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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违规学籍

发布时间: 2020-12-14 16:52:26

① 高校没有报到的学生学籍怎么处理

如果不去报道,学籍会返回考生当地的教育局,并且考生信息会被记录到失信档案。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1)高校违规学籍扩展阅读:

被高校录取之后,不去报到是属于失信行为。

考生失信行为一旦记入诚信档案,那么对考生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影响。

现在不少领域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一旦失信行为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一个人将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慎重、扎实、合法合理、认认真真地来建构这种诚信档案,而不可以光顾着去追求社会关注度搞一些噱头。

高考诚信档案是一件好事,但一定得办好才行。考虑到现在有些孩子在报考大学时还不是成年人,把未成年人记入诚信档案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考生实施信用惩戒,后续工作需要很好展开。

因为对其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很大,将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可能一个人才变成一个庸才,这是国家和社会的损失。

② 大学学籍

大学学籍就是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这个是电子注册一人一号学校不可能弄虚作假,如果版你到学校报到后还没有权注册那么基本上是学校忽悠你了,你快找学校学生管理处--学校校长--各省市教育部门--快退钱因为他们是违规或违法了,不知你满意不满意?

③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分为哪几级

分五级,具体如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版规、本规定以及学权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3)高校违规学籍扩展阅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④ 如果上的是国家规定的正规的全日制高校,有没有学籍年限的规定啊

有本科4年,专科3年,但是也有跳级的情况,一般是学分修到一定程度,成绩达到全级的前百分之多少就可以,这个是根据学校的学生手册明文规定的。每个学校的这种情况要求不一

⑤ 急!作为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我该怎么办

由于办理过众多大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头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问题均涉及高校开除大学生学籍的问题,大概是期末各种考试纷至沓来,有些高校大学生铤而走险,意欲通过投机取巧蒙混过关。当然,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不能熟视无睹,这不但涉及诚信,更关乎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大学生出现诸如夹带纸条、抄袭他人试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为时,高校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将其开除学籍?这涉及到开除学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学生解决应对的法律途径问题,焦景收律师及其团队在此一并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高校开除学籍事件一览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参加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科目的考试中随身携带了专门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被中央美院开除学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代替李某考试,许昌学院作出开除益卫红学籍的处分决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徐某所在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随即对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大三学生张某碍于情面替室友参加补考。事情暴露后,张某被学校开除学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学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被河北某高校开除学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学以艾某体检复查不合格为由,作出要求退学的处理决定。实际上,艾某作为特招生9月份入学前已通过各种考核。

高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汇总的六个事件中的学生真的就应该被施以“极刑”吗?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除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能还会依据施行的规章制度。当然,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另外,还需要对“严重”进行严格界定。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能由学校一方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决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种界定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路径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无疑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未进入社会的学生来说,这种结果对其人生肯定会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所以,这种“极刑”式的处分要慎之又慎。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极刑”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滥用“极刑”的风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5-66条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并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不客观、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维权,笔者对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第一步,面对一个处分,学生应当考量以下情况:学校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学校是否听取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经过了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步,申诉后,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然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如果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到学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束语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会毫无原则的容忍,因为这关乎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享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着“杀一儆百”的心态,在未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对学生处以“极刑”,毕竟,在现存的体制中,开除学籍不仅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学生来说更是一种灭顶之灾。

因此,大学生入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入学教育时必须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严肃性,让学生深刻了解大学教育过程中可为、不可为的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其次,在发生类似作弊事件时,学校应慎重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分合理合法。

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工作,规范高校管理职能的同时,进而加大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师

⑥ 清华复旦等高校明确规定学生犯罪就开除学籍,为何浙大不这样做

我相信快了,毕竟中国这样一个社会,对于曾经有过犯罪史的人基本是0容忍,这种情况不知到说什么呢》,所以即使浙大不这么明确表示,但也绝对不会希望这种情况发生,这也是我一直不敢遵循自己内心的原因

⑦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吗

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专励或处分的权属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⑧ 高校有开除学籍处分的设定权吗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版41号)第五十一条 规定,有权。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五)开除学籍。

⑨ 高校开除学籍是行政处罚还是算内部行为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了削夺公民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既然学校的这种处分是越权行为,那么,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理解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对学校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又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理应按行政诉讼受理。同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即这种处分应否撤销,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关于重庆某高校两大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处分的案例,结论就应该是:“学校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但其处分却削夺了行政处罚方可削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权的处分的限度,属越权处罚,因此应属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就是需要通过修订《教育法》(据悉目前正在修订《教育法》)或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完善的问题。笔者现在所说的学校无权开除学生,是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现实状态。对犯有非常严重错误,甚至触犯刑律的学生,当然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笔者初步认为,在修订《教育法》时,应将授权学校作出的处分种类明确界定,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因为这类处分只是学校对受处分者的内部否定,并未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节省司法资源,对学校的处分可规定为不可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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