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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0-12-18 06:40:31

Ⅰ 关于“违法行为的情节”,请问: 1.怎样界定情节较轻 2.怎样界定情节特别轻微

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危害的,可以视为情节较轻.
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危害,切违法行为可免于起诉的,可视为情节特别轻微.

Ⅱ 九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是不是全国通用

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不是全国通用的,这是山西省的政策。
2015年2月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权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在全省正式实施,9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开具提示单,不予处罚。2015年1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率先在太原试点运行,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哪9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
5、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8、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Ⅲ 行政处罚免责条件是什么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它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私法上版的免责条权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指不可抗力;意定免责条件,包括超过时效、有效补救和自愿协议。公法的免责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追诉时效、自首立功和当事人不起诉等。

Ⅳ 哪十五种交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1、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2、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10%的。
3、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于严重超载的,应当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消除超载违法状态后放行。这里的“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包括酒后驾驶、驾驶报废或拼装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这里的“及时改正”指的是经交通民警指出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人按照交通民警的指挥立即退出禁行区域的情形。
5、因不熟悉城市状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
6、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这里的“及时改正”是指经交通民警指出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人立即将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按规定放置到指定位置的。
7、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这里的“及时提交”是指违法行为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将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提交给现场查纠的交通民警查验。对于不能及时提交证件的,交通民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辆。
8、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这里的“及时改正”是指经交通民警指出违法行为后,能立即将符合标准的“实习标志”按规定粘贴或悬挂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这里的“临时停车”通常指驾驶人不离开车辆,靠道路右侧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未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形。但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管理,依法处罚。
10、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的。
11、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符合本条规定的路段是指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不包括公路、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
12、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
13、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4、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15、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Ⅳ 7月1日前的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在今天依据什么来处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摆摊设点
《条例》原文: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解读:《条例》为何作出此项规定?张廷华解释说,此条规定明确、具体、直接地保护青少年和幼儿,体现了我省人大立法的创新和亮点。从各地情况看,学校、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现象比较普遍,食品安全状况堪忧,一度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监管部门缺少将其取缔的法律依据。为净化学校、幼儿园周围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频次,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禁止。
◇网上订餐: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原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解读:目前,网络消费符合大众消费趋势,“三小”依照本《条例》取得登记证或备案卡的,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其食品进行销售,是允许且鼓励的,符合当前“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精神。但是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那么《食品安全法》和《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食品“三小”“负面清单”
《条例》原文: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解读:相对于过去,《条例》对“三小”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申请经营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大幅简化,放低了“三小”的准入门槛。同时,创设“负面清单”这一监管制度,直接为“三小”开展创业、创新明晰了边界,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7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条例》原文: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解读:首次违法免罚,《条例》对于首次轻微违法的7种行为,可免予处罚,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比如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三小”没有健康证明,或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或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等等。
◇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入行”
《条例》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解读:《条例》建立了“三小”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资格处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拨打12331举报违法行为有奖
《条例》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解读:《条例》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全省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是12331,发现违法线索可随时举报。

Ⅵ 全国首推,7月1日起,这些违章实行“首错免罚”!

7月1起,全国首推“首错免罚”制度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7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

比如,外地牌照首次来另一座陌生城市不熟悉,可能会有违停的情况,如果确实很轻微也未造成任何后果,给予一次机会比处罚效果更好,不是吗?

虽然,这制度现如今在浙江实行全国首推,但一旦行之有效,相信不久将会全国推广,那么,对于这种新型的执法制度,你们支持吗?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Ⅶ 九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是全国通用吗

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不是全国通用的,这是山西省的政策。

Ⅷ 法律的免责的理解问题

免责多用在犯罪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中。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起诉要追究责任,是不能不负责任的,如果原告不起诉相当于给对方免责。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在法律时间中,还有一种类似不不诉免责的免责方式,即在国家机关宣布有责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自己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必须注意,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诉”之不作为是在某种压力或强制环境下作出的,则不构成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在有责主体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把法律责任归结于他并试图强制执行,也会因其不能履行而落空。

Ⅸ 怎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Ⅹ 9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款是真的吗

9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款是真的, 但不是全国通用的,这是山西省的政策。
2015年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在全省正式实施,9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开具提示单,不予处罚。2015年1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率先在太原试点运行,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哪9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
5、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8、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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