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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留用察看处分解释

发布时间: 2020-12-18 23:23:28

1. 是不是选择从军,就注定孤家寡人

谈谈军人婚恋观

拜月苍狼
导读:“孤阴不长,孤阳不生”,故天地配以阴阳,孔子曾经说过;食色,性也,吃饭,婚恋,那是人的本性。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们战士同样也面临现实的婚恋问题。从我们前阶段时间开展的一次调查看,战士在婚恋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战士恋爱年龄普遍偏低,87名战士中,18岁前谈过恋爱的占44%,最小的在15岁就谈过女朋友;二是择偶地域呈现驻地化,有7%的战士认为应该允许在驻地找对象或打算在驻地找朋友;三是择偶条件呈现物质化,将工作、收入放在第一位的占了48%;四是恋爱成功率不断降低,有过失恋经历和谈过两

“孤阴不长,孤阳不生”,故天地配以阴阳,孔子曾经说过;食色,性也,吃饭,婚恋,那是人的本性。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们战士同样也面临现实的婚恋问题。从我们前阶段时间开展的一次调查看,战士在婚恋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战士恋爱年龄普遍偏低,87名战士中,18岁前谈过恋爱的占44%,最小的在15岁就谈过女朋友;二是择偶地域呈现驻地化,有7%的战士认为应该允许在驻地找对象或打算在驻地找朋友;三是择偶条件呈现物质化,将工作、收入放在第一位的占了48%;四是恋爱成功率不断降低,有过失恋经历和谈过两次以上恋爱的战士就占到了45%以上。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家对婚恋问题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还不能更好正确对待。
恋爱婚姻是人生必经的一个重要阶段。婚恋又是人生的一个“坎”。处理得好,一生幸福美满;处理得不好,会带来许多痛苦。作为一名军人,与社会上的年轻人又有着许多不同点,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在婚恋大事上要“三思”而后行。

一、战士自有战士的爱情――军人婚恋的道德要求
诗人郭小川在诗中写到:战士自有战士的爱,忠贞不渝,优美如画。作为军人身系国家的安危,肩负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爱情有着异于常人的特点和独特的道德要求。
涉足婚恋诚为本 爱情是在双方互相倾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双方要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基础上增强对对方的吸引力,而不能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对方的爱慕和信任。有的同志谈恋爱时,为了取悦对方,不是党员说是党员,不是干部扮成干部,探家时,借别人衣帽,给自己加衔,制造假象,认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先拴住对方再说,一旦生米煮成熟饭,不怕对方不就范。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恋爱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靠欺骗过日子哪能长久,一旦事情真相大白,那结果是可想而知。
相爱目标要专一 一旦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任何一方不能轻率地转移爱的目标。即便发现对方将来不合适,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明确,分手后,再另择佳偶,不能脚踏两只船,搞四处撒网,重点捞鱼。
尊重对方的选择 爱情的平等性要求双方相互尊重,不能强求。经过一段时间了解,感到对方不是自己意中人,没有继续发展的必要和结合的愿望,便应该及时果断的分手,不能新的不来,旧的不去。同样,当发现自己不是对方心中的白马王子时,也应该理智地退出阵地,不能死缠硬磨,更不能强加于人。
二、志同道合――最佳择偶标准

