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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总包

发布时间: 2020-12-13 21:22:13

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系有效合同。
三、丙方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丙方的法律地位由于所处合同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在《机械租赁合同》中,实际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个公路建设施工合同中他又处在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的承包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如上文所论述,实质为非法转包合同。因此,丙公司作为非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中其法律地位应为实际施工人。
丙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提供了劳务服务,实际履行了总承包人甲公司与分包人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并与总承包人甲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丙方所提供的劳务服务也完全物化在整个建设工程之内,甲方作为总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获取了该部分劳务所得到的成果,此时,如果不赋予丙方这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劳务报酬的权利,显然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四、三方协议的性质及其约束力
三方协议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其条件为“甲公司付款给乙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系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三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的履行新签订的合同,系普通的无名合同。
前两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更为妥当。首先,附条件合同,其条件必须要合法。而本案若要认定条件为“甲公司付款给乙公司”,则意味着承认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其次,为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处在合同之外,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三方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甲公司理应是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甲公司作为三方协议当事人,自然也要受其约束,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三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实质,是合同内容及其履行起始时间界限,而非附条件。
既然三方协议作为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合法生效,当事人就应依约执行。可是,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陆续给付乙公司工程建设款30多万元,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丙公司代扣款项,明显违约,其对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丙公司不仅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行使权利,要求甲公司承担给付乙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而且可以依据三方协议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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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违法分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内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容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⑷ 什么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其区别

1. 非法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2.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责任:

(一)建设单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接受非法转包的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法律后果: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分包合同违法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建设单位非法转包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建设合同,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三)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非法转包合同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违法分包-网络转包-网络

⑸ 如何区别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凡违反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1. 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⑹ 建筑工程总承包将部分主体违法分包的处罚是那些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回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答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⑺ 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⑻ 什么叫工程违法承包

违法分包、转包的概念表述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分包,但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是违法和受禁止的。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但承包单位不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以上有关工程分包的法条内容均是指合法、规范的工程分包,事实上,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不规范分包现象。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列举式的界定,该《条例》第78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有的专业人士将违法分包又称为“不规范分包”,并将“不规范分包”定义为“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越级分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该条例中所指的工程转包,与《合同法》第272条的禁止转包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故即是违法转包的概念。建设部《建设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对工程转包也作了类似的定义,即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建设工程法律专家朱树英先生对工程转包的定义与建设部规章的定义基本一致②。建设部规章及朱树英先生所作的定义对接受转包的实际承包人主体仅限于“其他施工单位”或“其他建筑安装单位”,与建筑市场中大量存在实际承包人为个人的现象出入较大,故该定义显得窄了些,鉴此,一些学者对工程转包定义为“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施工,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的行为”。

⑼ 《建筑法》在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方面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⑽ 如何区分违法转包和合法分包

非法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分包: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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