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污染
企业要严格控制污染环境的不利因素,严把生产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要更新,严格按照环保局规定的制度执行,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建筑可以使用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制冷、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等。
个人要从自身做起,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文明乘车,尽量不开车,采用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个人要尽量使用节能的产品,如太阳能的照明,太阳能微厨。
为了子孙的蓝天白云,让我们共同努力!!
⑵ 企业如何面对环境污染
当前中国企业处在转型之中,面对大量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企业已经进入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作为竞争要素进行全面竞争的时代。
以治水为例,我国水环境形势严峻,环境保护部近期公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仍有17.2%的考核断面为劣V类断面,总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显,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总磷超标的问题,我国的水环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恶化。
这其中,工业废水占水污染排放总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体量下,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业该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诚然重要,管好排放源头更加重要,效果也会更明显。
所以,无论从排污总量、对环境的危害等多个角度看,企业的环境责任将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国家在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中也应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建设。
企业了解自己的责任吗?
治水应注重企业环境责任建设
如何有效堵住工业废水的排放源头治理好工业废水排放?除了加强执法监管,企业自身的环境责任意识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应发挥更大作
用。然而目前,有些企业对环境责任尚不理解。他们认为,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机构,当然要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宗旨,环境保护与其何干呢?显然,这样的想法
是错误的。
任何企业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众是其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责
任。而且,企业面临环境监管风险,基于股东和经营业绩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担负环境保护责任。而在环境监管约束日益严格、激励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企
业还可能因为减少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而提升经营业绩。
作为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以环境守法为己任。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的分水岭就是社会责任,现代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商品的
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理性消费,不能脱离了资源支撑和环境承载能力的现实。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危机事件的时有发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当前,环境责任更需要从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环境责任管理转型。
企业怎么履行责任?
履行环境责任首先要守法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环境责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废水排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生产权利的话,那么引入并使用相应的技
术设备控制其排污规模就是义务或责任了。尽管履行这样的责任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假如企业任由废水等污染排放到环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
么,它就是在向社会和公众转嫁成本。在市场理性的情况下,这样的企业显然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无法得到市场投资者的青睐,并有损其市场价值。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但逐利必须有底线。守法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企业应更多关注其是否守法或违法,如果违法排污就必须
严惩。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
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对地方政府
和监管者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严格执法。
当然,企业保护水环境绝不仅仅意味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克服道德风险的特
征有关。出于各种原因,现有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际上无法真正完全覆盖各种生产经营过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企业也有必要从履行环
境责任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控制废水污染排放。
企业能否做到责任自律?
企业面临信息披露与公开机制挑战
企业为何要在环境责任上“自律”?事实是,在大数据的信息化时代里,企业将不得不在环境责任上克服来自“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的挑战。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众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主)必须公开经营上的系列指标,以供公众监督,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经营透明度、维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近期以来,随着水环境污染加剧,将相关水污染排放指标纳入信息公开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环境保护部也最新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这些规定并没有强制各类企业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数据,但可预见的是,在未来,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指标都将极有可能
被纳入强制性公开的范围。
还应注意到,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推动过程中,已经公开环境信息的同行业公司必然会对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强履行环境责任,逐步公开其环境责任信息。
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其市场价值的关系,学界有过深入论证。一项针对北美(美国与加拿大)的研究显示,初看起来,企业违法排污与
其市场价值之间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的外部惩罚并不能影响市场投资者对这一企业的投资决策,公司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变动。但随着
政府外部惩罚次数的增加,市场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公司股价便明显下浮。在企业评估和审视自身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即便来自外部的惩罚较弱,一旦这样的惩罚信
息经由披露并不断强化,公司价值便会受到影响。
当前,我国在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也在不断推进能力建设,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比如,我国在主要工业废水排放源都建立
了在线监测和监督体系,有着较为完善的标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更具针对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实现水污染信息公开,这些条件
都将很好地成为推动企业承担其环境责任的重要基础。
⑶ 什么叫做环境污染什么企业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判定
环境污染指来由于人为的因源素,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组成、状态发生了变化,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引起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破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质,主要是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
