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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处分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16 21:21:16

『壹』 大学受过作弊处分,现在写入党申请书,奖惩一栏,记过可以不写吗

每个学校的奖惩来都不一样的,具源体你可以问问你们辅导员记过处分会不会留在档案里,你也可以翻翻新生手册。我们学校的话记过处分毕业后是会留在档案里的,但是大四快毕业的时候,你可以走动走动,想办法把这个记过处分撤销了。我们学校是记过以下的处分,通报批评一年后自己撤销,警告和严重警告大四的时候可以写申请撤销,只有记过处分不能通过正常程序撤销,想撤的话只能走非正常程序了。私企的话基本上不会查看你的个人档案的,国企的话说不准,成为党员确实对国企来说是有用的,没看国企的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党员吗?不过就算不在大学入党,你以后到国企工作,能力突出的话,在单位也有机会入党的。在学校的话,你带着这个记过处分,想在大学走正常程序入党,很困难。在我们学校的话,别说记过处分了,就是有个警告或者挂科了,大学四年都没机会入党了。你若确定毕业前能把处分撤了,你入党申请书那里的奖惩就写无,若不能就只能真实写了。你要是真想在大学入党,建议你现在就想办法把记过处分撤销了。

『贰』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不一定会违法。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与企业的是否可以处分员工无必然联系。

理由如下:

1、企业的社团性,表明其作为人的集合体和组织,应该有必要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这是规范众人的行为、实现企业高效运行和利益最大化的必要保障。正如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2、虽然国家不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在规章制度中制订有关处分的措施。

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千差万别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

3、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就该问题,《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

一是订立程序合法,

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

综上,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仍然能对劳动者进行处分。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来源,是国家行政法规的直接授权,企业可以直接援引该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若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则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在这里,笔者强调的是“依法制订”,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那么,企业再对员工进行处分就是违法和不当的。

(2)奖惩处分程序扩展阅读:

员工管理制度的现状:

强制制度

麦格雷戈的“X理论”以及泰勒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天生是懒惰的,没有责任心,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劳动,甚至不愿意工作。

企业管理制度

也只会考虑到以怎样的方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所以,在工业经济初期,管理制度是强制性的“硬”要求,严格规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甚至对员工完成某项工作的动作都有要求。这种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完全没有对员工的关心,只是一味地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员工迫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只能服从这种强制制度。

约束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周围环境的改变,员工渐渐会反抗过于苛刻的制度,争取自己的权利。相应地,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修改的制度,出现了“软化”的趋势。正如“人际关系之父”罗伯特·欧文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制定童工法、缩短工作时间等管理方法,都是前所未见的。

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措施的提出,已经不再把人当作“经济人”,而是一种“社会人”来看待了。此时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对人本身有了关心和思考。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制度。

从员工来看,管理制度就是一只无形的手,约束他们的行为,若有违反便会受到处罚;但另一方面,员工对这种约束制度并不是特别抵触,制度中也有对人际关系的关注和对劳动环境的改善。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管理制度对员工的约束不能过紧,否则会如强制制度那样压榨员工,使员工心存不满。此时的管理者不再把人和机器等同,管理制度也不会像机器的使用说明书那样严格教条了。

可以说,现在的这种约束制度在管理制度上还是有一定的软化的,但无论从力度还是范围的角度看,都有一种“杯水车薪”的感觉。

『叁』 选调生推荐表奖惩受过警告处分的怎么填写

  1. 部分地方选调生考试会公布报名指南。

    如,2019年四川省选调生考试报考指南中明确:“奖惩情况”栏,填写获得的表彰、奖励、处分。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2. 某些地方选调生考试公告中明确何种处分不得报考。

    如,2019年山东省选调生考试公告中指出:

    “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不得报考。

『肆』 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伍』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怎么填

“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若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则填“没有

受过任何处分”;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但由于表现突出而撤消处分者,则填“无处分”;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而未撤消处分者,则应如实填写所受处分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处分等级。

奖励应填写清楚获奖时间、地点、原因和奖项。优秀(良)毕业生称号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到奖励或处分”栏中要填写。此栏填写容易不全或不确切,请各院(系)在填表前向毕业生讲清要求,并认真审核。

(5)奖惩处分程序扩展阅读

填表规范的其他要求:

1、“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一栏应填写清楚本人从小学以来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时间上应连续不得出现空白阶段。“在何地、何校(或单位)学习(或任何职)”一栏填写格式应为“××市××学校,小学(初中、高中、本科)”。

2、“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他们的姓名、年龄、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政治面貌、现在与本人的关系如何”一栏中“家庭主要成员”指直系家属(父母和爱人、子女)(父母两人情况须填写完整)“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

填写格式为“父亲 ××(姓名),xx岁,在×地×单位任×职务,党员(团员、群众),与本人关系良好(密切)”特别注意“现在与本人的关系如何”不可以漏填。

3、“自我鉴定”栏: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内容为全面总结本人在校期间学业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及其它方面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的优点和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篇幅不宜过短。

4、“班组鉴定”栏:将“班组鉴定”改为“班级鉴定”,将“班组长鉴字”改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此栏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签字。内容为该毕业生在校期间的一贯表现和全面评价。

5、“学校组织意见”栏:由各院(系)填写对班级鉴定的意见以及是否同意毕业,一般格式为“同意班级鉴定,准予毕业(结业、大专毕业)” ,由院(系)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行政公章(院(系)行政公章应盖在稍靠左侧,右侧留出加盖学校公章的位置)。

『陆』 大学作弊被处分,考研报名时奖惩情况怎么填

你好:给你一个建议,在网报填写信息时,最好不要填写这个处分,因为学校最忌讳考试作弊的处分,一旦如实填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录取的。自己不填写这个处分,估计学校最后都不一定知道你有这个处分的,因为你的档案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后才调入学校的,调入后一般没人去看的。

『柒』 公务员登记表上奖惩栏以前受过处分的要写上吗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一定要实事求是的写,如果以前有处分,也应该写上的

『捌』 大学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警告处分,在奖惩情况里需要填写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如果您是刚刚毕业建议您可能需要填写,因为这个涉及到后期的政审,可能会到学校里了解相关的情况,如果您是毕业时间较久了,建议您可填写可不填写。

具体根据您自身的情况而定。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已经开通,建议您随时关注。

温馨提示:

报名时间:2014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

报名地址: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5)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14年10月15日至26日

查询报名序号:2014年10月28日8:00后

报名确认缴费:2014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打印准考证:2014年11月24日10:00至29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4年11月30日

11月30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30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00-16:0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专业考试的时间为:

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00-16:00

成绩查询:2015年1月10日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玖』 公务员国考报名奖惩情况 因去年作弊有个警告处分 怎么办 如实填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最好不要填写,审核的资料,如果第一下就看版到了相关的奖惩情况,可能权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在学校的教务系统网站中有记录,可能在学籍档案中没有记录的,最好可以去学校咨询一下。中公教育网站第一时间公布各类公考类信息,建议及时关注,祝考试成功!

http://gd.offcn.com?wt.mc_id=bd10927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拾』 大学有警告处分,网报研究生时奖惩情况应该怎么填呢会不会影响录取 华中农业大学

大学有警告处分,网报研究生时奖惩情况应当如实填写,如果有比较严专重的作弊行为会影响属到学校的录取。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10)奖惩处分程序扩展阅读: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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