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丹东市对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当年的师德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小学教师的: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回和记过处分,公答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