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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54:25

Ⅰ 如何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个数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Ⅱ 什么是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什么是重大行政处罚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Ⅲ 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的是什么法律

您好 ,一般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什么是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4)环境违法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Ⅳ 多少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被查处

12月29日,陕西省环保厅举办通报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执法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我省12月份巡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1038起,占检查企业总数的43.3%。

其中,建筑施工等扬尘问题228起;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223起;汽车修理及加油站整治问题124起;餐饮油烟环境污染问题75起;煤炭及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问题67起;违反“禁土令”问题65起;秸秆焚烧环境违法问题40起;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33起;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问题7起;其他环境违法问题114起。

“在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异常严峻的情况下,仍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违反“禁土令”、燃煤锅炉拆改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不彻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及时、错峰生产未落实等问题。”孟卫萍说,环境问题整改进度缓慢,截至12月24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仅完成463起(含未到期)。此外,铜川声威建材水泥厂拒不执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规定,以种种借口违规进行生产。

对于发现的问题,省巡查办将建立环境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督促各市(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逐个销号。对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要约谈当地区县政府,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地区展开专项督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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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7.61,同比下降27.8%。其中,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PM10平均浓度1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9%;PM2.5平均浓度8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2.8%。

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关中地区今年力争PM2.5浓度降低3%以上,优良天数平均增加5天的目标已提前实现。我省向国务院“大气十条”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迈进了一大步。

地球是大家的,保护地球是我们的责任。

Ⅵ 环境违法行为是对环境的什么行为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来境影响评价文源件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违反环保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5、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Ⅶ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Ⅷ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企业有哪几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8号令)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Ⅸ 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环境违法行为一般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物污染和噪音污染等。

Ⅹ 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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