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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两个法律

发布时间: 2020-12-21 23:09:55

Ⅰ 两个违法行为但是违反的是同一部行政法同一条不同款怎么处罚

对特种行业的行政处罚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也有依据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的。如旅馆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法》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如安徽省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四)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规定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有法律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处罚。

Ⅱ 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你的提问,三言二语还真阐述不清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或两种以上法律)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为第24条,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条款仅是从禁止重复罚款角度予以规范,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时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明确。讨论此问题,应从以下问题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是“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

最后才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应如何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指“法律上的一行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为”。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有一定的衔接性,不妨参照刑法理论中有关“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定标准来分析此问题:

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一行为”,可能由一个“自然上的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个“自然上的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一般观念结合而成。但是,一个“自然上的行为”却不可能同时构成数个“法律上的行为”。具体的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结合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无照经营,包含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或)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消极不作为,和“实施了相关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这两个“自然上的行为”;

又如《商标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也要求同时具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消极不作为,和“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的积极作为。就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言,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了“无照经营”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作为要件却是重合的,都是“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也就不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

二、“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我们仍参照刑法理论来分析:

(一)单纯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即只违反一个行政管理法条。由于行政管理的繁杂和执法主体多样,这种情形其实也不多。

(二)实质上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看起来是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但实质上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持续性或继续性违法。指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没有间断,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某人从A地到B地超载驾驶。持续性违法,可能仅违反一个法条,也可能违反数法条。

2、法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数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叠的包容关系。法条包容关系分两种:一是完全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叠的重合关系,简称法条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关系,也称法条交叉。

3、想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法条,但数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关键。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无照经营的规定,与《商标法》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法条本身之间并无必然的包容关系。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是“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三)数行为而法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指本来符合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设定了处罚,第二款第三项又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设定了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此类情形,一般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四)数行为而在处理上作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连续违法。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违法在时间上有间断。在刑法上,连续犯按一罪处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连续违法,我国也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理的。”

2、牵连违法。指以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分别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其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为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属于牵连违法。对于牵连违法,一般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竞买人为了串通拍卖贿赂拍卖公司,串通拍卖与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贿赂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应一并处罚。

3、吸收违法。指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了数个分别构成了不同行政违法的行为,由于数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实践中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指根据一般观念和法条内容,数行为之间由于基本性质相同或有密切联系而存在的附随关系。包括其中一个或某些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个行为是其他行为的当然结果。

三、一行为违反数法条的处罚原则

如前所述,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在刑罚领域,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般是从一重断处。对于法条竞合犯,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交叉时由于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根据犯罪行为最为显著的特征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从一断处;其他情况下,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为主。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裁决机关单一,种类相对较少,刑法条文也更协调统一,从一断处就足以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监管角度和对象、处罚种类、制裁目的以及法条内容,都非常复杂;不同法条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主体的监管任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目的,其侧重点也不同。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也绝对地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妨碍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间、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

仍以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例,无论是单独依《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还是依《商标法》商标侵权定性处罚,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的违法之处。若仅依商标侵权查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并处罚款,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照印刷经营活动”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24条立法精神是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未排除在遵守该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适用数个法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且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我国目前对此问题规定不够祥尽,实践中一般是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通说认为,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为主:即分别适用该行为所违反的所有法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不得重复作出,若数法条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同种处罚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若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依法作出,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当然,在法条竞合情况下,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条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目前仍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从一断处”的原则为主:法条交叉的,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法条重合且行政执法主体相同的,按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从一断处;法条重合但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且相关行政执法主体都有管辖权的,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另外,一行为违反的数法条均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该机关对该行为只能同时适用相关法条作出一次处罚且同种处罚不重复,不能分别作出数次处罚,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确有必要改变原处罚的,应依法撤销原处罚再重新处罚,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Ⅲ 行政处罚时,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的法律条款,能否分别予以处罚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违法两个法律扩展阅读

《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撤销登记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Ⅳ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使用两部法律处罚是否可行

1、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规中的处罚规则。本着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将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罚款是一个幅度,并不是很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是两倍以下,那么罚一元钱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罚款下线并无不同,因此没有必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也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处罚的依据。

Ⅳ 急求两个法律案例!

不懂法的恶果: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及时正确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一点勉强。。。

Ⅵ 两个违法行为是否可同时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复:对当事人的同制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应该首先你部门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所以你只能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处罚时可以正常裁决,当事人可以缴纳部分罚款,其余大报告缓交。

Ⅶ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处罚,其他机关应视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Ⅷ 违反同一部法律多个条款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通说观点,对于行政法规不同条款的竞合,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如果每个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权均授予同一个行政机关,但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该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加重处罚。若处罚的种类相同,但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不合法

Ⅸ 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可否同时进行两种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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