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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2-17 00:18:58

❶ 协助股东虚假验资有罪吗

虚假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额,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对于这类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进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如何定性?有人将这类行为视为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另有人则认为,这类行为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从客观罪状上看,定为虚假出资犯罪都有些牵强。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虚假出资行为不属于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因而不宜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另外,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立法旨趣。公司法在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反映出立法者的态度,即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而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行为,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由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本罪。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外的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呢?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类现象也是存在的。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也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同样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只是在这里称为注册资金),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人同样必须真实出资,而不得虚假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请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登记时,同样存在虚假出资的可能,比如在实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只不过对这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论处,而只能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立法者选择刑法打击重点、控制刑事打击面的用心。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❷ 银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在企业验资过程中要做的是根据申请人的验资账户余额回复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回询证函、要在上面盖答章确认实际验资存款金额,不是出具虚假进帐单的问题,进帐单要与对帐单核对一致,还要与验资询证函上确认的金额一致。银行如果在这三个资料上都作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假如这个验资企业将来倒闭,其债权人有权向出具虚假验资询证资料的银行机构追索因虚假出资而应承担的部分法律责任。

❸ 银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什么责任

1、根据中国法律举证的相关要求,如果你能举证是由于银行导致,可以状告银行。回
2、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答行为导致诈骗等,银行同样附有连带责任。

你能证明这个就是银行出具的,不是中介伪造的?

性质和规定对当事人意义不大,如果你觉得有需要,应该咨询法律部门或律师,然后民事讼诉。

❹ 虚假注资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还不仅仅是虚假出资的事情。还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并且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成立时各股东的投资款(包括实物和技术等)已经经由会计事务所和银行子验资,并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那个时点时间确实有那么多资金,所以是真实的资金存在。但是,股东(投资人)的钱都是从他人手中借的,营业执照批下来以后再把钱归还。这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将公司(企业)账上的钱取出用于归还股东的私人投资款。不论企业账上是假记以借款、购买材料、设备等等的名义。都是错误的,其性质属于抽逃出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四、银行出具验资证明的时点企业账上有足够的资金。验资成功后将钱转给投资人,银行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公司只要开出的取款凭证(如支票、票汇等)是规范和正确的,银行没有权利阻止公司取款和转移资金。所以银行是不承担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
只有当银行在出具验资证明的时点时,企业账上实际没有足够的资金,而银行又出具了有足够的资金验资证明。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

❺ 虚假验资

抽逃资金是资金已经属于公司资产,事后将资金移走,而虚假出资是资金从来没版有真正的进入公司,通过虚假权的手段骗取验资的行为。所以两者的关键不同是,股东出资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如果没有交付,只能算作是虚假出资,而不是抽逃资金。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❻ 帮朋友虚假验资注册公司被查出来要坐牢吗

只要你朋友不把你抖出来。注册的资料上面也没有留下你的痕迹,基本上是不会的,。

❼ 做虚假验资负什么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的话,如果工商局查到,要追究责任的话,会提交到公安局处专理.公安局会查清属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公安局会对直接责任人(一般是中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拘留.根据严重程度判刑.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找中介代办的,法定代表人一开始不知情,最主要的责任人还是实际操作的人,中介或会计事务所的人.(都会受到处罚,但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实际操作者的话,责任就要小些)
如果工商局没发现,就不会提交到公安机关,就没事
也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一般没什么事,这种情况多着呢。
如果怕有事,就只能把公司注销掉了。

❽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什么虚假,哪怕是借钱,钱一进一出就行了

❾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财经为您解答:


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极少数注册会计师法制观念不强,缺乏职业道德,受利益驱动,出具不实甚至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本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谈点粗浅认识。

1.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往往都是由该所注册会计师作出,注册会计师在职务范围内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其给予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

(2)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民事责任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利用了虚假验资报告,其目的是骗取某公司的信任和投资,该公司即为利害关系人。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而应受到刑事追究。

2.如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虚假验资报告是指验资报告中所出现的验资金额和被验资企业的实有资金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笔者认为,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本身受到了损失。二是原告依赖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三是这种依赖是原告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某种程度的过失。

目前,由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远不够了解,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很少,即使有,诉讼当事人也难以找到依据。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关键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执业,有无欺诈动机。

一般来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在验资时,基本履行了《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中所规定的标准程序,而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只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串通舞弊而致使注册会计师没能发现其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因为即使是标准审计程序也不一定能发现全部的错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作百分之百的保证。此时应由该企业及其主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致使验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在验资时,明知企业存在重大错误事项,而为了某些利益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则是欺诈行为,不仅要负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法院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诉讼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水平等因素。同时必须分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应负的责任,不能单纯地由一方负责。另外,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采取的处理方法。

(1)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应负法律责任的,应将其作为利害关系人追加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受害方得不到足够的赔偿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有权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直接承担责任,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验资工作的重要性,其关系到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验资不仅要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而且还要验证资本由谁投入,归谁所有。我国目前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外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企业产权关系日趋复杂。而产权关系的构成,又是企业确定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哪一位投资者在产权关系上占控制地位,也即在收益分配上占主导地位。因此,验资工作在此过程中举足轻重。

其次,严格把好验资关,其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公司的设立降低了门槛。而企业设立的首件事就是筹集法定资本金,而验资是对企业行为的首次检验,若把关不严,往往给一些投资虚假的皮包公司、投机公司开方便之门,使其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经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后患极大。

再次,对验资工作要提高到法律的角度加以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建立有关验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便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有法可依。并进一步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增强法律意识,抵制验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注意调查研究,对出现的虚假验资报告要分清法律责任,采取相应的方法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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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验资报告造假属于什么行为,怎么处理

你好


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当然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如下(其他公司相关法内律责任,请容参考公司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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