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违规
1. 政府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违规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违规,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举报。
2. 采购拿回扣,触犯什么法律
该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触犯了刑法中的条例。
如果全额退回任职单位,且单位不去追究责任,就不会判刑,如果单位追究责任最高可判5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处罚编辑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描述编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采购违规扩展阅读:
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应受什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违规扩展阅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 供应商资质存在违法行为,采购方要承担责任吗
供应商资质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责任肯定是供应商,采购方也要承担责任,没有尽到审核的责任,很多供应商资质都是能在相关网站上查到的。
5. 大量采购乌猿结违法吗
是违法的.但至今没听到过采购因回扣被刑事处罚的案例.我说一件听来的事吧:一私企采购开奔驰上班。老板怀疑他吃回扣。叫了他来质询
6.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哪些
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出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第77条、第78条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1、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3、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7. 询价采购供应商事先知道采购内容违规吗
采购信息肯定是要给供应商的,是否事先知道,那要看证据,
假设是招投标,那么标书发布,就是采购内容的公布,知道也正常。
在之前有供应商已经知道,那么该查查内部泄密者?是否违规,根据内部的制度处理。
8. 物资该招标而未招标采购的违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不知该招标而未招标采购的违规行为应如何处理,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违规的行为的话就一定要重新去招标这样的话把违规行为给重新立案初查。
9. 给采购回扣属于违法吗
采购员拿回扣是商业潜规则,是上不了台面的,违法与否你可以查阅相关法规,和工商管理条例,只要是有供货凭据,和欠款凭据。你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纯手打,手机党。望给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