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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意识

发布时间: 2020-12-18 16:27:00

⑴ 喝醉酒,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罪负法律责任吗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版即饮权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预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积极意义的。

⑵ 假如一个人主观意识想要做的事情只是属于一般违法的,但是客观的条件使这件事构成了刑法中的犯罪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⑶ 在无犯罪意识下进行的犯罪行为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符合四个要件就属于犯罪,不过主观条件比较难认定

⑷ 无主观意识的犯罪该如何处罚

你说的应当来是犯罪的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叫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都是有主观方面的,不存在无主观方面的犯罪。

⑸ 我是意识犯罪还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回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答罪的。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状态。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⑹ 请问有没有犯罪意识学犯罪意识学和意识犯罪学有什么区别

犯罪行为学(或者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
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可以得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在遭遇激发犯罪意识的环境里,行为人凭借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对客观环境作出评估,以确定是否实施犯罪,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这便是犯罪行为从主观到客观的表现。这一过程的揭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水平。

⑺ 如何强化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经营意识

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违法活动,主要包括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一大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上的假冒、走私卷烟明显减少。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绝迹,它仍在严重损害着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1 当前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不断增大,卷烟市场环境得到了有效净化,使得许多制售假冒卷烟违法分子的生意难以为继。为逃避打击,他们采取了更加多样化、隐蔽化的作案手段,如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推销假冒卷烟,发展网络代理商销售假冒卷烟,店面与仓库分置,临时电话送货等;同时制售假烟网络也呈现出系统化、组织化、家族化的特点,网络多由老乡、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密切的人员组成,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隔千里却配合默契,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较大困难。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涉烟违法案件的侦破不再是凭借一己之力和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就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单打独斗,而已成为需要多角度入手、多地区配合、多部门参与、多条线索综合分析的系统工程[1-2]。
2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案件经营意识不强
当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案件经营意识不强,就案办案的问题。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轻微、案值不多的案件,专卖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对案件潜力的挖掘,难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查清楚不放过、案情不查清楚不放过、违法卷烟来源不查清楚不放过、案件处理不到位不放过,从而失去发现重要线索的机会。
2.2 缺乏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
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是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中之重,有效摧毁制售假烟网络可以使打假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目前各级烟草专卖局普遍缺乏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的专业化队伍,这也是造成打假工作难以取得较大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2.3 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打假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各级烟草专卖局大都与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打假机制,但因为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往往不能够及时予以配合,更不会提前介入侦查,这就使得案发后的抓捕追刑及后续调查工作难度加大,甚至导致案件经营失败。
2.4 跨区域调查难度较大
制售假烟网络一般是由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活动能力的人员组织的,这些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甘愿铤而走险[3],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常常跨行政区域作案,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困难。各级烟草专卖局受到行政区域管辖权限的制约,无法跨区域开展有效调查,对不经常在辖区活动的不法烟贩的相关信息掌握得较少,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导致案件查获率不高。
2.5 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不到位
贩售假烟违法活动的存在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考量[4],任何能够在市场上立足的事物都与市场存在着相互需求,假冒卷烟的存在同样离不开这个市场基础。受卷烟消费结构及供货策略调整的影响,卷烟市场有时会出现特定价位卷烟和个别知名品牌(规格)卷烟供应的缺口,从而为假冒卷烟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部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导致涉烟违法案件线索难以被发现,使得案件破获难度增大。
3 新形势下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采取的措施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新形势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3.1 提高案件经营意识
根据当前涉烟违法活动网络化、隐蔽化、分散化等特点,应当辩证看待“案件查处”和“案件经营”的关系,努力提高案件经营意识,杜绝“就案办案”。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深入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并根据相关线索对假烟的来源和去向认真跟踪追溯[5];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和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整理,深入分析研究,进而摸清制售假烟网络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销售模式、配送方式、活动规律等信息,待整个网络基本掌握后,“上、中、下游”同时收网,一举将制售假烟网络连根拔起,以此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3.2 建立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
为了更好地应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网络案件侦办能力,必须打造一支责任意识强、专业化水平高,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打网络队伍,专门负责网络案件的审查、协调、侦办工作。要大力加强对打网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从实战角度从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以解剖、分析具体案例为主要手段,切实提高案件侦办人员的打网络工作技能。 3.3 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办案制度
为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抓捕追刑的工作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证据固定、技术侦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公、检、法、烟四部门打假联络员制度,实现案件侦查、收网、移送、公诉、追刑的全过程无缝对接,保证抓捕、追刑、处罚到位[6]。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3.4 完善毗邻地区烟草专卖打假协作机制
针对涉烟违法犯罪区域化、集团化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相邻行政区域间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建立线索传递、协同办案等制度,完善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侦查和联合行动等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当前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存在的线索收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度大、抓捕追刑难度大等问题,深入打击跨区域贩售假烟活动。同时,定期组织召开区域打假联席会议,对区域市场秩序进行分析评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对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进行通报,便于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协作事宜。
3.5 强化对卷烟市场状况的分析
为有效压缩假冒卷烟生存空间,必须密切关注卷烟市场动态,及时了解卷烟供货策略的变化,深入分析市场信息,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品牌和经营户,有针对性地查找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与卷烟经营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合理化建议,科学分配各类卷烟供应,从根源上降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可能性。
4 结语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广泛而深远的课题,需要我们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完善,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全面提升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卷烟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⑻ 什么是无意识犯罪无意识犯罪也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吗会受到刑罚么

无意识犯罪也是犯罪行为的一种,会根据犯罪程度判定是否受到刑罚。无意识犯罪目专前还没有属清晰的定义。
无意识问题,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事实上,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作为意识的补充和辅助成分,无意识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这里所指的”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它是人脑反映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往往以不为个体觉察到的方式影响着人的心理和行为。无意识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或进行后一段时间内,犯罪主体未曾或未能清楚地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一般说来,故意犯罪都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过失犯罪除外),犯罪者清楚地了解是什么促使他犯罪,他要满足何种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尽管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作为活动动机的对象总是这样那样地被感知或被想像着,也是被意识到的,但作为动机及其产生过程、原因或可能导致的结果,却并非总是清晰地被意识到的。未被意识到的动机仍可在活动中通过与活动目的一起达到对行为的调节。因此,无意识的犯罪动机,并不是指没有犯罪动机,而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者本人没有明确意识到的或模糊难辨的,推动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成因。

⑼ 意识犯罪法律是否有定罪

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四大要件,其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指行内为人实施了危害行容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只有内心思维,没有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当然意识犯罪要同不作为犯罪区分开来‍,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这里的不作为会造成法律后果,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属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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