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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违法者

发布时间: 2020-12-15 22:46:58

『壹』 在法定控烟场所发现有吸烟行为如何有效让违法者对其行为负责

如果在控烟场发现有吸烟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如果当事人不听,可以向控烟部门反映,根据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贰』 交警让交通违法者“发朋友圈”,你怎么看这一做法

这是我遇到的最有用的微信公众号使用过程了。

可惜的是,学习答题后,强行被发“朋友圈子”。

但是,个人觉得,这比违章“罚款”要“人性”得多,效果要显著多得!

  • 行政命令是用来“罚款”的?!

  • “罚款”的宣传和警示作用根本不如“发朋友圈子”!!

  • 为什么大众能够接受“罚款”却不能接受“圈子”式的社会宣传和督促呢?!

    二者都有执法和执法者违法的嫌疑!

看到好多人只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在问责“制度”和“交警”,虽然要制止“执法违法”,但是舆论一味地指责、道德批评,其实是我们自己在“置公共交通安全与不顾”了!

强制“发圈子”的确有违法的嫌疑,但是取掉这一执法环节,面对公共交通,郑州交警的做法,很值我们赞扬和学习的。

  1. 公众号回答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

    这一点,大家还是认可、等同吧。

    毕竟好多人,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不了解相关的交通知识。

    如果对于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的人,如果在微信中适当加以“案例”教育,倒是不错的办法。所以大家不要一味地指责了!理解,支持吧!

  2. 没有“被罚款”,也没有“被没收”。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罚以“答题”,不像以前一样的粗暴,“罚款”,“没收”交通工具,个人觉得警察叔叔已经在“不断努力”了!所以大家还是认可吧!

    『叁』 打一拳就让违法者一辈子都记住,永远不敢再以身试法.应该怎么修改这个句子

    你好,网络知道用户为你解答

    据我所看,你这个句子很好啊

    没什么问题为什么要改呢

    对待违法者,我们是要让其不敢再犯啊

    呵呵,也许我理解的只有这样的

    『肆』 针对垄断行为,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按照违法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伍』 我报警,警察出警,制止了多人围殴我一人的事件,后又让违法者跑了,

    他们已经尽力了,你自己也提到他们制止了殴打你的行为,防止了你遭受更大伤内害的可能。你自己也提容到,对方是"围殴",那肯定是好几个人,警方到场后肯定会四散逃窜,而第一批到场的警力最多四个人,没有办法去追。只能说先送你去医院,事后再通过侦查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并抓捕。

    『陆』 让守法者不再孤单,让违法者心存畏惧 谁说的

    那我不是间接的引导你去死么?那我岂不是成为罪人了?再者,没有人会不畏惧死亡,我不相信真有这种人,想开些啦,你现在想死么,只能说你现在处于很不...

    『柒』 如果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把违法者打成轻伤属于见义勇为不负责,那么警察执法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执法权

    警察执法不属于来见义勇为自。因为警察如果没有执法的话,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而且以为是自愿行为,你不去做见义勇为的事情,法律无法惩罚。所以警察执法他就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他在执法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哪些规范。

    『捌』 把违法者送到了检察院还可以和解吗

    一、这个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而且说起来很复杂,不太容易说清楚;
    二、你说的违法者,关键是看他违了什么法,到了什么程度,是涉及到犯罪了吗?犯的罪归检察机关管辖吗?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简单地分析一下:
    1、其违法行为,如果是贪污等行为,归检察机关管辖,但又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比如只是贪污了2000元,怎么办?检察机关也有可能继续调查他是否还有其他的贪污等犯罪行为,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如果他只是贪污2000元,检察机关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当地的纪检部门处理。
    2、其违法行为,如果是偷窃等普通刑事案件,它不归检察机关管,那么“案件”就会移送给公安机关;
    3、其违法行为,如果是交通肇事、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等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后,双方还是可以和解的;
    4、其违法行为,如果是辱骂他人,情节又不严重的,可能仅仅是一个民事案件,这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检察机关管不了。如果情节相对严重的,可能需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情节很一般的,公安检察机关都管不了,但可能会调解一下,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5、如果是公诉案件,又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那就不能和解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
    下面就不再分类解释分析了,另外,所有的案件,法律上都有个程序的问题,也不是群众直接把人扭送过来就可以了,或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具体的就不再详述了。但有一结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玖』 宪法中是否有可让违法者义务值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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