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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和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2-20 07:46:33

⑴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现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内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二、追责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1、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发现“隔行如隔山”。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仅是工作失误而已。因此,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非常熟悉相关行政法规、熟悉具体操作规定,再对照渎职罪名的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目前各行各业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众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难以具体掌握。但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等细化规定。熟悉并加以准确适用,做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不难。
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基本界限。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导致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渎职罪。此外,还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行为人渎职犯罪的依据。如根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在原有制度条件下,一般公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由有关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2、有关前提罪问题。
有些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还必须在此之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部分过失渎职行为以违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前提。过失渎职行为在违法性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是过失渎职犯罪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的关键点。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成立,以失职被诈骗为前提。那么,这里的诈骗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结合本罪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前提即诈骗行为应以实质上构成犯罪为必要。所以,在前提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过失型渎职罪就是工作过失。
三、主观目的不同
主观目的是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极其重要的方面。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创造性地工作,但事与愿违。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属于一般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即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对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未作过厉害思考。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尽职守,马虎草率,漫不经心等,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能够实现预期的公务目的;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而实现预期的目的。正是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了过失渎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然,这两种情况都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下的主观状态。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
关于主观目的方面,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重点分析。
1、作为的渎职犯罪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在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属于主动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应当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能因为行为人对后果没有具体的认识、希望与放任就认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在渎职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只需要对违反规定有具体认识,对具体危害结果只需要具有概括认识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则无需讨论其主观动机为何,因为其行为首先就违反了既定的法律秩序,就可能发生行为人当时认识不到的危害结果。
而在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属应为而不为,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确定“应为”的标准必然包括对“重大损失”的认识。如在需要前提罪成立的渎职犯罪中,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渎职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客观上行为人对此种犯罪负有履行职权依法查处的职责而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所以,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前提构罪的渎职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依赖于渎职罪的前提罪。
2、徇“私利”与“公利”的问题。
工作失误的目的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为了工作故意失误,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动机显而易见。
与“私利”相对应的是“公利”。办案中对于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形式上是集体研究但实质上是个人决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能否定罪,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检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除“私情私利”之外,“徇私”是否还包括“徇本单位集体之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分则之所以将“徇私”规定为犯罪要件的主要原因是合理界定犯罪范围。即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情形排除在渎职犯罪之外。而所谓“因公徇私”显然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非处于实现公利与保护公益的意图,就应当评价为“私”,“徇单位之私”的说法目前也已为公众广为接受。许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有的因为认为是为了集体为了工作,在具体行为上就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是借口领导同意或领导决定,便不顾及个人行为和制度的约束性,不计后果,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因公徇私”具体法律概念的现实效应的评价。综上,笔者认为“徇私”行为作为一种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应包含徇“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单位为“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徇私”往往比个人操作主张的徇私枉法影响更坏,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将谋求这类“公利”作为工作过失与渎职犯罪的区别,亦有助于严肃法律权威,防止借口“公利”,将渎职犯罪包装成工作过失。

⑵ 工作失误和违规操作有区别吗

肯定是有区别的,工作失误,只是你不小心犯的错误,并不是说故意犯的,违规操作就说明你违反了这个操作规程

⑶ 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是否算是违纪

失职应追究失职的责任,但失职不一定就违纪(可能涉嫌违法)。如果违反了党的纪律规定或行政管理规定则属于违纪违规问题,没有规定的即不违纪违规。

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及证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原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⑸ 什么是违规违纪行为

所谓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

(5)失职和违规扩展阅读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当发生员工违规违纪的行为之后,对事件的责任人仔细调查,对负责人和事件相关人存在失职的情况,一律问责,绝不姑息;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可免除责任。

2、坚持以责定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当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对负责人和相关人职不履责,本职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据其责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程度来定罚,犯的过失要与惩罚相当,绝不大过小罚,也不小过大罚。

3、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对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惩罚和教育要结合起来,只罚不教,起不到惩罚的目的,难保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只教不罚,无法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众的目的。

4、坚持严格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方法和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程序走,并合法合理合规的对事件进行处理。

⑹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⑺ 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7)失职和违规扩展阅读

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别

1、责任者的适用对象。直接责任者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

2、责任者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六大纪律中只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五种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

3、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即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

如:某县林业局林权科,仅凭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林管站的证明(后经查明所盖公章系伪造),没有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即经林权科受理承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于2016年5月为张某办理了林权证。

后经查实该林权属于李某。张某凭此林权证在国有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上述违纪事实,属于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者是林权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局长。

⑻ 刑法、党纪对于失职渎职(罪)规定中的异同点是什么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轻者违纪违法,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失职渎职犯罪,由检内察机关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容,最后向法院起诉判刑。对于被判刑人员,如果是党员干部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纪律处分,对判缓刑及以上徒刑的人员,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纪检部门也可对失职渎职人员先行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向检察机关移送。
相同点:都是对失职渎职人员的处理。
区别在于:党纪处理是党内的纪律处分,其依据是党内条例规章;刑事处理是国家按刑法进行的法律追究并受刑罚处罚,其依据是刑法。党内处理只要构成违纪就可以了,刑法处理必须构成犯罪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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