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违法用地公式

违法用地公式

发布时间: 2020-12-18 03:03:00

A. 农村房屋产权在拆迁赔偿时的合法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 2.1 安置方式比较单一。我市各镇拆迁安置方式主要以划地自建为主,这种安置方式(一)有利于开展拆迁动员工作,自建房屋符合我市农村村民的传统居住方式,乐于被村民接受;(二)有利于解决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时间矛盾;(三)有利于缓解镇村财政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压力。但是,这种单一的安置方式,不能有效应对近年来拆迁过程中的新矛盾。在安置用地方面,划地自建的安置方式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并且安置选址向城市规划区、集镇区靠拢。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区、集镇区土地的可利用空间逐年减少,无法满足大规模拆迁安置的用地需求;在安置对象方面,划地自建不再适用于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拆迁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户口已外迁或已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拆迁人仍以宅基地方式安置,无法满足这部分拆迁户的实际需求。 2.2 安置政策不够完善。我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包括房屋的重置价和区位价,综合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我市规划区外各乡镇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只按重置价补偿,综合房屋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各镇现行的房屋补偿政策未能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区位价值,尤其集镇区域国有土地的区位价值。 2.3 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各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全市尚无统一的拆迁政策,缺乏公开透明的拆迁机制,存在操作任意、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乡镇房屋拆迁中,因拆迁量大,项目建设时间紧,大多在未取得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项目建设需要,但是缺乏法律依据,面对法律意识较强的村民维权行为时,容易陷入被动状态。2.4 安置用地大量占用耕地。各乡镇现行安置方式以划地自建为主,安置用地不仅大量占用耕地,也挤占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全市历年来共安置拆迁农户24799户,占用土地面积约15999亩,占用耕地面积约14143亩。东南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古里片区建设预留用地面积约为1.2万亩,古里片区共安置拆迁农户2224户,安置用地约为1822亩,占总量的15%,而虞山镇金山苑定销房安置小区规划面积475亩,设计户数1629户,户均占地面积0.29亩/户,古里片区若参照上述方式安置的话,可节约用地约1170亩。由此可见,安置用地大量占用耕地,不利于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资源;占用建设预留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工业和其他用地的发展用地,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后续利用。 2.5 部分安置用地手续不完善。各镇在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量大,时间紧,部分安置用地手续不完善,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因各镇建设预留用地主要安排给工业及其他项目建设,部分安置点选址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调整;原地块复耕复垦后产生的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建设,导致安置地块未能及时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全市共安置拆迁农户24799户,安置总用地面积约15999亩,目前,已办理用地审批约19608户、面积约12650亩;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拆迁农户5191户、面积约3349亩,其中: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932户、面积约596亩;需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约3415户、面积约2185亩。相关链接: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安置房产权知识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B. 最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回偿条例》执行答的。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地区,依据地方补偿政策,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关于拆迁征地的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来自法院、行政机关的权威法律人士,毕业于双一流高校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资深律师构成了在明强大的律师队伍。借助丰富的审判经验,由前法官担任的资深法律顾问能够准确诊断客户的法律问题,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流程。而在明拥有的十五个各具特色的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C. 我家的房子被拆迁,经调查说是土地局拆的,说是征用来搞房地产,但是还没有给我家任何赔偿,请问我现在该

问:我家的房子被拆迁,经调查说是土地局拆的,说是征用来搞房地产,但是还没有给我家任专何赔偿,请问我现属在该怎么处理?这种拆迁未给补偿,违法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拆迁房屋补偿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D. 土地违法案件违法占用农用地,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省厅修改通过了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节假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土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国发[2004]28号)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五)严格执行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负责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劳社部发[2007]1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备注: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库
从“社会保障其它文件”找到上述文件【时效性】有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1999]480号)
(精选)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发[2001]358号)
三、 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搞好征地批后实施管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村(组)为单位拟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国土资发[2002]225号)
二、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
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和部发《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定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为政府把关。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将停止受理
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门令10号)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
1.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2.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①(补偿倍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单位为公顷))>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②(补偿倍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单位为公顷))≤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1]、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征地法规可以通过以下了解
《宪法》(2004年3月14日)《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争议解决与权益救济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第46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号)
法律要点 法条 法律要点 法条
征地 《物权法》第42、132条
《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听证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
征地公告和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4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
征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
征地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50、51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

