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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辨认

发布时间: 2020-12-24 03:54:11

⑴ 今天派出所打电话让我去派出所辨认照片也没和我说什么事,我没做什么违法的事,不想去惹些麻烦,可以不去

最好是去,一般派出所都会保密你的信息,以保护你的利益的。

⑵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什么的照片

对犯罪嫌疑人照抄片进行袭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原文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2)违法辨认扩展阅读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参考资料:网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⑶ 精神病医院关押明明有辨认能力的人是否违法

精神病患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娘胎里面就带出来,脑部发育不良导致的先天性精神疾病。还有一种是应激反应,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流产、分手、离婚、破产,失业导致的精神疾病。

幸运的精神病患者,有机会得到及时的救治,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自愈的机会非常的高,保持优良的外部环境,就可以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复发的风险。

而总是有那么一部分人,因为外部条件刺激患上了精神疾病,但是又没有机会,得到及时的治疗而错失了治疗精神疾病的良机。

外部条件刺激患上精神病的患者,有时候是因为没有遇上有良知的家人,可能他的家人也离他而去,只剩下他自己一人孤苦零仃的,没有人在他身边,及时发现他的精神疾病,从而耽误了处置患者的最佳时机。

对于那些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患者。原先的外部条件,本来就对他不利,可能身边的人对他也。不好的身边环境好。对。他。精神上有刺激的人最好避免再次长期接触。也可能。保持他哟。量的心情,而不再犯精神疾病。

那么问题来了,精神病患者是不是不应该结婚?认为这个问题是肯定的。也就是精神病患者不应该结婚。但是也不完全确定。因为对于那些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病患者。在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又能保证不复发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前,不能隐瞒曾经患过不能结婚的疾病的经历。这些不能结婚的疾病又包括了精神病。

那么如果精神病患者属于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后来,经过了好的医疗环境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就没有再复发了。这时候精神病患者已经痊愈,并且没有复发。他说不打算隐瞒自己以前得过精神病的这一段经历,如果他的结婚对象,也能体会到他的苦衷,答应了他的结婚要求,那么这一部份,由于外部条件刺激导致的精神病患者,只要不在复发,已经痊愈,脱离了以前那些使他患上精神疾病的恶劣的环境和那些糟糕的人,他就可以和结婚对象健康的生活下去。

还有一部份精神病患者是自打她在娘胎出生以来,就患有精神疾病,并且这种精神疾病的治愈可能性非常的渺茫。那么还会有随意。与陪伴这种先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到终老。总不可能安排一个也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跟这个同样有着先天境精神疾病的患者相依为命。结婚到了老。

想想就知道,这一部分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就算他的生活已经能够自理了,这一部分先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能做到这一步,已经非常了不起。那么社会上有哪些公益的机构可以收留,这种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去工作,并且同意给他们发薪资呢。想想就知道这种公益机构也是少的凤毛麟角。

这一部分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一直都是一种折磨和损耗,总是有那么一天,这一部份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他们的监护人会离他们先走一步,如果这一部份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患者,他大们的亲属愿意接纳他们的下半生,那么已经是他们最大的幸运,如果不能?那么,照顾他们的重任又将是谁来承担?除了政府机构,恐怕也找不到更加合适的人选。

一个生活仅仅可以自理的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它并不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不能自给自足,供养他自己。

那么还有谁会愿意?供养这一部份不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除非他们的监护人在离世以前,就留下一大部分遗产,足够这些患有先天性疾病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的下半生衣食无忧。那么这一部分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即使继承了足够的遗产,下半生衣食无忧,不再用伤脑筋去工作。他能够分辨是谁对他真心的好,可以陪伴她一辈子?又是谁为了贪恋他的遗产,选择暂时的留在她身边,就是为了骗取她下半辈子的生活来源——遗产,然后就离开呢。

现在很多健康的适婚年龄的男女们,也并不见得就能够顺利的结婚,那么,遇到这么双重的阻碍的,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除了不能自给自足,没有完全能力养活他自己以外,连他自己存活下去,也是他生命中的一道难题,还有谁愿意照顾这一部分,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到终老。

人生并不是结了婚能完整。如果非要加上社会传统的枷锁,去束缚这些,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他们将永远也走不出精神上的通往光明的黑洞,对一个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来说,这本来就是一种不平等残忍的判刑。

对一个生来健康的正常人,不结婚也是他们心甘情愿自由的选择。就算是他的父母他的亲属也不能阻碍,他们选择不结婚的自由。如果对姨姨。本来身体就不健康的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强加要求他们跟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要求他们也。能顺利的结婚。我觉得这些。强加。一别人的人。并不道德,也没有缺乏长远的目光。

对于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只要能够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渡过一生,就是他们这辈子最大的福气。

⑷ 为什么象形的特征一旦违法就不容易辨认出来改成陈述句

为什么象形的特征一旦违法就不容易辨认出来?
改成陈述句:
象形的特征一旦违法就不容易辨认出来。

⑸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人数不得少于多少人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⑹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精神病人分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他们是真正的无行为能力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予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他们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就要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了。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就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正处于病态,那就不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违法辨认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2007年1月24日16时许,三渠派出所接三渠镇挡驾桥村王浩西组费顺兴报案称:其妻夏秀英被儿子费超用菜刀挟持在家中,情况很危险。接报后,三渠所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并迅速查明自1月23日17时许,身患精神病的费超(男,23岁)手持菜刀将其母夏秀英挟持在家已近24个小时。经派出所民警施救,夏秀英很快被成功解救,费超也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只是情况的一种形式,不能辨认,也不能控制,是两种情况,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专承担民事责任属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这句为什么错

你回答“正义之魂”的时候,的确查阅了执法细则,可是你的原话是在54-02,并且在条文释版义中,后面还有一句“权但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不是必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可以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辨认。”
所以,辨认是只需要民警决定就好,不需要报请谁谁谁批准,如果人数众多,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毕竟办理行政案件“效率”也是很核心的一个原则。

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这句为什么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不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因为并没有规定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规定,只是在对和案件有关的物品扣押方面有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八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八十六条辨认由2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九十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违法辨认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九十一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⑽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什么的照片.


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版查权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辨认的程序为:



1、公安、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单独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列对辨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辨认笔录的制作。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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