与行为人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㈧ 刑法严格会有助于减少犯罪吗

严来刑峻法在一定意义上源可以减少犯罪;
经济学家就相信“严刑峻法”可以增加犯罪的成本,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2006年,为了解决监狱的拥挤问题,意大利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宣布在押的全部囚犯都立刻获得三年减刑。这导致22000多名罪犯当即获得了释放。但法案还规定,如果在五年之内,被释放的罪犯再次犯罪,那在新增刑期之外,他还必须补完之前由于大赦而免去的刑期。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这些被释放的犯人面对着截然不同的机会成本:原本剩余刑期长的,再次犯罪的代价就更大。研究者们利用跟踪数据发现,更长的剩余刑期,确实会降低犯人再次犯罪的概率。由于大赦法案的突然性,我们可以认为剩余刑期在犯人之间近似于随机分配,因而这一结果可以被视为从“严刑峻法”到犯罪率降低的因果关系。

㈨ 如何降低犯罪率

1、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抄素质教育,缩减贫富差距,“不患贫而患不均”,即使是富人皆是正当的所得,但巨大的落差会给人的心理巨大的冲击,这个冲击越大,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

2、提高就业率和工资水平,人民安居乐业。“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万个富有的人中拾金不昧的比例肯定要大于一万个贫穷的人,当一万个衣食无忧的人开始经济紧张,那么因为金钱产生矛盾的比例就会增加,犯罪的比例就越是增加。

3、加强管理,创造一个不利于犯罪的环境。多布置摄像头、多安排警力、缩小巡逻间隔时间、完善天网,让想要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4、加重犯罪成本。部分罪名量刑太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中,惩罚始终应当是关键。

5、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法律威慑力。

6、加强普法工作的落实,部分群众可谓对什么是违法,我有没有违法,违法的后果不理解,法律意识还太淡泊,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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