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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14 06:20:18

『壹』 哈工程大学考试算违纪会有什么后果

校学字〔2003〕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原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纪律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一)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二)被处以刑事拘留及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于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二)动用棍棒、砖石、刀子等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理;(四)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一)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现金、票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不法侵害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在校内非法同居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传播或在公共场所涂画淫秽图画、书写下流语言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乱拉电线、破坏广播喇叭等公共设施者;(三)因学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侮骂、滋事者;(四)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凡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二)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学生,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36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无故夜不归寝按旷课8学时计。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违纪、作弊的学生,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者;(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三)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者;(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一)享受贷款者,视情况可终止贷款;(二)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奖学金。
第十八条 处分的管辖与报批程序:(一)研究生、本科生和计划内专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夜大生、函授生及其他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二)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院系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一般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三)跨系的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较严重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牵头处理;涉及第十四条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处理。(四)处分决定必须形成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国防科工委人教司备案。(五)处分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对处分文件如有疑义,可在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下发起限5天内办完手续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撤消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满一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学习态度端正且学习成绩及思想各方面表现良好,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综合审核通过,报学校讨论同意,可撤消对其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细则》自动废止。未详之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疑难问题由主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贰』 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监理应受到什么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倩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参考资料:ke..com/%B7%A8

『叁』 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受过处分人员可以申报吗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相关资料,不知有用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第十条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肆』 公司对工程事故处罚的方案文本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了明确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依据及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经济扣罚量化措施,维护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和经济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总裁办是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督导实施与责任追究的管理工作,对责任追究的规范性、统一性进行审核管理。 3.2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3.3 各部门负责职能权限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并配合总裁办、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4 责任行为的定义及行政处分的种类 4 .1 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公司制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1.1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4.1.2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4 .2 行政处分种类:通报批评、罚款、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 5 责任追究的依据 5 .1 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体系文件、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公司管理制度”。 5 .2 公司承包方案、各管理层级签订的承包合同、各部门职责划分、职位说明书。 5.3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惯例、行业惯例、基本常识等。 6 责任追究的原则 6 .1 实事求是原则。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责任的性质,依照本条例,追究其责任。 6 .2 历史原则和相近原则。处理结果原则上遵循本条例,如本条例中未规定,则按照以前处理历史原则和相近原则处理。 6 .3 连带责任原则。责任追究的范围除直接责任人外,还包括其直接领导、相关间接领导。授权人对授权不当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4 鼓励创新原则。公司鼓励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不追究责任。但技术创新的操作应符合技术管理、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7 责任追究的管理规定 7 .1追究责任的事项分类 7.1.1按是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分为有经济损失事项和无经济损失事项。 7.1.2有经济损失事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者或显性潜在经济损失的事项。 7.1.3无经济损失事项:存在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在公司产生了较坏影响,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无明显的经济损失的事项。 7 .2责任追究 7 .2.1有经济损失事项的经济赔偿 1)损失事项的分档:1档为“一般损失”(1万元[含]以下);2档为“较大损失”(1-5万元[含]);3档为“重大损失”(5-10万元[含]);4档为“特大损失”(10万元以上)。 2)经济损失原则上根据各级过失责任界定按下表赔偿,单个事项个人赔偿部分总额最高限制在当事人年度总收入的15%;严重事项,总裁办可提请总裁办公会最后裁定。 过失责任事项损失额 (注释1) (A) 赔偿额度 (B) 赔偿额度的比例分配(参考) 赔偿累进比率(注释2)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间接领导责任 (1档) 一般损失 ≤1万元 2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2档) 较大损失 >1、≤ 5万元 2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3档) 重大损失 >5、≤ 10万元 1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4档) 特大损失 >10万元 1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注释1)过失责任事故损失额: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责任事故损失额由总裁办根据情况确认。 (注释2)累进比率赔偿定义:损失金额先按1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1档部分按2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2档部分按3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3档部分按4档计算赔偿比率。例:某人造成公司损失11万元,责任赔偿额计算为=1万*25%+4万*20%+5万*15%+1万*10%=1.9万。 备注:1)坏账损失责任追究按《应收款管理制度》执行; 2)积压物资报废损失责任追究按《积压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3)故意所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当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可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内的经济赔偿或经济扣罚。 4)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由责任追究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5)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款从其在公司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一切利益中直接扣除。 7 .2.2无经济损失事项的经济扣罚 对于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A、B类事件(见附件1、2)(如违规违纪操作、盗窃未遂、暗中服务或投资商业竞争对手等)对相关责任人按问题轻重给予10~3000元的经济扣罚: 1)问题较重: A类事件,1000~3000元, B类事件500~1000元; 2)问题较轻: 与A、B类比较情节较轻,酌情扣罚10~500元 7 .2.3行政处分 7.2.3.1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或经济扣罚同时执行。 7.2.3.2对故意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或有A、B类事件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以下行政处分:通报批评、降级、调岗、撤职、开除。 7.2.3.3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 7.2.3.4由于责任事故被开除的员工,不得再次聘用。 7 .3责任追究中从轻或从重处理要求 7.3.1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理的几种情况: 1)积极配合责任追究部门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 2)责任事故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 3)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4)调查(法务、审计)程序启动后,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5)事实证明当事人完全不是故意,而是工作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视情况酌情降低处理。 7.3.2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处理的几种情况: 1)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责任追究部门与人员正常的调查工作。 2)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 3)一年内就同一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处分。 7 .4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7.4.1责任追究处理文件审批程序 1)总裁办(审计督导)负责的:审计督导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总裁办主任审核→执行副总裁批准→总裁批准。 2)其他部门: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总监审核→执行副总裁批准(如开除应经总裁批准)。 7.4.2批准后的责任追究处理文件由总裁办公布或传达至相关人员。 7.4.3责任处理的执行 1)对于各种经济处罚和人事的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在下发处理通报后,由总裁办负责执行和监督。 2)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并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责任追究部门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总裁办、财务部等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各项利益的发放。 7.5.4 处理文件由总裁办归档。 7 .5其它事项 7.5.1对于本管理条例及附件中的A、B类事项未明确列举但发生了的责任事项,公司可临时作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条例所制订的原则。责任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修订补充本管理条例。 7.5.2责任界定时,若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时,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希望采纳, 谢谢1

