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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授权

发布时间: 2020-12-23 23:45:09

1. 代别人签字属于违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 根据授权人授权,代替授权人签字的,属于合法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普遍。有些是生活琐事,也有些重大的经济活动、重要的事项,是委托人授权他人签字的。例如,委托人把自己的身份证、授权书交给被委托人,让其去领取快件甚至在合同上签字,这属于很正常的行为。

2. 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例如,国家公务员,对重要的请示报告,没有经过有权处理的人的同意、批准、授权,就私自代签,结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就要负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授权扩展阅读:

根据《刑法》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参考资料:《刑法》_网络

2. 哪种类型的访问控制旨在发现不需要的,未经授权的或非法的行为或活动的证据

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所有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不同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模式、英国、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
一、美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是: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哪一位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即当选美国总统。当选总统所在的那个党即为“执政党”,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绝大部分权力都由两党人士掌控,第三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对共和、民主党构成实质威胁。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个别当选议员是第三党、独立人士外,大部分议员都由共和、民主两党所得,并组成各自的党团。众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出任,参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另设临时议长。与西欧国家不同,即便在参、众两院获得多数席位也未必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党才是执政党。在总统任期的中间,还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众议院全部改选。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其政党背景和痕迹淡化,没有哪一个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党,他难以通过党组织来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他不对国会负责。
5、这一政治体制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的权力较大,总统受政党的约束小,独立性较大,有利于较快地作出政治决断,提高执政效能。其弱点是:美国三大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与牵制明显,造成一些体制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决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决定是否违宪。
二、英国、德国等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这类国家的政党政治及政权构成模式在西方较为普遍,包括如英国、德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欧大陆的多数发达国家。它们基本上都是属于责任内阁制政体,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政体,其基本特点是:
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4、政党大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5、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三、法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法国的政权模式是一种“半总统制”模式,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有议会制的特征,其主要特点为: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从原来的七年减为五年,同议会、政府任期同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不如美国总统大,但又远远大于内阁制国家的总统或国王。他掌管着国家的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社会事务在内的各项大政方针,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但他不是行政首脑,也不具体负责经济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并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还可施行宪法第16条规定的非常权力。
2、政府由获得下院即国民议会多数的政党组成,总理也由该党领袖出任,并由总统任命,政府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与内政事务,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质询并弹劾政府。
3、法国的总统和议会一般都实行两轮投票制(总统如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超过50%的多数,就不必再进行第二次投票),总统、议员都是由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出任。如果总统与获得议会多数的党不是同一个党,便会出现“左右共治”的政治现象,但一般都把在政府中当政的党视为执政党。近20年来,法国几次出现了这种“左右共治”的现象。
4、这种政治模式的优点是,权力相对分散,不易于导致专制和专权,总统握有一定的实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其缺点是,行政权力的分散使得政府权威较弱,不利于国家管理,而且“左右共治”现象又导致了政党间的争权夺利,损害了政党的形象,也不利于社会问题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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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是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早在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在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由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根据此规定,人们认为政府在强制处分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时,必须要经过正当的、合法的程序,不得侵犯公民权益,否则视为对第四修正案的违背。因此在判例中,凡违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都要予以排除。但对私人以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例是不予排除的,因为他们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旨在限制政府的非法行为。由于美国犯罪率高涨,为平息民众不满,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一些例外。虽然有些例外的设置是针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但从这些例外的实施情况看,其对整个非法获取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都有一些限制作用。如最高法院在1984年创立了“善意的例外”(good faith exception)。相关判决指出:“警察出于善意地凭一个公正,独立的地方法院签署的,且最终发现是无效的搜查令获取的证据,可以获准在法庭上使用。”??(9)?法院认为,非法排除规则被用来抑制警察的非法行为而不是惩罚法官的错误。在科鲁尔一案中,这种基于善意的例外原则得到了扩展:警察依据后来被发现为违宪的法律所获取的证据依然为有效证据。这些例外规则的设置,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英国在对待非法证据方面与美国有明显区别。其一般原则是:非法搜查或类似行为获得的证据是可采的。在是否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方面,由法官自由裁量。在英国的一个早期判例即1861年的利萨姆案中,法官曾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你如何获取它:即使是你偷来的,它也将被作为证据采用。”??(10)?在1979年的桑案中,英国上议院指出法院无权排除起诉方提出的一个坐探所促成的犯罪证据,因为这种证据实际上同样有效。??(11)?英国枢密院甚至明确指出,非法搜查或类似行为获得的证据不适用于自白证据的可采性有关规则。?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诉讼法》78条明确肯定了法官对显失公正的非法证据排除有自由裁量权。但从新的判例看,对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原则上都不予以排除。关于“毒树之果”的处理,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对于从被排除的被告人供述中发现的任何证据和事实,只要具备相关性和其它条件,就可以~~为定案的根据。?
(二)大陆法系的排除规则
