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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6:27

Ⅰ 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党政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政干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纪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二、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三、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党政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准从事与该党政干部管辖业务相同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某些特种行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党政干部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从事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该党政干部所在单位和直管单位的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这些场所进行消费。 七、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办的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室等营业性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外,还要追究该党政干部的纪律责任。 八、凡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办企业活动的,党政干部本人要作为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九、中央和省制定的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市党政干部。 十、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退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或者该党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组织责令该党政干部辞职、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该党政干部纪律处分。对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永单位的党员、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Ⅱ "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所谓"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Ⅲ 为什么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共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行为。
之所以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总的来说是为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理论体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Ⅳ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负刑事责任吗

你好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出经营。
(二) 领导干部明知其亲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应退出经营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应辞去职务,调换工作岗位。
(四)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发现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袒护的,追究该主要领导的责任。

涉及第四条内容的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Ⅳ 为什么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廉政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获取红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时出售获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所有权、资本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拥有非上市公日(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区别,不宜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2009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至于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投资入股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

Ⅵ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Ⅶ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Ⅷ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吗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因为八项规定主要是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做为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根据其不同身份则违反以下相关条例规定: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8)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Ⅸ 如何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终将得不偿失。

“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9)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Ⅹ 如何界定领导干部及其子女违规办企业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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