省国土举报电话:(020)12336 国土法律:0106829999 省纪委举报电话:(020)12388
国土部(010)12336 中共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
省检察院举报电话:(020)12309

E. 建筑设计中基地占地面积,和容积率指的是什么怎么计算

基地占地面积基本指建筑所在地块的总面积
一般由道路红线围合而版成

最简单的公式
容积权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举例
你在一块10000平米的地上盖了一栋3层的房子,每层1000平米
那你这块地的容积率就是
1000x3/10000=0.3

F. 村委会用公式买给的闲置土地盖房合法吗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强调县政府批准宅基地,没有依法批准就是违法的

G. 南乐县国土资源局

南乐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冀、鲁、豫三省交界处,隶属河南省濮阳市,面积623平方公里,人口48万人,辖3镇9乡、322个行政村,南与清丰县为邻,东与山东莘县隔河相望,西北分别与河北省魏县、大名县接连。南乐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字圣仓颉故里;唐朝高僧、天文学家一行的故乡,一行创世界天文学史上三个第一,首次测量子午线长度、第一次发现恒星运动、最早发明不等间距二次内插法公式;著名表演艺术家河南坠子皇后乔清秀,名冠神州;著名国画家端木梦锡,有丹青梅花王之称。古迹有仓颉庙、仓颉陵、赫胥陵、明文庙、十二牌坊及八大唐槐等,古朴典雅的民俗民风,多种新颖的名优特产,风味多彩的小吃,形成南乐县独具特色的经济开发环境。

岳志强 党组书记、局长

崔敬忍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亚和 党组成员

岳志强简介:河南省清丰县人,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1982年11月参军入伍,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步兵第一八八师第五六四团一炮连政治指导员、第五六三团政治处副主任、第五六三团政治处主任、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人事科副科长(正科级)、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副组长、濮阳市监察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现任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南乐县土地管理局设立于1990年4月,2002年2月,因国家机构改革,南乐县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职能配备,局机关设立办公室、用地审批管理股、国土规划股、矿产资源管理股、土地资产管理股、地籍管理股、政策法规监察股共7个行政股室和执法监察大队、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测绘管理股、国土资源勘测队、土地评估所5个事业股室,2005年12月,新设立城关、韩张、福堪、近德固、西邵6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现共有干部职工108人,其中在职95人,离岗4人,退休9人。

全县12个乡镇322个行政村共聘任322名土地协管员。村级土地协管员的聘用由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实行“县国土局聘用、乡(镇)国土所管理”的办法。首先由各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出候选人,经乡(镇)审核后,由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对胜任协管员工作的,期满将进行续聘;不能胜任的,将及时解聘。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南乐县行政区域总面积为6.2921万公顷,其中耕地4.2236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63万公顷,保护率为87%。

【耕地保护】2010年,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南乐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为耕地保有量稳定在4.0597公顷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3.6163公顷。2010年,南乐县耕地保有量为4.2236公顷、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略有增加,基本农田面积3.63万公顷,保持长期稳定。

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耕地保护目标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年初制订了乡镇耕地保护考核目标,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其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项目。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县政府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同时有效规范了地方政府的用地行为;二是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896个,设立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共1231块。保护标志的设立,夯实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同时方便了社会各界对全县土地管理工作实施全面和有效的监督;三是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南乐县选聘老干部、老党员、村支两委负责同志共322人为南乐县国土资源村级协管员。协管员队伍自培训上岗后,能够积极协助基层国土所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及时报告各自辖区内发生的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体现出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南乐县国土资源局一贯重视和突出国土规划的龙头作用。2010年全面完成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划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通过验收。在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无违法违规私自调整和计划外报批现象。