『伍』 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一、车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二、因事到小组办事,不得在生产区域闲逛,不得聊天,不给职工散布消极的东西。
三、每周召开一次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车间生产会议: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情况,调度是否得当,有无窝工现象(工序衔接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四、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人员思想、设备、技术状况以及原辅材料等诸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及时提出办法和措施。
五、坚持每月对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超定额造成浪费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总结节约原辅材料的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六、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内容:(1)设备安全与卫生情况,(2)电器是否正常运转。(3)产品是否堆放整齐。(4)环境是否清洁卫生。
七、搞好原始记录和日报工作,准确及时地综合反映车间每日完成任务的进度,按时报送职能科室。搞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并利用资料分析生产活动的各种情况、指导生产,为总结提高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可靠资料。做好"五帐一卡"的完善和归档工作("五帐":产量、质量、考勤、用料、安全生产帐;"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组统计员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协助他们妥善保管小组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备存查。

1、考勤管理

『陆』 别人工程中标后卖给我,这样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种行为属于《建筑法》所指的转包行为,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专承包的工程转属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柒』 建筑工程中那些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地、市级的住建委,或省级住建厅。
楼上答的质监站叫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住建委的派出机构,不是权力机构,只有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责任权力,没有行政处分、处罚权力。

『捌』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采购,人事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什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玖』 政府对于房屋违规建筑的处罚是怎样的



违章建筑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拾』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行政处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处分如下:
第十二条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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