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效力
『壹』 2.无权处分效力到底如何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贰』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回财产,是无效的答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叁』 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无权处分区分为不同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肆』 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回事行为,并且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伍』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条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释说,“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
总的来说,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转化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一直未取得处分权,那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5)无权处分效力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 无权处分行为有效还是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都是效力待定,是你理解上出了问题
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三条 针对的是这样的情回况:
比如某人打算收答购一套房产,于是你知道了,你先跟这个人签了合同,说我这房子卖给你,然后你事后才偷偷跑去找房主把房子买过来,然后某人觉得房价下跌了不但算买了,跑去法院说当初我买这个房子缔约的时候,你根本没有所有权,是无权处分,所以合同无效。
这时候,法院会说缔约时是否有所有权,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这与合同法五十一条是不同情况,所以解释才特别强调缔约时,即原来没有处分权,后来又有了,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实你简单分析下,如果不是事后取得处分权,何必针对买卖合同专门重复合同法的规定?就因为在交易习惯中,很多人是空手套白狼,先签合同后进货,所有很多时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做出这个特别规定。
例如继承中的期待权,儿子在老爸死前就跟人约定卖掉部分遗产,老爸死后儿子确实拿到了这个遗产,那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呢?
『柒』 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权处分都是抄效力待定,是你理袭解上出了问题
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三条 针对的是这样的情况:
比如某人打算收购一套房产,于是你知道了,你先跟这个人签了合同,说我这房子卖给你,然后你事后才偷偷跑去找房主把房子买过来,然后某人觉得房价下跌了不但算买了,跑去法院说当初我买这个房子缔约的时候,你根本没有所有权,是无权处分,所以合同无效。
这时候,法院会说缔约时是否有所有权,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这与合同法五十一条是不同情况,所以解释才特别强调缔约时,即原来没有处分权,后来又有了,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实你简单分析下,如果不是事后取得处分权,何必针对买卖合同专门重复合同法的规定?就因为在交易习惯中,很多人是空手套白狼,先签合同后进货,所有很多时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做出这个特别规定。
例如继承中的期待权,儿子在老爸死前就跟人约定卖掉部分遗产,老爸死后儿子确实拿到了这个遗产,那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