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和违法
❶ 非法经营烟草罪量刑是根据涉案金额还是所得金额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商检会[2003]4号发布,自2003年12月23日起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关于共犯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十一、关于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❷ 公诉人在庭审中说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及建议量刑多少违法吗
公诉人在法庭上根据罪犯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在法庭上建议量刑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根据法律法规,检查院有建议权利的。
❸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交纳违法所得会怎么判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从专轻或减轻处罚。如属果是显著轻微的犯罪,最轻可至免于起诉,改为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依法收缴犯罪人非法所得是必要法定条件。犯罪人主动配合,这是一种认罪悔改的积极表现。
按照法律原则,对于犯罪人的积极表现,本着“谅解”和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发挥法律“治病救人”效果的体现。
❹ 认罪认罚在检察院没有律师和请援助法往机关律师是否违法
检察院和法院是按法律条款办事的,有没有律师掺与不违法。
❺ 什么情形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
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的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5)认罪和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❻ 缓刑真痛苦吗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树,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我国的刑法之中的,第50条明确规定了死缓变更。
首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那么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首先来说就是说即便是判了死缓,他也会存在着不同的结局的,第1种就是稻妻的话执行死刑,第2种则是继续死缓,也就是给他一个考验期。第3种的话则是转为无期徒刑,而第4种则是转为2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是判了死缓,也并不一定就是必死无疑了,中间还有着很大的转还余地,主要看他的表现。
❼ 初次被批捕,现到检察院已一月有余,且认罪悔罪,超过了一个月违法的吗
不一定。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答(退查)的决定,案件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决定退查的,公安机关退查期限一个月,再移送,检察院还可以在最长一个半月内决定二次退查,公安机关再查一个月,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可以审查一个半月。
你现在才一个多月,离最长时限还早着呢。
❽ 坐牢怎么去探望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版属、监护人。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权司法实践,服刑人员家属到监狱接见,需要携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与服刑人员关系的介绍信,并持个人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监狱接见。
❾ 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罪 骗取国家资金怎么判刑
刑法中没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罪,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认罪和违法扩展阅读
个体户老板廖熙秀通过虚增建造瓜菜大棚面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百余万元,一审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作为监管部门,本该层层把关看好钱袋子,然而,时任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局局长王秀玺、副局长黎运书却把国家财政补贴当“摇钱树”,充当内鬼和帮凶,大肆收取好处费。
近日,白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秀玺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黎运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执法者为何蜕变成帮凶?《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个部门,揭开了县农业局正副局长联合个体老板的骗补内幕。
审计牵出了骗补副局长
2014年3月至4月,海南省审计厅对白沙县政府财政补贴瓜菜大棚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海南万宁籍个体老板廖熙秀成立的白沙向民等三家瓜菜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瓜菜大棚项目工程,也在审计之列。
根据审计结果,三家瓜菜专业合作社实际建设大棚面积为133.66亩,共虚报面积133.34亩,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33.34万元。
对此,海南省审计厅将审计报告及时移送给了检察机关。2015年6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线索展开初查。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瓜菜大棚建设项目是由白沙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黎运书具体负责。瓜菜大棚验收当日,县农业局局长王秀玺、副局长黎运书参加,最后,正副局长均在验收合格确认表上签名。
据介绍,黎运书打听到海南省审计厅对大棚进行审计的消息后,一直惴惴不安,终于不堪压力,于2015年8月12日到白沙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这起重大骗补案逐渐浮出水面。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正副局长协助个体老板骗取国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