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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2-15 12:04:51

❶ 天津市区社保缴费中断两个月

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
1. 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
2. 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3. 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
4. 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
5. 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
6. 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7. 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
8. 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❷ 天津社保可以退吗

可以的。
退保条件是:
1.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的;
2.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发生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
3.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缴费时段重复的;
4.参保人员属于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

❸ 社保补缴问题!天津市的!

是否补缴社保看自己的意愿,因为养老保险规定在退休时缴纳满15年即可内享受养老金,容医疗保险则需满20年。所以,可以补缴,也可以不补缴,因为是累计的。如果个人缴纳,则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准是个人最低缴费基数*20%。而医疗基本上社保是不愿意给补的。

❹ 天津社保的问题

用人单位是必须给在职员工上社保的,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就按最低缴费基数算,09年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260,也就是说按你这种情况 单位应该是按1260的基数给你上社保

❺ 天津社保,由于公司原因断缴一个月,在下个月补齐后是否和往常连续缴纳有区别望解答,谢谢!

只要补齐就没有问题,与正常缴纳一样。

❻ 天津社保人员减少流程

网上申报后需打印申报名册,携带退工名册,养老手册,然后去和平区社保一楼大厅拿号,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回到单位在无变动情况下提交结算,然后去社险生征集表,扣大额,打印缴费通知单,最后交钱

❼ 户口迁入天津 女 41岁 由于个人缴费有补缴、单位交的部分未曾停缴过 社保能否转入津

按照社会劳抄动保障法规定袭,个人缴费过了三个月的等待期是不允许补缴的,天津向你要补缴文件是对的,提供不了就没办法。也不会提供出来的,本来就违规
社保问题很复杂,大中城市基本都按规定办事,即便有地方性政策也都已文件形式下发。个别地区尤其欠发达地区,为了社保积累不择手段,违规的事很多,最近中央召开专门会议,重点要整顿。你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❽ 对天津社保掌上通的质疑被屏蔽了

查询社保的方法有三种:
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专携带身份证属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❾ 天津中断社保影响摇号

不可以。必须按照条件缴纳足够年限的社保才行。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法》中第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中的规定:“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下为《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法》全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法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九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第十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三)符合本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四)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四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十七条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第二十条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第二十六条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第二十七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第三十一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三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七条单位需要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三十九条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第四十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三)根据上述规定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四十二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一)转移登记;(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第四十五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第四十六条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相关手续,未按照本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四十九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第五十二条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五十三条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九)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公窗口。(十一)本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❿ 天津,社保断了影响什么

放心吧!没有白交的钱,退休计算工龄,是把你之前上保险的总月份加起来算的,专断几次都没关系。要注意的属是,要拿退休金,必须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退休后要享受医疗,女的交满20年医疗保险,男的要交满25年。
如果退休时,保险交的年限不够,一种方法是,补交保险本金和滞纳金,专业术语不叫滞纳金。反正滞纳金挺多的。
另一种方法,不补交,领不了养老金也享受不了医疗,那就把以前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退给你,只是个人部分,单位缴纳的就纳入社会统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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