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处分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资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㈡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两种处罚方式,他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个不同点是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总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不同点。
㈢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处罚的主体一般属于外部行政主体;处分的主体一般是内部行政主体。(2)制裁的对象不同;处罚对象与处罚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处分对象与处分主体存在隶属关系;(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有罚款、拘留等;而处分没有。(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处分所依据的要高。(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和复议;而对处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
㈣ 处罚 与 处分 这两个词在法律法规里的意思有什么区别
处罚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从行政机关来说,是对外的处罚。处分专是指机关组织对工作人属员的处理,从机关组织来说,是一种内部行为。比如,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闹事者处以罚款,为处罚;公安局对下属违规的警察予记过,为处分。
处罚还有一种,就是依据刑法的处罚,就是平常称的刑罚。但它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有本质的区别,是另外一回事了,它是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惩罚。
㈤ 处分 & 处罚的区别
处分:是一种处理、如学校的留校察看、记过、警告!
处罚:是一种制裁、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或者简单的罚款、拘留那些!
㈥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处罚的主体一般属于外部行政主体;处分的主体一般是内部行政主体。
(2)制裁的对象不同;处罚对象与处罚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处分对象与处分主体存在隶属关系;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有罚款、拘留等;而处分没有。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处分所依据的要高。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和复议;而对处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
㈦ 处分和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处罚与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专的范围属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处分:
是一种处理。如学校的留校察看、记过、警告等。 处份会留下记录存在档案里。也可看你以后表现的好坏来决定撤销还是继续留存。如学校的留校察看、记过、警告等。
处罚:
是一种制裁。是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或者简单的罚款、拘留等。是指金钱和精神上的东西。
㈧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责令停产
没收非法财务等等
财务活人身的处分
行政处分是: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留用察看
开除
都是职务上的处分
㈨ 处罚与处分的区别
处罚是一种制裁,比如: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处分是一种处理,如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
处罚可以复议(行政救济),可以起诉(司法救济)。
处分只能复议,不能起诉
㈩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都是行政性质的法律责任,而且都具有制裁的内容,违法者所违反的都是行政法律规范。但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同的救济轨道。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被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是那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受法定的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比如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又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所要制裁的行为是那些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实施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为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行政违纪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其他公民一样,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制裁。但是行政处分所针对的行为则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如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挪用公款等。
第二,进行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者委托,其中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产生的,这是一种例外情况。但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则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才可能行使这些权力,而且有的权力是专属于某些机关的,比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第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这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与行政处罚机关不必存在隶属关系。但是行政处分是基于被处分者的身份才能产生的一种责任,其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与进行处分的机关有隶属关系。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包括以下几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而且各种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的监察处分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救济方法不同。对于行政处分,受处分者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对于行政处罚,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