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未违法
1. 先施工后招标,现在产生了合同纠纷,违反了什么法律吗
先施工后招标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会责令整改并且罚款。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招标未违法扩展阅读:
2016年年初,由深圳市与黑龙江省两地合作开展的“产区储备”项目,落户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五九七农场,项目建成后,深圳从黑龙江省采购的部分粮食将可实现就地仓储。目前,项目已进入施工建设招投标阶段。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就在招投标程序尚未结束之时,部分施工建设已经完成。
尚未招标便已开工,相当于没买票就乘车、没考驾照就开车,显然失当。目前尚无法确认工程还未招标就已上马的真正原因,但从众多网友的质疑看,这一行为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
据报道可知,深圳黑龙江两地共建农场,是个有益探索,可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深化粮食的产销合作,实现多赢。正因为如此,更要求每一个步骤都不能踏空,每一项进展都要经得起推敲,如此才能把好事做好,而不是功亏一篑,或因节外生枝而招致口实。
未招标就开建,虽然并不一定表明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黑幕,也不等于一定会存在安全隐忧,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却是不折不扣的问题。
我国招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而该项目恰有国有资金投资,招标实属法定义务。据悉,该项目首期投资5亿元,这样一个高投资的项目更应该严格进行招标投标,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日期为9月27日,计划开工日期为10月15日。既然公告已经贴出来了,为何还会出现抢先开工的情况?有网友怀疑,其中必有猫腻,施工企业来头不小,“中标”企业或有利益输送……这些虽然都是猜疑,但不得不说,正是因为事有蹊跷,疑点明显,才更让人浮想联翩。
人们常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不管问题大小,未招标便开工这一程序“不正义”已经伤害了实质正义。公众想知道,真相究竟如何?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
故此,当地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及时回应实现止损,通过彻底调查还原真相,通过快速修复以消除程序缺陷。如果真有问题,就要问责相关人员;如果只是一场“误会”,也不妨向公众交代清楚。消除各种疑问,经受住各种挑剔,该项目才能更顺利的进行,更好地发挥预期效果。
2. 标书中的无违法违纪的承诺书怎么写比较专业
只要将承诺的意思和若违反甘愿接受相应处罚的意思表达清楚,即可。范文专如下:
投标人无违法属违规行为承诺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某某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某某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某某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
(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某某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规定接受处罚,列入某某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全称: (公章) 报价人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3. 没有通过审批建设招标项目违法吗
按照程序,应该是项目立项审批在前,招标在后的。
因为项目立项是版各级发改部门对项目是否符权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出具的许可意见。通过立项审批,意味着该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可以实施,反之则不能实施。没有办理立项审批说明这项目能不能实施还不确定呢,你就去招标确定建设单位了?
4. 围标未中算不算违法
不管中不中围标行为本身就违法。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无违法行为、骗取中标及严重违约等情况承诺书怎么写
无违法违规违规行为承诺书
样本一:
致:XXX(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简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二:
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投标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 未招标先施工后签订合同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内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容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未招标线施工后签约合同是否违法的相关规定了,可以看出来,未招标先施工后签订合同是违法的。
7. 未投标施工的工程是否违法
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招投标条例/管理办法》有关招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部分省、市政府制定的《招投标条例/管理办法》招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摘录(供参考)
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
(三)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五)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有没有明文规定在招投标未完成时,由于特殊原因先指定一家公司进场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您的那个特殊原因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是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回答,开标时有3家公司,开标后被废一家这个标可以申请为竞争性谈判,也可以作为流标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只要2家公司就可以继续。
9. 如果一个公司招标未有公示直接内定违法吗
公司内部招标用不着公示,直接内定也不违法,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一般都会走程序的,公司如果是私人企业,老板或者高层想怎么办都可以。
10. 招标程序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是怎样的
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