鲁迅先生就说过,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这种缘故,说白了,其实就是指男女之间相爱应该以一定的条件作为前提,如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性格特征、年龄大小、职业性质、兴趣爱好、经济状况以及体态容貌等。在这些条件中,把什么放在首位,是具有不同婚恋观的人的不同选择。作为革命军人,应该把志同道合作为择偶的首要条件。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看心灵美丑,不能以貌取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长相漂亮,天生丽质,能
给人们带来一种赏心悦目的快感。因而当我们在寻找恋人时,虽然不一定都强调美貌,但在内心里,却肯定都希望对方能长得漂亮一些,至少看上去对得起观众。实事求是地说,人们希望自己的恋人长相漂亮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情。因为一个人的长相如何,就像一道门户,是带给人们的第一印象,它将直接造成你对对方的亲近或排斥感。如果对方那张脸,怎么看,怎能么不舒服,将来要让你年年月月地守着它,那也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单纯从容貌上来选择对象,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人长得漂亮就行,这也是不妥的。我们有些战友在择偶中,把长相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执意要找一个林妹妹、杨贵妃那样的梦中情人,这就有些本末倒置,深深陷入爱情的误区了。
现实生活中,姑娘并非都是花容月貌,小伙子也并不都是仪表堂堂。容貌上的漂亮只能悦目,带来的是一时的欢乐;品德上的高尚则可以赏心,带来的是一辈子的幸福。如果双方德才学识与容貌不能两全时,宁可选择与自己志同道合但容貌平平者,也不要选择那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轻浮之人。单纯建立在外貌基础上的“爱情之塔”,终究是要倒塌的,爱情的花朵只有建立在志同道合基础上才能永葆芬芳。
二要看品质好坏,不能以财取人。

择偶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是可以的,但不能把这当作婚恋的唯一
标准。有的同志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要想幸福离不开钱,因而找对象时把目光盯在对方的工资待遇、父母地位和家庭的经济条件上。这种做法也是不足取的。因为钱可以花光,物质可以用尽,建立在钱物上的爱情是没有根基的。爱人、爱人,爱的是人。爱情的天平上如果加上金钱的砝码,就会推动幸福的平衡。况且,人的经济状况是会变化的,现在有的将来可能没有,现在没有的将来可以创造。如果把物质财富作为婚恋的唯一基础,一旦一方经济条件由好变差,爱情就会出现危机甚至分道扬镳。财富可以给人来幸福,也可以给人带来苦恼甚至不幸。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以对方的经济条件作为择偶标准,也不能以自己的经济条件为砝码东挑西拣。
三要看感情的深浅,不能以势取人。
还有的同志找对象把对方的社会地位看得很重,看女方家庭是否有背
景、有势力,工作名声好听、受人羡慕。有的甚至把普通工作、农民排在末等,这是不正确的。
男女双方的各自的条件,是永远不可能相等的,而在爱情上,又是永远平等的。这就像太阳和月亮,高山和流水,只有互为依存,互相映照,才能构成最完美的风景,那些自以为顶天立地,总想让对方屈尊和服从自己的人,是绝对不可能得到爱的芬芳。

革命导师恩格斯出身一个纺织主家庭,却找了一个普通女工做妻子。
著名科学家高士其在国内外名望很高,但与一个女工结成伴侣,人们称他们的爱情像上好的白玉晶莹透亮,没有一点瑕疵。事实说明,幸福美好的爱情并不取决于地位的高低和门当户对,关键在于双方能否志同道合。
有了地位和金钱,不等于就有了爱情;没有地位和金钱,决不会影响获得爱情,一个人的路很长,机遇将很多,只要能稳住气,耐心等待和寻找,知心的姑娘总有一天会和你相遇。
三、战士谈恋爱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慎重选择恋爱的时间:早采的花不甜蜜
青年时期是人体和智能发展的关键阶段。从生理上讲,一个人身体的发育成熟,女性在21 岁、男性在23岁左右。在此之前,身体内的一些重要器官,如心脏、肾脏、大脑等尚未发育成熟,骨骼的钙化过程还没有全部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急于恋爱、结婚,势必会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应该把最佳恋爱时期选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后。对我们士兵来说,一般在服役期满后比较好,这样才有益于身体发育成长。

