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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0-12-21 12:00:45

1. 如何解读司法部25号令《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一、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忠诚不仅是要忠于党、国家和人民,更是要忠于法律、忠于职业、忠于岗位。《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违法违纪的惩处,这就要求司法干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不做违反规定、纪律的事。
二、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政法干警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政法干警的执法工作直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如果违法违纪就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违法违纪徙为处分的原因。
三、公正是政法工作是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目的。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能因人因事就改变执法标准,更不能做《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违悖公平正义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政法干警必须筑牢思想防线,严实法纪红线,监守道德底线。《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就是对违反法纪利用政权为自己谋私利的处罚。政法干警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决杜绝利用政权谋取私利。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表明国家对政法干警的法纪要求,表现国家对政法系统规范化要求。我们要以自己的行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做违法违纪行为。

2.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理解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

1.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专记大过处分;情节属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这是按情节严重程序划分的,比如档案的数量、保密程度、占有档案的手段、对档案的处理、占有的目的等等,这里面有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实际有所不同。
3.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处分,依次越来越严重。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4.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内及有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统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作为调查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资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作为统计调查填报对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统计活动的参与主体。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生《处分规定》所规定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监察机关只对《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具有处分权,因此,《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6.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哪个文件

这位知友您好!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专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属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希望能帮到你!希望举手之劳采纳

7.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吗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8. 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您好!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交代清楚了。
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9.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什么联合制定发布的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0.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
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加:《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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