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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严重古代

发布时间: 2020-12-16 08:03:44

① 古代一人犯法,亲属也受处置叫什么罪古代一家犯法,邻居也受牵连叫什么罪

古代一人犯法,亲属也受处置的情况,被成为株连,所谓“其罪当株”,历史上最广的株连有十族,是明成祖朱棣夺权之后对方孝孺实施的刑罚。第十族为其朋友和学生。

至于一家犯法,邻居受牵连,叫做连坐。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罪。连坐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亲属连坐,二是邻里连坐,三是职务连坐。

② 古代是怎么惩治贪官的

夏商周

对贪污罪的规定自国家伊始就有,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从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寻觅到夏朝法律的踪迹,令人赞叹的是当时已经有了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夏朝对犯“昏”、“贼”、“墨”三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员违法乱纪。夏朝这一对官员违法乱纪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对贪污犯罪的最早规定。
夏以后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官员不得贪求财物美色。
商之后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规定了司法官员的5种职务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和“惟来”分别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汉朝
官吏若贪赃枉法,禁子孙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唐朝
收受贿赂一尺绢 得挨杖责一百下
《唐律疏议》首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赃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首先在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赃”,即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将其中牵涉官吏的犯罪专门规定于《职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贿赂一尺(唐代计算赃物时先把它折算成绢数)杖责100下,一匹杖责加倍,15匹可判处死刑。
受财不枉法,即官吏虽收受当事人贿赂但并没有枉法裁判,此种情况下,一尺杖责90下,两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监临,指主管官员收受其管辖范围内的钱财货物的行为,收受一尺受荆条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剥夺人身自由一年并强制劳动,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坐赃,即官吏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获利一尺受荆条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处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处徒刑3年。

宋朝
贪赃官吏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
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元朝
贪银不足半两的按法律免去官职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贪赃枉法的,贪银不足半两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职;半两至5两的,受荆条鞭打47下;5两至10两的,受荆条鞭打57下;10两到25两的,杖责77下;50两以上的,杖责107下。贪赃不枉法的处罚则更为宽大,贪银150两才杖责107下并免去官职,不再聘任。

明朝
严刑峻法治污吏,情节严重者处死。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聘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从而歪曲法律),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虽受贿但并未歪曲法律),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 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今天意义上的贪污)和受赃(受贿)等罪。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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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腐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现将刊载于甘肃省纪委《党风通讯》中的这篇文章(题目及文中内容有改动)推荐给大家,以期古为今鉴,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风十愆”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吏专门制定的刑罚,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种或狩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顽童等,即:经常在宫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处狂歌;贪得财富、美色;迷恋游乐、狩猎;蔑视圣人教导;拒绝忠直之言;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语谄媚人)小人;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说官员若不匡正国君,就要在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改立他人)。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

二、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

三、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有贪赃行为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四、犯令、废令罪。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

五、谎报、虚报政绩罪。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 报均属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诈伪》篇,《明律》归入“奸党罪”,清代则入《大清律》,虚报政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

六、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子孙不得当官,可见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七、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大清·律》对说情受钱者,则“计赃从重论”。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起到遏制作用。

八、奸党罪。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有人 说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于整肃政风有积极的意义。如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

九、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魏书·张衮传》里记载,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管员)“受羊一只,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 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祖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十、不赦贪官。中国古代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诫或自上命下之 词)、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赃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古代一些统治者也重视人民群众对官吏的监督。如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记载,“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③ 中国古代违法的重臣

纪晓岚。他的儿女亲家是巡盐御史,正好当时朝廷接到举报准备清查,于是他提前通风报信

④ 古代刑法残酷至极 这几种人犯法后就很人性了

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专象,唐代还有属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从中可以知道,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法官也要受到处罚。

⑤ 在古代犯法,情节严重的要被流放,一般都被流放到哪里

一般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犯人流放的地方都是那个朝代最版偏远的地方。根据尧舜权时期的记载,当时犯人去的地方主要是幽州、崇山等地,差不多就是现在的北京、宁夏一带。在之后的秦汉时期,流放的区域变成了甘肃。


而且,很多罪犯过去以后,是要给当地的人做奴隶的,地位非常低。宋朝的时候,衙门还会在被判流放的犯人脸上刺字,这样很多犯人再想从新开始就难了。几千里长途跋涉,让犯人的身体受到了极大的折磨,再加上水土不服,心有郁结,很多犯人甚至还没到边疆,就死在半路上了。

⑥ 古代犯法的人中的十恶不赦都是发的什么罪

我们经常说的成语“十恶不赦”有它的渊源,它的形成,要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据说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把这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所以说隋唐“十恶不赦”其实原来是出自于《齐律》的“重罪十条”。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无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⑦ 为什么在古代触犯道德比触犯法律还严重,触犯法律顶多坐牢杀头,可是触犯道德却要凌迟处死。

触犯法律是偶然的个人行为,触犯道德却能影响一片。

⑧ 古代最厉害的刑法是什么

中国古代十八大酷刑详解

01.<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惨」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0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05<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07<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08<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09<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13<棍 刑>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14<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15<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17<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18<抽肠>

最后一个,很恶心的,是朱元璋用的,抽肠。看这个名字就有点受不了了吧。具体做法是立一个很高的竿子,上面装个类似滑轮的东西,一根绳子搭上,一边栓一个大石头,一个挂一个铁钩,然后铁钩从人的肛门插进去,挂到肠子上,石头下落,肠子就慢慢出来......,当然,人是活的。

⑨ 有什么事情在古代干是不犯法,但在现代却是犯法的呢

时代不同,人们所受到的约束也不同,所以要说哪些事古代可以做而现代犯法,其实还挺多的。但是我想大多数人最先想到的应该是一夫多妻制的消失了吧。在古时候,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整个社会风气都是男尊女卑的,所以一夫多妻制实行起来,就连国家统治者也是如此,甚至有“后宫佳丽三千”的说法,而民间也是如此,但凡家里比较有钱有势的男人,基本上也都是三妻四妾。但是现代呢,你敢一夫多妻,那可是重婚罪,犯法的,就算国家不知道,你老婆不还打断你的腿啊!

⑩ 古代有哪些非法的行为,到现在已经被洗白

古代属于非法的行为,到现在已经被洗白的事情有:古代的禁书、看君王和游玩禁地,古代女子想单身。

古代的禁书,现在基本没问题。

古代很多禁书是不能看的,更是不能销售。比如当时反对朝廷,宣扬新思路的书籍,像《红楼梦》、《西厢记》之类都属于禁书。也有一些才华横溢的书,根本没有毁谤朝廷的语言,也可以被列为禁书,不允许流传。现在社会开明,只要不是宣传封建迷信或者反动之类的书,大部分都可以看,并且有些书成了文学巨作或者经典文学,上学必看。

古代单身就违法,现代单身是种选择。

在古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不嫁人,她就违法了,家里人还要跟她一起被责罚。这是当时时代的需求,现在如果单身,还是会被人说,但是并不像以前一样需要被罚。有些女子因为特殊的情况或者原因,碰不到对的男人就不想结婚,非要单身也不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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