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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处分权哪个法院

发布时间: 2020-12-17 23:28:10

1. 执行不动产前是否需要先查封

若案件应当由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若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一方系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则也应按照《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审查是否应当移送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在操作时也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函请在先查封的法院索要处分权。 事实上,在《解答》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之间已经就查封财产处分权移送问题进行了沟通,并且也是按《解答》类似的流程进行操作的,即先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先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索要处分权,在先查封法院若同意的则可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比较合理,因此《解答》予以采纳。 是否移送查封财产处分权由在先查封法院依职权审查。根据《解答》的规定,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应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同时,根据《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不受在先查封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暂缓执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影响。 移送查封财产处分权产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根据《解答》的规定,当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至于可能产生哪些争议,《解答》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移送、拒绝移送或附条件移送等。 另外,与外地法院就是否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上海法院进行处分产生争议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书面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

2. 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执行处分权时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3. 法院查封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吗如果在查封财产处分前,其他债权人知晓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要区分以下情回况来判断:
1、被答执行人是个人的,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没有优先效力。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也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而当事人不申请或者法院未受理破产的,查封措施在前的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4. 首封法院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处分吗

确认复优先受偿权涉及制实体审查,不适合用裁定,优先受偿权的明确应通过生效判决确定。当然数个优先受偿权或不同的优先受偿权如何按顺序受偿,法院执行中会作出分配方案,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该将该“异议”送达其它申请执行人,其它申请执行人不反对,则执行法院按异议内容修改执行的分配方案,如有反对的,执行法院不审查,由异议人直接对反对的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叫分配异议之诉。所以,从根本上,优先受偿权的确定,还是得诉讼解决。

5. 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下称“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与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领时公司”)纠纷案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海南高院轮侯查封了海南领时公司所有,位于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根据海南高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因青岛中院在审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海南领时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对上述案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青岛中院为上述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

三、青岛中院作出裁判后,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一直未申请执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的执行申请后,与山东高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查封财产。但是,两地法院未就移送和处分案涉查封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四、海南高院认为,青岛中院应将查封财产移交海南高院处分。山东高院认为,应由两地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最高法院受理后,决定:青岛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内将案涉查封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海南高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将执行中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函告山东高院。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法院案件的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所以,最高法院认为,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选择合适的财产处分法院以利于自有债权的受偿,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执行过程中确定财产处置法院的原则应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具有优先债权时,可根据利于自有债权受偿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财产处置法院。

二、关于是否属于“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等具体执行操作程序的判断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应以是否进入拍卖程序应以法院作出拍卖裁定为起点,而选择鉴定机构并非是进入拍卖清偿程序的开始。所以,首封法院仅选择鉴定机构但未发布拍卖公告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仍可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三、此外,根据我们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针对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审判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同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仍可适用商请移送规则。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6. 债权处置重大突破,全文解读最高院如何理顺首封权与优先债权冲突

(一)优先受偿债权的主要种类
根据《解答》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在实践中,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均有可能碰到与正式查封(即首封)债权相冲突的情况,但目前存在冲突的主要是抵押权,并且抵押权人几乎都是以银行为主。
(二)确定财产处分法院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一是方便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处分,避免由查封财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而产生的执行不便。
二是终局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因有关案件未进入终局执行而造成的执行迟延。
三是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即原则上由优先受偿权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顺位在后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出现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并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的可能。即在先查封法院对于所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后,去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无余值的,则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挠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处置。
四是公平保护原则,即原则上在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避免优先受偿债权随着迟延履行期间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减少债务人承担利息罚息的损失,加快处置速度。
基于上述原则,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第二,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第三,在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第四,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三)确定查封财产处分法院的三种情形
基于前述原则和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解答》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进行了明确,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显然,与《执行规定》第91条由在先查封法院处分财产的规定不同,“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则以在先优先受偿权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为原则,在先查封法院处分为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突破。
(四)查封财产移送处分的程序规则
一是如何办理查封财产的移送处分手续。根据《解答》的规定,若案件应当由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若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一方系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则也应按照《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审查是否应当移送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在操作时也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函请在先查封的法院索要处分权。
事实上,在《解答》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之间已经就查封财产处分权移送问题进行了沟通,并且也是按《解答》类似的流程进行操作的,即先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先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索要处分权,在先查封法院若同意的则可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比较合理,因此《解答》予以采纳。
二是是否移送查封财产处分权由在先查封法院依职权审查。根据《解答》的规定,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应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同时,根据《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不受在先查封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暂缓执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影响。
笔者认为,《解答》赋予在先查封法院对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有依职权审查的权力,是指在先查封法院在审查时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同意,而非指在先查封法院的审查结果可约束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
三是移送查封财产处分权产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根据《解答》的规定,当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至于可能产生哪些争议,《解答》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移送、拒绝移送或附条件移送等。
另外,与外地法院就是否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上海法院进行处分产生争议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书面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

7. 首先查封法院不同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怎么办

如果首封法院没有启动拍卖程序,可通知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如不移交向其上级法院申请。

8. 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谢谢网友!!!!!!!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版置自己权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展开并逐步发展的。因此,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落实处分原则,应当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一)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二)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三)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9. 简述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是否起诉版,由当事人决定;
第二权,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其自己决定;
第三,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有他们自己决定;
第四,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法可以上诉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自己决定;
第五,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执行的,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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