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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13 20:59:19

㈠ 我原是专业技术人员中高7级,受到处分后降为中一八级,两年已经到期,现处分结束能恢复中高7级吗

不能,受到降级处分的,不恢复。行政降级影响期限均为24个月,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级别,以后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可以晋升,不受原处分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处分期满后如何恢复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

技术人员工资。事业单位考提拔涨工资远远落后于靠职称涨工资。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工资高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也就是职级工资)而却越往后差距越大。

㈢ 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级纪律处分已解除影响晋升高级职称吗

是否会影响晋升高级职称,主要看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年度考核是否合格,如果年度考核合格,那么就可以继续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否则就要延迟高级职称申报。

㈣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降级处分,工资如何处理关键对职称有何影响不胜感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回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答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专业技术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解除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㈤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降级处分,工资如何处理关键对职称有何影响不胜感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内岗位等级聘用,容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5)专业技术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解除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㈥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请问如果犯同样的错误对于专

降级是指降低工资级别,比如从13级工资降为14级。
降职是指降低职务级别,比如从正处级降为正科级。

犯了错误最好只降职,这样工资可以不少拿。呵...

㈦ 事业单位多严重才开除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处分人事局该给予什么处理

根据违纪的轻重程度或者是相关的单位规章制度来执行。

㈨ 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受过处分人员可以申报吗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相关资料,不知有用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第十条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降级处分,工资如何处理关键对职称有何影响

烽级期间限按照新的级别发工资。影响职称评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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