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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工程后果

发布时间: 2020-12-18 01:21:20

Ⅰ “挂靠”行为如何认定 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违法工程后果扩展阅读: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参考资料:挂靠_网络

Ⅱ 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Ⅲ 工程招标暗箱操作是否违法,什么部门负责受理

是违法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
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
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主力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非法招投标的原因
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
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
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
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对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
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Ⅳ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能否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Ⅳ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内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容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Ⅵ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版罚款、停业整顿权、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

Ⅶ 违反工程呈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出现质量问题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大事故须承担刑事责任

Ⅷ 违法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不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
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主办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非法招投标的原因
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
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
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
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
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Ⅸ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工程转包一般不会被允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是“违法”版,既然“权违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结论就是:若工程转包符合法律与合同条款,则“转包”有效,法律应给于承认和保护;若是“违法”分包,则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惩罚有分多种:1、停业整顿,2、降低资质,3、被处罚金,4、相关人员撤职、降低行政与技术级别,5、相关期限内不得从事多少范围内的事务,等等,还有不少。总之,若有违法,必定也会违规,所以行政处罚也会接踵而来。

Ⅹ 无意的违法工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你好,无意的违法的工程,会导致危险,所以不可以进行违法工程,一定要整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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