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A. 应注意违法事实“不清”与“不成立”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顾名思义,“违法事实不清”是指办案机构在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内(一般为九十日,案件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即既无法证实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也无法证实其没有违法行为。而“违法事实不成立”则是指经办案机构查明,当事人确无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原先涉嫌违法的事实不成立。
其次,无论是“违法事实不清”,还是“违法事实不成立”,都不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办案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办案机构则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再次,核审机构在案件核审时,发现拟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违法事实不清”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办案机构予以销案。
第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下级机关已办结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违法事实不清”甚至“违法事实不成立”问题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B. 什么是违法事实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C.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析义:当场处罚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律依据。罚款数额为,个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3)违法事实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D. 国家认定的违法事实,要怎样才能纠正
《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其中,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违法行为单一。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
2.没有主观故意。这里所说主观故意不是故意违法,而是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3.没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会复杂起来,物品的真伪、质量、保管、验收,购进和销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不容易作出轻微的判断。
二、 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
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 违法动机,指的是违法时候的思想还是违法事实过后的判断
违法动机,指的是违法时候的思想还是违法事实过后的判断?指的是违法之前的思想
F. 税务局所指的违法事实是什么
税务局所指的违法事实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事实,
违法事实包含种类繁多,比如发票违法行为、偷逃骗抗税等等。
G. 大神们,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违法事实如何表述求解答
比如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在某某地方,张三盗窃李四停放于该地点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现价值2800元,后被我公安机关民警查获。
H. 违法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立不了案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I.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意思
违法的事实已经存在且无法推翻,有法律规定作支撑。
J. 违法行为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否包括违法行为?
关键在于如何对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划分。学者们普遍将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违法行为和适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或容许行为,它又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事实行为只能是适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首先应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均是适法行为,事实行为中既有适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完全符合事实行为的本质属性。比如侵权行为,完全具备事实行为的特征:其一,侵权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对外界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二,侵权行为一经构成即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它与事实行为在法律控制上并无实质区别;其三,侵权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它与事实行为一样,因符合事实要件而成立,并且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实际上更具有典型性。正是由于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具有性质上的共同性,因此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也是相同的。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违法行为另有名称(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并且有专门规定,因此就将其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所以事实行为只指适法行为。这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因为适法的事实行为同样另有名称并且法律对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加工、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所以,以法律另有名称和专门规定为由,将违法行为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是站不住脚的。事实行为在范围上应是指除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它既可以是适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