【土地利用】2010年,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共供应土地12宗,面积43.2843公顷,出让价款1.2366亿元。其中,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8宗,协议出让1宗,拍卖3宗,全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审核,为南乐县工业和房地产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地籍管理】一是为五得利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濮阳市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和濮阳市万瑞置业有限公司等9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了土地登记,面积286.76亩。为河南年歌食品有限公司、南乐大乐面粉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瑞置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面积162.46亩,融资贷款18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二是结合《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三是实现地籍档案规范化管理,购置了专用档案柜,把县城区91个街坊及12个乡镇的地籍档案按序列编号,输入电脑,归档存放;四是积极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全年提供查询服务120余人(次)。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共上报征收6个批次,其中城市5个批次,面积139.0803公顷,乡镇农用地转用1个批次、面积0.1658公顷。全年获批转用并征收7个批次,总面积132.2636公顷,其中城市5个批次、乡镇1个批次、单独选址1个批次,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正常发展用地提供了服务。

【一创双优】按照南乐县委、县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自觉,把集中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活动特点,认真学习《濮阳市“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资料汇编》和有关文件、文献等,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坚持深入基层和群众,在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发放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表、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深入摆在思想观念、干部作风、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基础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边查找,边分析,边整改,明确努力方向,力求快见成效、多出成果,有力地促进了该局各项工作。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是国土资源部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党组要求系统干部职工正确分析国土部门面临的严峻形势,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将“两整治一改革”活动当作修身工程、强体工程来抓。一是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体制机制不完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等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国土部门腐败风险高、易发多发、潜伏期长的潜在危险;二是全面深化预警防控廉政风险。结合自身岗位,全面排查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做到不缺一项,不漏一个;三是建立健全防控措施,真正形成警钟长鸣、风险常提、防控常在的腐败预警体系;四是突出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事项的风险点排查和整治工作,出重拳、下猛药,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土地整理】2010年,重点开展了杨村乡和千口乡(即千口、张果屯两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杨村乡项目涉及17个村庄,土地整治规模1372.85公顷,总投资2448.00万元,新增耕地86.81公顷;千口乡项目涉及千口8个村庄、张果屯乡9个村庄,建设规模1603.13公顷,总投资2432.11万元,新增耕地52.91公顷,项目区内农田基本设施和土壤耕作条件得到较大改观,同时实施并完成了南乐县2010年耕地储备项目,该项目位于元村镇和梁村乡,建设总规模313.94公顷,总投资1419.73万元,新增耕地291.33公顷。

【第二次土地调查】南乐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历经两年多的精心组织实施,现已进入收尾阶段,共完成全县12个乡镇、440幅1:1万标准图幅,322个行政村、面积为6.1221万公顷的农村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和1700公顷、91个街坊、6306宗用地的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得到了省、濮阳市专家的好评。

【测绘管理】2010年,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勘测大队与油田测绘队密切合作,完成杨村乡、千口乡、张果屯乡、福堪乡、元村镇、梁村乡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和复测任务;利用现有设备,对县域内29个测绘点、定位点实施了有效管理和维护;制定了《测量标志保护制度》、《测量标志奖惩制度》和《测量标志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测量标志档案和台账。

【执法监察】南乐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四步走”措施加强执法监察工作:一是严格内部管理,先后修订《土地执法人员“六不准”》、《土地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土地执法监察汇报制度》等,致力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执法严格、能打善战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二是加大对全县范围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重点区域如国道、省道、乡道两旁和村镇周围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执法工作述职,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苗头,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了协管员队伍,聘请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支两委成员共322名人员为土地协管员,制定管理制度,严格奖惩措施,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四是畅通土地违法举报渠道。在县网通公司的协助下,该局设立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值守,对举报的事项及时快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2010年度共出动巡查2600余人(次),发现违法、违规占地、挖土等156起,及时制止149起,立案查处7件,涉及土地面积0.88公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1件,结案率100%,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的发生。

【信访工作】2010年,共接收信访案件38件,接待来访66人(次),其中市局转办3件、县委书记信箱交办6件、群工部接转13件、群众来访16件,均予以及时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姜慧琴)

H. 农村宅基地房产怎么计算面积

1、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而房产面积是指宅基地建造的地面面积。在赔偿农村住房的时候,都是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

2、你的住房面积就是16*9*2平方米。如果在第2层建好后,上了一层板后又修建了隔热层缮上一层瓦,那么就按照3层来计算,就是16*9*3平方米。如果2楼或2楼以上楼层,建有突出底层的阳台,阳台面积也算在建筑面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8)违法用地公式扩展阅读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I. 农村土地拆迁赔偿标准问题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版2、土地被征权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