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辉违法
⑴ 私家车私自悬挂国徽私自张贴国徽犯法吗
违法的,国徽是不能乱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专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属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徽的图案和使用办法,由专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是这样一部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的法律。该法律1991年3月2日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网站LOGO用国徽违法吗
违法,国徽不同于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⑶ 用国徽做qq头像犯法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慎用
⑷ 砸国徽 违法吗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复合故意以焚烧制、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⑸ 最近我看到一辆红旗牌轿车私自在车头张贴国徽,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可以报警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袭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5)国辉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⑹ 中国公民可以在自家车上贴中国国旗和国徽吗
从法律角度回答不可以,理由是在车上贴中国国旗和国徽这样做很难保证国旗、国徽的版尊严不受侵犯,侮权辱国旗国徽罪情节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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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⑺ 个人能佩戴国徽吗
不可以。
根据《国徽法》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专的陈属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7)国辉违法扩展阅读
第九条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⑻ 私自制作国辉违法吗,如果违法要到什么部门制作。
私人制造国徽违法,可以到国务院定点国徽厂购买,网上可以查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