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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政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2-23 05:09:11

A.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B.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五种方式: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更正、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缓作为”这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责令“作为”。 确认无效。对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定依据等存在严重和明显法律缺陷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就意味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恢复。 撤销。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和明显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销的除外,因为有的行为无法撤销或者撤销会导致更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被撤销后,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无效,法定从撤销之日起无效的例外。行为被撤销后,如果相关义务已履行或者已执行的,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 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对于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责令其“作为”已无实际意义,不可撤销或者依法不予撤销等的行政违法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 如何处理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

这个其实就是行政救济的问题。
常见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D.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怎样处理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规行政处理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网络

E.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内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容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而行政处理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责任当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包括行政处分。 补充: 包括行政处罚的,

F.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如何处理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某个法条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在实践中,一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偷漏税、走私、破坏公共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等,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触犯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处刑罚。即对一行政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这实际上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给予刑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犯罪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有关行政处罚。如:对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作了处罚规定。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对于违法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原则上就不应再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了。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其制裁程度已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对其的制裁,因此行政机关再对其适用拘留等行政处罚已没有必要,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适用刑罚后,便不得再适用行政处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相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仅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彻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在适用刑罚的同时并处一定的行政处罚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是十分必要的,在实践中也切实可行。如:对于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刑法只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对于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人,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对违法者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还不足以挽回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因而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以解决刑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刑罚和行政处罚并处的问题,有些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 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更多的情况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单处还是并处,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灵活掌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对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给以刑事处罚,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然这一行政处罚必须是为了解决刑事处罚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行政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如果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应当免除;如果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了财产方面的处罚,如罚金,关于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就应当免除。

G. 十年前的行政违规行为现在可以调查处理么

你好,可以去申诉,若是没有证据了,很难处理。

H. 国家公务员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如何处理

关于国家公务员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相关处理事项,可以咨询一下该地区的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

I. 对于行政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抄! 我们国家一向有重实体法,轻程序

法的传统。但是,程序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行政主

体执法时,就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并且负有告知相对人他所

享有的权利的义务。若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一

种必备的程序),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

很可能以此推翻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很可能以侵

权损害为由对行政主体进行起诉。 例如税务人员强制征缴

税款时,他必须穿制服,出示证件,并出示拖欠税款相关证

明等,所有程序不可或缺。 否则,一旦事件有变化,如冲

突导致税务人员人身伤害等,进入诉讼程序时,行政相对人

完全可以以执法人员程序违法为由,减轻甚至免除其处罚。

而如果说税务人员无恙,而相对人在强制征缴时受到人身伤

害,他更是可以此为由将行政主体送上法庭。

J.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抄,行政机关处理结果: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3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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