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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违法吗

发布时间: 2020-12-15 18:13:37

Ⅰ 收人礼物犯法吗

生日礼物是不犯法的,如果是正常人出来玩的话那还送了,这个是的确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有利益关系请托的,或者是什么人呢是贿赂,那就吃饭饭了,具体情况要飞天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才行。

Ⅱ 为何教 师节老师收礼达到侵财数额标准不作违法犯罪处理

教师节老师收礼达到侵财数额标准会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2)请托违法吗扩展阅读

根据《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Ⅲ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一方公开请托法院的朋友到店里私立公堂,是否违法行为

是否违法看具体行为,怎么个“私设公堂”,具体干了什么。
此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肯定的。违法不一定,可能性更大的是公务人员的行为不当。
发生合同纠纷,依法起诉,私设公堂算怎么回事。

Ⅳ 信贷员违法放贷如何判刑

目前非法放贷罪还是一个待定的罪名,《刑法》尚未规定非法放贷罪。非法放贷的,可以视具体情节,考虑定非法经营罪。判多久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非法经营的金额、获利金额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程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这一点要与非法放贷罪区分开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Ⅳ 供应商自愿给的回扣,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操作项目,违法吗

应认识到给复你回扣的制目的,目的应该就是今后要有向你请托,在某些方面给予变通与方便,这样不可避免会损害集体利益。
吃人嘴软,拿人手软。坚决守住底线,坚持原则,不收回扣。这样,才能吃得香,睡得着,问心无愧,开心快乐!

Ⅵ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Ⅶ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虽然刑法对行贿犯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瘳瘳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实践中较难把握。鉴于这一情况,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不正当利益”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
一、从不正当利益的属性理解,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违规和程序违规。
“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也就是说“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只要行贿人意图谋取的是上述违法的利益,该利益即为不正当利益。此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的不当免除两种情形。
“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一般来说,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既包含实体违规也包含程序违规,在此具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关系。但由于“两高”《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已经规定了实体违规,因此,第二种情形主要是指程序违规。如应当报上级批准而未报批;应当经集体研究而未集体研究;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等。
二、从行贿人主观故意理解,包括对不正当利益的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概括的故意。
“确定的故意”是指行贿人主观上明知请托利益实体违规,而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或者明确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程序为其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
“不确定和概括的故意”是指行贿人对意图谋取的利益在实体上是否违规,或对受贿人为其谋利的方式在程序上是否违规并未提出明确要求,具有一种只要谋求的利益能够实现,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违规并不在乎的心态。
三、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方式理解,不正当利益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方式为请托人办事、谋利。如发放贷款、给予提干、招干等;
“消极的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应负有的职责或免除请托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免除兵役等。根据上述范围,请托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送钱送物,谋取请托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既谋取实体违规也谋取程序违规利益。如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谋取偷税、漏税、少缴、不缴税款等;
(二)谋取实体违规但程序并不违规的利益。如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通过行贿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而受贿人贷款审批手续合法,程序并不违规;
(三)谋取实体不违规但程序违规的利益;
(四)谋取实体不违规同时程序也不违规的利益。

Ⅷ 法官与当事人见面,违法吗

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与当事人见面应当在公开场合且是工作时间,例如办公室,也不能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更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Ⅸ 陈宝的违法受贿

陈宝的落马与宁夏有史以来最大的集资诈骗案有关。这起集资诈骗案于2012年7月审结,被告人孙国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集资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国明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了他向陈宝行贿的事实。2012年1月,陈宝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7年上半年,陈宝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原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接受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的请托,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收受孙国明现金10万元及价值1.22万元的纪念币一套。同时,陈宝还以25万元的低价从孙国明手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孙国明案发后,陈宝主动又付给孙国明剩余车款16万余元,但为时已晚。 受贿36起
赃款多用来买房
“你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怎么认识?”
“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企业向我表示,是因为我这个岗位比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陈宝案一审开庭时,陈宝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万元,美元1.4万元。案发后,陈宝主动退赃67.5万元。对于收受的价值305万余元人民币和购物卡及1.7万美元的去向,陈宝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时间长,比较分散,大体是用于购买宁夏银行的股份、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等。
滥用职权
借放贷权力敛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陈宝36起受贿犯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大多是宁夏知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以及银行授信,在贷款前或贷款后纷纷向陈宝行贿以表示答谢,以期建立长久的巩固的信贷关系,这其中最大的一笔行贿金额高达28万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借机敛财,陈宝还将银行客户信息出卖给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
2007年3月,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陈宝,受孙国明的请托,打听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是否能够审批下来,如果能批下来,孙国明就和宁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笔倒贷款的业务。不久,陈宝亲自签字审批了宁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笔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陈宝随后告诉孙国明这笔贷款可以审批。此后孙国明公司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走上了集资诈骗的犯罪道路。孙国明把骗来的钱,以高利贷的形式再贷给其他公司。为了让自己的高利贷风险降低,孙国明多次请陈宝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为了表示答谢,孙国明先后送给陈宝10万元和一套熊猫纪念币。 控方抗诉
重新认定主体身份
一审中,陈宝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陈宝是由宁夏银行董事会决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宁夏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宁夏银行董事会聘任,是民营的自然人股份占大多数的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是职业经理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012年8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陈宝的身份是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宝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起抗诉。
办案检察官说,实践中大部分人对“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只有国资委,因此,误认为只有国资委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审期间,办案检察官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取了《宁夏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宁夏银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列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序列,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任命。由此得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陈宝的任职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授权,是国家机关的委派行为,陈宝就是代表国家机关对宁夏银行中国有股权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其任职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实质特征。
2013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该案依法予以了改判。

Ⅹ 王宝林的违规事实

涉嫌受贿放任违建
2011年3月,太和镇一名违建业主邓某为保房屋不被强拆,先后3次向王宝林贿送现金70万元。当年11月,邓某的违建房仍遭强拆,王宝林将70万退还。
违建业主王某在太和镇大源村、谢家庄村有两处违建房屋,2010年7月开始动手基建。一天上午,王宝林带执法队来到王某的工地检查,并告知楼房属于违建。8月上旬的一天,王某约王宝林到合龙水库边的江村渔家吃饭,饭后王某送上3万元。9月太和镇执法队再次到工地要求停工,王某提前一天约王宝林吃饭,再次送上3万元。统计显示,王某先后9次向王宝林贿送现金共计100万元。
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宝林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队长期间及主持太和镇城管办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放纵违建当事人进行违法建设,多次收受违建当事人邓某等21人贿送的款项共计432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价值158830元)。
2011年底,王宝林被双规。不久在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白云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检方的起诉书认定王宝林构成自首。在王宝林自首后,公安人员在其保险箱里查扣了金条33根,1件摆件,总质量为3469.96克,市场价为122万元。除了将上述500克黄金列为受贿外,指控并未涉及其余的黄金制品。在法庭上,王宝林称那些黄金制品是用自己赚的钱买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与上述情况类似,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间,王宝林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建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邓某、王某、饶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432万元,黄金制品3.4公斤,市场参考价格为122万元。
与此同时,王宝林任职期间,其在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先后有2071.89万元现金存入,扣除受贿所得及有证据的合法收入,差额达689.51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明来源。证据显示,王宝林在任2年期间的合法收入只有约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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