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法煤矿
㈠ 煤矿井下常见违章行为
煤矿职工常见的违章行为
煤矿职工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1、入井前喝酒。
2、携带烟草和点燃物品入井。
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戴安全帽。
5、入井不携带矿灯。
6、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7、不接受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8、出入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
9、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0、超员乘罐笼。
11、乘罐躺卧、不站立和不握紧扶手。
12、乘罐、乘车嬉戏打闹。
13、乘罐、乘车摘掉安全帽。
14、乘罐时将头、手、脚伸出罐笼外面。
15、乘罐时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罐笼外面。
16、乘坐装物料的罐笼。
17、乘坐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
18、超员乘坐人车。
19、乘坐人车不关门、不挂防护链。
20、乘车、乘罐笼不听指挥,抢上抢下。
21、在两节车厢之间搭乘。
22、在机车头与司机挤坐在一起。
23、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
24、乘坐井下装物料的矿车。
25、乘坐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式矿车、底卸式矿车、平板车和材料车。
26、开车时不顾一切拣拾掉落在车外的东西。
27、乘车时在车内站立。
28、乘车时在车内躺卧、打盹、睡觉。
29、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
30、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31、在行人道宽度不够的大巷里行走,当车辆接近时不立即就近躲避。
32、在轨道中间行走。
33、乘猴车时不扶牢吊杆,用手触摸绳轮。
34、建井期间乘吊桶上、下不带保险带。
35、乘坐带式输送机背向进行方向或站立、仰卧、手摸胶带两侧。
36、乘坐刮板输送机。
37、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
38、攀扶电缆行走。
39、在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柄工具扛在肩上。
40、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
4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
42、井下行走横垮正在运行的绞车道或无极绳道。
43、在采区巷道行走怀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
44、在溜煤眼和下料眼下方行走。
45、在井下随着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46、在井下吸烟。
47、在井下用矿灯取暖。
48、在井下使用电炉子。
49、闯放炮警戒线。
50、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
51、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随意钻越
㈡ 什么是违法煤矿
违法煤矿就是没有开采资格证,国家没有批准私自开采的都属于违法煤矿。
㈢ 煤矿,违规所负的责任是什么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 O.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㈣ 煤矿非法开采合法吗
法律上的定义: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称为非法开采,具体如下: 1、越层越界开采版:采掘范围超出本权矿《采矿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矿界、可采煤层。 2、私挖滥采:煤矿上讲的证照齐全才能进行生产,如果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开采,那就是私挖。滥采的概念也好理解,国家根据煤层的赋存情况规定了一定的采区回采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采用一定的采煤工艺就达不到这个回采率,低于规定就是滥采,由国土资源局进行监控。(大部分私营煤矿都达不到的,呵呵~)
㈤ 基层人民政府不履行对非法煤矿的监管责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责任主体。对非法煤矿的监管,《国务院关专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属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7条明确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㈥ 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哪些
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
㈦ 煤矿红线行为等15种情形的是什么情形
安全复红线行为等15种情形制:
一、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
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
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
八、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
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
十一、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
十二、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四、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
十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㈧ 非法开采煤矿什么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回的规定(一)答》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㈨ 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无证开采 违章开采
㈩ 非法煤矿的解释是什么
法律上的定义: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称为非法开采,具体如下:
1、越层越界专开采:采掘范围超出本矿《采矿属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矿界、可采煤层.
2、私挖滥采:煤矿上讲的证照齐全才能进行生产,如果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开采,那就是私挖.滥采的概念也好理解,国家根据煤层的赋存情况规定了一定的采区回采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采用一定的采煤工艺就达不到这个回采率,低于规定就是滥采,由国土资源局进行监控.(大部分私营煤矿都达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