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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法阅卷

发布时间: 2020-12-15 03:20:22

㈠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有权阅卷如果阅卷违规

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律师违法阅卷扩展阅读

案卷是根据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外形上的异同点和联系组成的,包括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卷内备考表等几部分。

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卷内文件起止日期、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有些国家对案卷的规格有统一的规定。

卷内文件目录是案卷内登录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

卷内备考表是案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主要项目有: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封底组成案卷力求美观,整齐。

㈡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2)律师违法阅卷扩展阅读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㈢ 律师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可以阅卷吗

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没有阅卷权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起诉到人民检察院,这个时候律师才有阅卷权。

㈣ 民事执行案件律师能否阅卷

可以,一方面可以通过法院档案室预约查阅审判卷宗(已归档)。另一方面,如果是执行程序未结案,卷宗不会归档,你要看只能跟承办法官提出,但未归档的卷原则上是不能给你查阅的。

㈤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手续

一、流程

律师来院阅卷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不同阅卷方式,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1、光盘刻录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检察服务大厅等待工作人员刻录光盘→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2、复印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取卷→查阅、复印卷宗→ 阅卷完毕返还卷宗

3、电子化阅卷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导出电子卷宗→查阅卷宗

二、律师阅卷的条件

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部门的公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三、提交材料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证明》

(5)律师违法阅卷扩展阅读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

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

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须知

㈥ 案卷交到检查院不让律师阅卷是怎么回事

检察院有决定权,决定是否可以让律师阅卷,不是应当让律师阅卷,

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㈦ 律师阅卷法院不让看证据这是现行法律规定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内可以查阅本案有关容材料,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所应有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㈧ 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期不给律师阅卷属于违法吗

是你不懂,还是律师忽悠你?《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版案件审查起诉之权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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