德法两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刑事诉讼中以实现实体公正为主要目标,对有关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定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那么完善和严格,其证据是否采信,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德国,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但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些违反证据取得禁止的证据可能被~~为证据使用,而某些没有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到的证据,却被排除于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之外。虽然实践中并无具体明确的标准,但基本上要考虑以下因素,如被告人被控告罪名的严重性;收集证据时违背法律的程度;非法所得证据对“准确地”处理案件的作用等等。目前,德国有判定窃听所得的录音及非法取得的日记不作为定罪根据的判例。德国一般也不排除从非法所得的信息中派生而来的证据,即“毒树之果”,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他们拒绝接受"毒树之果"的理论时认为:排除这些证据对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造成太大的损失,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瘫痪。??(12)?在法国,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是被纳入证据方法中加以讨论的,是作为证据自由原则的对立面,即证据自由的限制出现的。虽然对于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立法和判例均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法院并不能一概加以排除。 在日本,1978年开始采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原则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同时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有不符合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一是如允许这种证据则不益于今后对违法搜查的控制。司法实践中也有肯定违法收集证据证明力的情况。在判例中,主要考量“重大违法”,如果侦查程序不是“重大违法”,就不能排除证据。在判断是否“重大违法”时应该考虑:违法程度,侦查人员有否违反令状主义的意图,是否使用强制力等等。同时借鉴英美法系,设置了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
(三)我国有关非法证据的立法与司法状况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和非法获取实物证据都有规定,但由于制度的设置根本没有对侦控机关的权力进行制衡,如没有规定司法令状原则,没有对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做出限制,所以其规定总的来说显得粗疏。在非法获取口供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8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第43条则对非法收集证据作了禁止性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证据排除的规定,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如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沉默权制度等,使得这些规定处于虚置状态,仅具宣示意义,没有实际效用。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而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如果查证属实,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的,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如果以口供为线索而获得了有关的罪证,则更容易确认该口供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8条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但同样没有规定如何救济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没有明示。在司法实务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而取得实物证据,如查证属实,只要事后补办相应的手续,完全可以采用,不认为有将有证明力的非法物证,书证予以排除的必要。?
四、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笔者的观点是:在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做大的改变的前提下,应建立基本的配套制度,确立非法证据全面排除原则。即凡是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都应一律予以排除,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决定了要确立非法证据全面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控机关的制约性规定非常粗疏,无法对侦控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衡和监控。主要体现在:违法行为发生前没有防范机制,如没有实行司法令状主义,事前无法进行对侦查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被侵犯权利者无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侦查机关的非法搜查、扣押行为,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专政机器面前完全无防御能力。在国外,法院是司法救济的主渠道,在我国法院却无法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干预;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法院既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不能对违法结果进行否定性评价。尽管目前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做了排除性的规定,但由于没有解决非法行为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就遏制非法取证行为而言,此解释可以说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侦查机关的自我抑制机制。但实践证明,这种自我制约的机制没有发挥作用,至少是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而违法取证行为如果要进入法院接受司法审查,除非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成重伤甚至致死,才有可能因严重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一般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则根本无法进入法院审查视野。?
从上述我国有关非法证据的立法状况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取证规定相当宽松,侦查机关执法行为自由度非常大,因此确立全面排除规则的制度性障碍不大。?
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要求确立非法证据全面排除规则。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没有对公民权利予以具体的有效的程序救济,公民权利保护将形同虚设。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种种基本权利,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力度很弱,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在程序上对人权的保护也不充分。确立非法证据全面排除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是竖起了一面旗帜,以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针对中国的现状所做出的必要的选择,而不是把个人自由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价值绝对化和唯一化。就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而言,需要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相较我国人权保护状况而言,更需要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所以正当程序理念应成为优位理念,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
确立全面排除规则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从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来看,要设置基本的配套制度。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把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赋予侦查机关;律师在场权制度,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至始至终的在场权;双录制度,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强制实行录音录相等等。其次,从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来看。我国第109条至118条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司法审查,实施司法令状主义,侦查机关有权自行签署搜查令,有权自行决定搜查、扣留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因此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任意性。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和非法搜查的情况。基于此,至少应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实行司法令状主义。?
总之,笔者所提出的这种“全面排除规则”,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看似激进,实则保守,如果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这种制度设置是远远不够的。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权力分配不尽合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偏低,受物质技术条件限制取证较难,社会特权思想存在和整体法治状况不理想,这些因素都是促使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客观原因。鉴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绝非一日之功,特别是涉及到需要对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的改造的地方,更需时日。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做大的改变的前提下,确立全面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构想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

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知道的,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题的关系形式。