俗话说,“成家立业”,它通俗地说明家庭与事业的关系既紧密相连,又互为影响。古往今来,凡在事业上出类拔萃的人,在他们年轻时,几乎无不把立业放在第一位。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尤其是一个男人,如果没有事业作为支撑,连自己在社会上都难以立足,又从何谈起支撑一个家呢?
诸葛亮在写给他外甥的信中说:“夫志当存高远,若志不强毅,意不慷慨,徒碌滞于俗,默默束于情,永窜伏于凡庸,不免于下流矣。”这是说,一个人的理想和志气,应该高远宏大,如果只沉湎于生活琐事,早早被男女之间的情爱缚住手脚,那就不免要做一个俗不可耐的庸人。
古语说: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作为年轻有为的军人,应该抓紧在部队服役期的宝贵时光,努力学习和工作,待干出一番成绩后,再考虑找对象也为时不晚。
二是慎重选择择偶的条件――遵守部队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首先军人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男军人25周岁才符合结婚条件,28周岁以上经团领导机关批准才能在驻地找对象。所以啊!别急,虽然男女比例不平衡了,不过我们这一代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有的同志是相亲介绍,有的同志一击定乾坤。没到结婚年限不意味着不能谈恋爱,只要对方是成年人,并且自愿。这里要注意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生活作风问题,贪一时愉快,就如同那曲军分区电影放影员李佰成那样,一失足成千古,悔之晚矣,不要做对不起别人和自己的事情,有的责任你付不起,种什么因得什么果,有的战士晚上偷偷的溜了,有的战士魂不守舍,一天不把心思放在工作学习上,就想着风花雪月。好一点的下场,关禁闭,写检查,惨一点的受处分,留用察看, 甚至变成案件,不要太贪图欢愉, 军人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注意自己的动机 也要注意别人的动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三是慎重对待失恋的原因-----做到失恋不失志。

爱情的琼浆是甜美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时也会捧给你一杯失恋的苦酒。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条件艰苦,与恋人相隔较远,多靠电话联系,平时接触了解少,因而吹灯是常有的事。有的同志失恋后神志恍惚,痛不欲生,甚至悲观厌世,这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冷静分析失恋的原因,理智地进行处理。如果是自身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就应该自觉克服缺点毛病,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如果因某个问题造成误会,就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求得对方谅解;如果是双方性格不合,就不必勉强,因为爱情是双方心灵深处的共鸣曲,而不是单弦调;如果是对方见异思迁,抛弃自己而另有所爱,对这种人根本不值得留恋,早分手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当爱情的天平发生倾斜时,最好的办法是从痛苦中摆脱出来,做到失恋不失志。宋朝的大诗人苏东坡,在一首写在秋天的词里寄语道: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翻成今天的白话,那就是:青年朋友,请你千万不要为找不到知已发愁,别看现在是秋天,寒风把许多树叶吹跑了。但天下有多么大呵,哪里没有绿茵茵的芳草呢?
同志们,通过以上的讲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军人的爱情应
该是这样的:以纯洁的婚恋目的为基础,以志同道合为条件,以忠贞专一、尊重对方、品行端正为表现形式,以事业重于爱情为原则。这就是一个军人正确的恋爱观。最后让我表达一个小小的祝愿:愿天下的好姑娘都能理解军人;愿军中的好儿郎都能收获美满的爱情。

2. 士官留用察看第一次上级没批,过了3个月又上报,上级批了,而我就填了一次的处分表。怎么上诉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网页链接相关规定:回军人中士官受到答留用察看处分的(第一次上级没批,过了3个月又上报,上级批了,而我就填了一次的处分表),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百四十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

军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二百四十一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3. 军人伤残因病因公待遇一样吗 指的是除了抚恤金以外的其他待遇

军人因病与因公伤残除抚恤金之外的待遇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因公旧伤复发,退出现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退出现役的按公伤办理,而因病只可以按因病待遇办理;
二、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而因病的只可以与因公伤残六至十级人员因病死亡享受同等待遇,即对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在就业上倾斜照顾程度不同,因公的优于因病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 请问在1988/1994之间有现役军人的不被村里收回30年不变,在什么文件里,是政策吗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年8月12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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