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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违规申请

发布时间: 2020-12-14 12:46:29

❶ 北京廉租房违规去哪举报

区县住房保障办、区县建委监察部门、信访部门

❷ 廉租房违规租借法院可以收回吗

不是法院会后,是房屋监管中心回收取消资格的

❸ 承租公租房哪些行为需要注意

申请公租房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承租后承租家庭不得违规对外转租、转借及改变居住用途等,否则将被收回房屋并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包括自住型商品房)。

公租房和普通租房区别

二、承租公租房违规行为有哪些?

北京市公租房的相关法规中明确,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不得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

1.申请时哪些行为违规?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

若有违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承租后哪些行为违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3.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办理腾退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房尤其是公租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需要满足的是自住,转租转借都是违规。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此外,按照规定,经适房(一类)5年内转为商品前,同样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资料来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❹ 公租房三十八条违反是什么

您好,第一部分 居住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的公租房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各管理服务企业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公租房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负责与承租人的交流、沟通和信息反馈,规范承租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对其不利于公租房租住的生活行为予以规劝、制止,以及对严重违反本规约的事件进行处理等。
第二条 凡符合本区公租房入住条件,并愿意遵守本规约和《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文明公约》的人员方可入住公租房。
第三条 承租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按《租赁合同》、《入住通知单》办理承租房屋入住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入住或更换房间、更换钥匙,不得转借、转租和允许他人留宿,或变更房屋用途。
第四条 公租房如按性别分别设置男女楼栋、楼层或房间的原则上禁止异性进入。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个人素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妥善处理与其他住户的关系,共同创造和维护小区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氛围。
第六条 公租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租住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由承租人在退租前自行处置并恢复该部位原貌,如承租人不予处置的则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承租人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燃气、数字电视等各项费用,并负责承担因迟交或欠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并说明原因。承租人员要求提前退租和到期续租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经过管理服务公司和承租人共同对该租住房屋内进行查验收回钥匙、房卡并出具《退租结算清单》后,若该房屋内还遗留有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小区物业有权作为无主遗弃物进行处理并有权向承租人收取恢复所需费用。
第九条 公租房服务人员要热心为承租人服务,耐心细致的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服务公司现场管理员要尽职尽责,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二部分 公共安全和要求
第十条 承租人员应自觉维护自身及居住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承租人员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小区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管理服务人员出面处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管理服务人员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承租人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服务公司并协助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养成离开房间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所租住的房屋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妥善保管钥匙、房卡,不将房门、房屋钥匙、房卡借予他人,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管理服务人员,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注意安全用水、用电、用气。严禁使用液化气,对租住房屋内电气、燃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使用额定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须向物业提出申请,由管理服务公司检查其总用电量情况后,确认能否使用。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承租人员)自行承担。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禁止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租住房屋。
第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房屋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管理服务公司进行整改。当承租人的租住房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如着火、漏水、漏气等),无法联系或不及联系承租人时,管理服务公司有权进入承租人的租住房屋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公租房小区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租房公司或管理服务公司。
第三部分 公用环境及秩序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公租房的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尊重、珍惜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保持楼道、走道清洁;承租人必须将日常生活垃圾按要求用垃圾袋封装,并存放于指定的垃圾桶内;严禁从窗口向外倾倒或抛掷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弃置垃圾。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随意在居住小区的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不得侵占或损坏道路、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自觉养成爱护居住小区绿化、不损坏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为保障良好的居住环境,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有规律的起居习惯,不妨碍其他住户的生活和休息,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承租人在居住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不得在居住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承租人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推销人员在居住小区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管理服务公司或居住小区物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严禁饲养家禽,不得饲养猫、狗、鸟等可能引起噪声的宠物或动物,如果由宠物或动物引起的任何危害与伤害,承租人应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费用。
第四部分 公用设施及公共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拥有合理使用所租公租房内初始配置的设施、设备和附属物,在离开或外出时应及时关闭室内水、电、燃气等设备;在长时间离开时,应关闭房间窗户、房门;在恶劣天气(包括但不限于暴风雨、暴风雪、台风等)来临之前,承租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公租房内初始配置的设施、设备和附属物和室内结构受到损坏或灭失。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室内装饰、装修及其初始配置的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结构、外貌、功能及摆放位置;不得擅自移动和拆改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和消防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房间内配置的设施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和保管,承租人不得将任何设施设备转借他人,不得将公租房房内家具拆卸、改装;不得擅自将配置的家具、家电等设施移至室外。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合理并妥善地使用楼宇共用部位。不得擅自占用承租房屋外的任何平台、楼梯、通道、设备间、屋面、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场地及空间,自觉维护居住小区公共秩序,并接受管理服务公司日常管理和监督。如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影响楼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对其亲属、访客及其他的行为负责。如因来访人员行为产生的诉讼和费用索偿,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部分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访客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过夜,22:30前外来访客应该离开承租房屋。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需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向居住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并遵守居住小区物业制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停泊在指定场所。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服从居住小区物业指挥,于指定位置停放,并及时上锁;不得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任意停放。
第三十条 机动车进入居住小区,须服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于指定位置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贵重物资、大件物品运出居住小区,承租人需到居住小区物业开具放行条,经门岗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运出。
第六部分 其他禁止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居住和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禁止以及利用公租房实施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对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一)不得乱拉私接各类线路;
(二)不得偷盗租赁房内的水、电、燃气等能源;
(三)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公租房内酗酒;
(五)严禁斗殴、赌博、吸毒、嫖宿和流氓活动等;
(六)严禁聚众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
(七)严禁观看、传播反动言论、黄色音像制品、刊物;
(八)严禁在公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部分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邻里之间应建立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积极参与社区、公租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为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本公司将定期、不定期进行巡访或征求意见活动,对于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约各项规定事项,管理服务公司有权作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并由此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租赁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自身的过错(故意、过失、重大过失)或未按约定正常使用房屋,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任何第三方向公租房公司、管理服务公司索赔或者主张其权益而导致小区物业公租房公司、管理服务公司支出的一切费用;属于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照价赔偿。如破坏属于法律保护的重要公共设施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严格遵守租赁合同和本规约规定,并恪守文明公约的,给予表扬,对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自觉遵守文明公约或违反本规约的,公租房公司保留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合同和严重违反本规约及屡教不改的,公租房公司将取消其租住资格。
望采纳

❺ 我举报某人违规使用廉租房,她会知道是我举报的吗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成都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❻ 违规住公租房犯法吗不符合条件,但又获得公租房

这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将被清退,甚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❼ 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怎么追责

会收回廉租房,而且得追回之前已经领取的补贴,如果到3000以上了就构成欺诈了,或则构成虚构发票骗取国家资金,并且以后不能在申请廉租房了,会被列入黑名单。请采纳谢谢

❽ 居委会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廉租房按党纪怎么处理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回)主管部门及答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❾ 违规办理公租房申请,该如何处理

答:(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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