行政制度与行政思想、行政主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核心内容是腥味权力机关的法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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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制度的分类:可以以“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

君主制:君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指以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指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君主(国王、皇帝、天皇等)为世袭国家之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多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资产阶级还不能取得全部统治权,封建地主阶级势力较大、资产阶级需同封建贵族进行妥协的国家中,盛行于19世纪。历史上的德意志帝国、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等均属这种类型。它的特点是:君主拥有全部统治权,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他的行动不受议会约束。立法权属议会,但君主有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的权力。议会仅享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所赋予的职能,如果议会的职能同君主的权限发生抵触,则以君主的权限为准。内阁及各部部长都由君主任命,并仅对君主负责。因此,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君主和议会分掌国家政权,君主拥有实际权力,政权只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

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最高统治权集中于一个或一组机关,因此单一制政府又称中央集权制政府。

影子内阁:在西方国家中有一种形式,称为“影子内阁”,或称“预备内阁”、“在野内阁”。它是指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议会反对党按照内阁的组织形式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班子。20世纪初由英国保守党首创,后来形成宪法惯例。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有的由反对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其任务是领导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它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半总统制”一词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家莫里斯•迪米尔热在他的《政治制度与宪法》中使用的。1958年6月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戴高乐为了求得政局的稳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扩大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成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采用过总统制的国家有:1919-1933年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当代的奥地利、法国、芬兰。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

半总统制的特点是:

(1)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属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其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并受到严格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在总统掌握重要权力这一点上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点又具有议会制特点,所以称其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

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府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选择委员会制的政府制度体现了瑞士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贯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种比较适合瑞士国情的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制度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委员会制政府的特点是:

A、政府(即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实行4个党联合执政(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

B、采取合议制。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有命令不是以总统名义发布,而是以委员会全体名义发布。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皆为行政各部部长。委员会主席实际地位和其他委员相等。一切重要政务均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作出单独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C、不实行权力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两院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实际上主席职务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对外作为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无权任命官吏,无权否决议案,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议员,但可以随时出席议会,参加讨论。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可将他们的政策随时提交议会讨论,但他们不能参加议会表决。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或其他决定,他们不能要求议会复议,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他们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因他们提出的重要议案未被议会~~而辞职,议会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们提前解职。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议会可以变更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

3. 我没有授权书销售品牌热水器,请问这样属于违法吗工商局有权利查处我并罚款吗

如果商户用了这个已经商标注册了的品牌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属于违那么就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工商部门按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有权有义务去查处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4. 授权书的挪用和造假是否违法

你好,这个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需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由工商部门提出警告,通报,处以罚款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后量刑。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呵呵,有帮助吧……

5. 汇丰银行未经客户授权查征信,这属于违法行为吗

汇丰银行在行业中也算是个老干部了,汇丰银行在19实际就已经成立的,要知道当时的中国存钱取钱的地方还叫钱庄呢。而汇丰已经 成立了银行,这无疑给我们的国家开了一个好头。当时英国的传统银行家族在香港已经设立了自己的金融据点,并且发展势头良好。 托马斯·萨瑟兰德 是会费银行的创始人。他看见了这个商机,于是开办了汇丰银行。可是汇丰银行再次吃了罚单,这次可是中国央视开的罚单,征信查询存在违法行为。汇丰银行因征信查询存在违法行为,副行长及总经理等负责人均被罚,共计被罚53万元。

在2018年底的时候,我国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接入机构的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制度 。并且这个考核结果是有很大的用途的,银行因征信违规被处罚非常普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汇丰银行因征信查询存在违法行为,副行长及总经理等负责人均被罚,共计被罚53万元。 从今年来看,汇丰银行控股股价一路下跌, 一直到八月七号的时候,汇丰银行股价一直跌了百分之二点零九。

汇丰集团的总裁表示,在2020年上半年集团已经减少员工4000人了。

6. 在淘宝上认证商标授权和商标认证属于违法行为吗

淘宝上认证商标授权和商标认证不属于违法行为。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申请人(也称为商标持有人)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属于持有人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将商标进行授权、转让给他人获得收益。

7. 授权代理所售其他产品,若涉嫌违规,违法,均视为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这句话怎么理解

不能违规违法经营,建议你明确违规的条款

8. 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吗

很有可能是侵权,但是仅仅依据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资料: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参考链接:网络_著作权合理使用

9. 厂家授权的代理商若出现违法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代理商是独立于厂家的销售商,如果是代理商违约当然由代理商承担责任。

10. 职工集体授权委托给职工代表是违法行为吗

一、共同诉讼时,劳动者可以推选仲裁代表,签署《推选仲裁代表决定书》和《共同授权委托书》,每位当事人签字;二、也可以逐个代表,逐个当事人委托仲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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