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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2-16 13:26:32

1. 事实及清,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

如果事实澄清的话,那么就可以知道是怎么违法的,我觉得是这个意思。

2. 违反了法定程序与程序违法的区别

违反法定程序是执行方向的错误,程序违法是执行过程错误。两者的区别:前者是不可逆转的错误(比如违法),后者是可逆转的错误(比如执法不当)。

3. 二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

审判程序违法是来指在一审自的诉讼程序中没有遵循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导致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因此,若一审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常见的程序违法包括:
未给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
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上讲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将导致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4.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什么

比如,需要公开开庭的,法院为公开。需要公开宣判的,没有公开。需要被告人版出庭参加诉讼的,没有权通知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前对案件开庭具体情况进行公告。没有达到公告期限。案件开庭期间,没有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没有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出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未回避等),应该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法院的审理程序,诉讼法都规定的很详细,只要违法法律的规的,都是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的话,上诉到中院,是直接就发回重审。这是一审程序违法的后果。

5.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影响实体公正的,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程序违法是指在一审的诉讼程序中没有遵循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导致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因此,若一审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常见的程序违法包括:

未给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

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上讲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将导致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5)什么叫程序违法扩展阅读: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审理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

依照起诉主体的不同,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参考资料:第一审程序——网络

6. 毒品犯罪中程序违法是什么,程序违法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中程序违法是什么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毒品犯罪中程序违法是指警方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办理案件。例如,法律禁止以刑讯逼供的形式来获取证据,而警方这样做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二、毒品犯罪程序违法有哪些
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7. 程序违法和行为违法有什么不同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专违反法定属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实体违法是指法律适用错误 就是说明明该判这个罪却判成另外一个了 程序违法是指审判的程序违反诉讼法的规定

8. 程序违法和行违法有什么不同

当前,我国正在拟定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后果及其责任问题,成为该法制定中争论颇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问题,通常是立法最后涉及的事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是最后考虑的、微不足道的问题。就一般意义而言,法律的实现虽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终要诉诸人们的自觉和自律,但自觉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撑,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威慑。违法责任的预设关乎法律制定的成败,关乎法律实施的成效,必须事先周密考虑,未雨稠缪。
一、程序违法的界定
对程序违法的界定不仅是准确分析程序违法的后果和责任的理论需要,更是判断和确定程序违法的标准和责任追究范围的现实需要。目前,学术界尚未对程序违法的范围形成一致的看法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分析和研究。
(一)关于程序违法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程序违法的主体应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基本达成共识。不过,一些实务部门和学者仍坚持把相对人也纳入到程序违法的主体范围之内{1}(P.2)。从形式上看,这种观点表现为对程序违法主体范围认识上的不同见解似乎只是对具体问题看法的曲解,是个小问题。然而,从深层看,这种见解实质上是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质的误解关系到行政程序立法的总体思路是极其重要的大问题。行政程序法是为了适应现代控制强大行政权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过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附设程序性义务,来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限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一般公众在行政程序规范中不仅不是被限制的对象,而且是被保护和赋权的主体。行政程序法本质是要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并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程序权利。这在世界范围内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参加听证等情形的出现有人把这些情形归类于程序违法一些学者正是基于此主张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纳入到程序违法主体范围之内的。然而,这些情形本质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程序权利放弃的表现,而非程序违法。
(二)关于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
对行政程序法和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行政机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应归入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在我国学术界并无异议。但一般规范性文件和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是否也应纳入到“法”的范围问题,值得探讨。
行政机关违反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中的程序规则,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目前学术界主要有正反两种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规范,应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根据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为程序规则,仅具有自律作用,为自主行政程序,不属法定程序范畴违反此类程序不构成程序违法{3}。持赞同观点者则认为,在我国这类规范众多对人们的行为有直接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这些规范中若有为行政机关设定程序义务的,即应纳入法定程序的范畴{4}(P.250)。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这类规范的制定通常无需法律的明确授权,其制定、修改和废除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但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这些规范应向公众公开,并对制定机关及其下级机关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而在我国这些规范对公众无疑具有一定的或潜在拘束力。鉴于此,并同时考虑到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保留一定的灵活余地一些国家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效果没有采取绝对态度,而给予了区别对待。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予借鉴和采纳。大体而言,其标准具体为: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违反该规则的行为将可能因构成专横或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而被撤销;而在其他情况下,原则上这些规则没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机关违反这些规则不构成违法对此法院不进行审查。[1]
比较而言,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分歧可能更大。长期以来在我国关于行政法的渊源问题,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还是从学者认识角度看,基本上只认可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特别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虽然很可能会构成学者和实务部门认识和理解某一问题的基础,但它们本身很难具有作为课以行政机关义务和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的地位。这一状况与国外的行政法渊源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比。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了行政法的渊源,并不奇怪。而在大陆法国家,法律的一般原则同样亦被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却构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法律的一般原则对行政机关有约束力,不仅在法国如此,在德国和日本同样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则在行政法中被特别强调,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5}(P.17)在成文法缺位时,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作为补充。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伴随着行政法成文化的推进和法律一般原则的法典化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都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则并未丧失拾遗补缺的地位和功能。
鉴于我国行政法实践中存在着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规范缺位的情形,近年来,我国学者已开始对行政法的渊源进行反思。已有学者主张,将法律的一般原则写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时遵守公平、合理、公开和效率的正当程序原则。如果这一点成立行政机关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同样亦应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不过考虑到两类行为的差异及已由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规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规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对程序违法的界定具体应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进行具体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法和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规则,以及正当程序的一般规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9. 行政诉讼:什么叫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是指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这就构成了程序违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10. 什么是程序辩护与程序违法

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主要是针对公权力的行使而言,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不能任意行使,注明的米兰达公告就是如此。还有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美国的汤普森案件便是因为办案警察取证不合法而导致证据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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