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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发布时间: 2020-12-19 21:01:34

㈠ 教师对教育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否向监察机关申诉

教师对教育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教育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应去学校的主管教育机关,如教育局

㈢ 某县中学教师李某对学校给予他的处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申诉的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9 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

㈣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给予什么处分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㈤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教师法规来定教师有体罚学自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行为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扩展阅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㈥ 存在两种违纪行为,规定应分别处以警告个严重警告,最后组织决定给予什么处分

存在两种违纪行为,规定应分别处以警告个严重警告,最后组织决定给予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6)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分为哪几级

分五级,具体如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版规、本规定以及学权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7)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扩展阅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㈧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方法不服是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很麻烦~现在很现实的~你先找班主任谈~态度好点 ~最好送点烟(回你还小就要爸爸答妈妈去)~然后再找校长谈~请吃饭 ~送烟酒或者别的红包也行~保证每问题
以前我们学校几个记了过的学生毕业的时候都是这样做的~结果记的过都消了~~
只要校长一句话~你就可以继续在学校呆着~所以找校长绝对是最快的方法~~你申诉就算成功了以后在学校你也没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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