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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的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16 02:19:53

㈠ 党员干部交通违法将面临哪些处分

具体面料什么党纪处分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形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1)对干部的处分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㈡ 如何加强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反腐工作力度的加大,各地每年都有一些党员干部不遵纪守法受到纪律处分。有的党员干部在受处分后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但也有一部分人不能深刻检讨自己,不排除有部分干部党员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倾向,就如何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教育管理,是当前我们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受处分干部的不良表现及成因1、无心作为。这部分人大多曾在单位中任过负责人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单位里风光一时。受到处分后,个人名誉受到损害,开始觉得政治前途黯淡无光,一时间难以适应,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无心作为,缺乏上进心。整天无所事事,精神空虚,百无聊赖,沉迷于麻将、赌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 2、牢骚满腹。一些党员干部受处分后对组织不满,隔三差五找领导申诉,纠缠不休,甚至无理取闹,条件得不到满足就到处散布不利于工作的言行,甚至与党的方针政策唱反调。 3、作风懒散。由于受处分的干部多曾为单位领导、负责人,受处分后,一些单位的继任领导或现任领导碍于面子或原来的关系,对他们的工作未作具体安排,有的即使安排了也只是打打杂,导致这些人成了单位的特殊人员,单位的各种工作责任机制和制度对他们缺乏制约,上班自由,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4、称病赋闲。还有一部分受处分党员干部干脆就请病假休息,工资、奖金、福利照拿不误。 5、另谋“他”途。一些干部受处分后,觉得自己政治上反正已没有奔头,就利用原来的关系,广拓门路多赚钱。有的停薪留职,远走他乡;有的“身在曹营心在汉”,拿着工资忙第二职业;还有的干脆自当老板或合股参与办酒店、办商店、办茶楼等。 受处分干部的种种不良表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单位来看,主要是好人主义作祟,这些人所以能够“躺”得住,与所在单位有直接关系。从社会来看,主要还是管理存在漏洞,执纪不严,跟踪教育管理不到位。从受处分的人来看,主要是思想上存在误区,不能正确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不加强教育管理,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对其受处分的人成长不利。一些干部受到处分特别是重处分后,认为前途渺茫,因此思想消沉,不思进取。其实,这些干部如果能及时从中汲取教训,努力工作,前途仍然光明;但若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影响荒度一生。其次,起不到警示作用。有些受处分后,不干工作却照拿工资、奖金、福利;个别地方对部分受处分干部的监督约束力量不够,甚至相对其他干部还要弱些,使得这些受处分干部比起其他人显得更“潇洒”、更“自由”,对他们的处分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效果。 第三,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少数干部受处分后,怪话连篇,牢骚满腹,到处散布一些偏激的言辞。有的挖苦、嘲讽其他同志,有的在单位和公共场合指桑骂槐,有的甚至诋毁组织,挑当今党的方针政策的“刺”在社会上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 二、强化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的建议1、加强教育,促进受处分干部的思想转化。一是推行教育谈话制。在组织出面宣布处分决定以及处分期间,有关单位应找其认真谈话。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作风等现实表现,对症下药,提出希望和要求,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错误,甩掉思想包袱。二是推行集中教育培训制。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可联合举办受处分干部集中教育培训班,集中时间对他们进行党性党纪、政策法规教育,帮助他们切实增强政策法纪观念。充分运用受处分干部现实表现的正反典型,激发他们的勇气和斗志。三是推行自我教育定期汇报制。确定专人听取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等汇报,肯定其闪光点,指出不足。同时,加大对其家属教育力度,让家属积极配合,帮助自己的亲人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处分。 2、加强管理,明确对受处分干部的要求。一应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受处分干部的个人专长,分配适当的工作,让他们有事可干,也让他们感觉到组织上没有歧视他们,从而自觉地把份内的工作做好。二要严格考勤和请假制度。三要禁止其违规经商办企业活动。四要严格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对受处分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使这批特殊的干部一改自由懒散的作风,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 3、加强交流,改善受处分干部的工作环境。适度的交流,可以为受处分干部消除心理上的阴影,调动工作的积极性,重新激发他们的斗志。在实际操作中,一是要突出交流的对象。根据受处分干部的特长,交流到适合的单位、适当的岗位。二是要拓宽交流的渠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交流,可平调到专业对口的单位或者下派到下属单位。 4、加强考核,健全受处分干部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受处分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改变受处分干部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是要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考核量化,赏罚分别。二是要把握考核的主要内容。在德、能、勤、绩、廉中,要特别突出对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作风的考核。三是要丰富考核的形式。考核可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了解相结合,个人述职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四是要正确运用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好的,应及时解除处分;对那些表现特别突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按有关规定重新使用;对那些不思悔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要视其情节依纪再予处分。(本文作者系道真自治县平模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㈢ 《纪律条令》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八回十条 对军官、文职答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㈣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包括哪些处分

1、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5)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㈤ 对违法违纪干部的处理程序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村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报告镇纪委,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㈥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规定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规定。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对干部的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㈦ 单位对干部处分不当如何处理

可以提出异议。找有关负责任人把你的事情叙述明白,对处分的结果不能接受,希望重新复查!

㈧ 党员干部受处分会影响工资待遇吗

根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都是影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大小也因处分轻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受留党察看时,其职级和工资的降幅一般应大于相同职级撤职处分者;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给予行政开除时,其职级和工资待遇的降幅一般大于相同职级受留党察看处分者。
第二,政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三,降低工资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规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的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
第四,各种处分对工资待遇的具体影响。受降级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工资,从处分的下月起按新级别发放工资;如果其级别工资在本职务已经是最低级别的,那么可以降低一档以上(含一档)职务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应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须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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