一些重 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
标准你要看那方面的,有声音的,大气的,水的,还有电磁的等.判定你要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污染法律条文 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希望您能明白了
⑷ 看看哪些企业正在污染大气环境
石家庄市赵县北王里镇耿森煤业、星火煤业、润龙煤业和赞皇县邢郭乡锦华煤业等储煤场,赞皇县邢郭乡吕安国石灰厂,平山县东回舍镇多家石灰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违规生产,污染环境。责令停产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环保局,赵县、赞皇县、平山县政府。
石家庄市赞皇、高邑两县的力马、聚祥泰、汇泽、盛泽、圣凯等20余家陶瓷加工企业,烟粉尘排放污染环境。责令停产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环保局,赞皇县、高邑县政府。
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州镇富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料场无防尘抑尘措施,竖炉烟尘排放超标。责令停产治理,督导完善环保设施。
责任单位:张家口市环保局、宣化县政府。
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部分料场未苫盖,污染环境。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上报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承德市环保局、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
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钟庄村塑料颗粒厂,无环保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违法生产。责令停产治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责任单位:秦皇岛市环保局,抚宁县政府。
唐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沼气收集处理装置。责令落实环评要求,限期建成沼气收集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唐山市环保局。
唐山迁安市翔隆实业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验收,长期违法试生产。责令限期验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逾期未验收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唐山市环保局、迁安市政府。
廊坊霸州市杨芬港镇褚东村陈少亮个体喷涂厂,无环保审批手续和治理设施,违法生产,污染周边环境。责令依法依规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廊坊市环保局、霸州市政府。
保定蠡县橡胶工业园区的华橡、亿达、东正等60余家橡胶企业,未实施环保治理,有的未安装集尘吸附装置,烟气直排,有的不能及时更换吸附剂,集尘吸附效果差。责令停产治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责任单位:保定市环保局、蠡县政府。
沧州献县刘东城镇李金平废钢筋加工厂土窑烟尘无组织排放;永红玛钢厂淬火工段烟气直排,污染环境。责令停产治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责任单位:沧州市环保局、献县政府。
沧州渤海新区中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高炉出渣口吸尘罩密闭不严,新建冷轧生产线未批先建,有近期施工迹象。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责任单位:沧州市环保局、渤海新区管委会。
衡水冀州市晋煤银海化肥有限公司,65吨锅炉批建不符、违法生产。责令停产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衡水市环保局、冀州市政府。
衡水冀衡药业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深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硕腾(深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废水、异味及固废污染环境。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整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衡水市环保局、深州市政府。
邢台内丘县明磊石灰厂,粉尘直排,污染环境。责令停产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邢台市环保局、内丘县政府。
邯郸邯钢丰达冶金原料有限公司,烟囱冒黄烟,出焦无组织排放。责令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邯郸市环保局、峰峰矿区政府。
邯郸武安市部分乡镇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责令追究责任人责任,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邯郸市环保局、武安市政府。
定州市留早镇大兴庄村化铝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烟气直排,污染环境,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责令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切实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定州市政府。
河北辛集市天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烟气直排,污染环境。责令立即停产,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限期验收。
责任单位:辛集市政府。
⑸ 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抄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民首先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拨打“12369”举报电话,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拨打“110”,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污染信息,采取措施。其次,可采取自护性措施,减少污染影响。再次,要听从有关部门指挥,配合污染事故处理。最后,若有可能,第一时间搜集和保全有关证据,为有关部门处理事故、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⑹ 环境污染企业鉴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
书名: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
市场价:998元
作者:编委会
册数规格::全四卷16开精装
出版社: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简介
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解决实务全书
最新造纸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处理办法及诉讼应对解决实务全书
详细目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企业环境管理规划与行政审批
第一章企业环境管理及参考标准
第二章企业环境审批依据与程序
第三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第四章企业环境信访与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篇企业环境投入内部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环境成本概述
第三章环境成本计量
第四章环境成本会计
第五章环境成本报告
第六章环境成本审计
第七章环境成本控制模式
第三篇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法律解释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律概念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
第四篇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一章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第二章违反环评制度类
第三章违反“三同时”制度类
第四章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
第五章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类
第六章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类
第七章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类
第八章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类
第九章违反限期治理、限期纠正与改正管理规定
第十章违反排污收费制度、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类
第十一章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类
第十二章违反环境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类
第十三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篇企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简易程序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六篇对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
第一章环境标准问题解释
第二章环境监测问题解释
第三章排污费及其他环境收费问题解释
第四章环境处罚问题解释
第五章对几个具体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
第六章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
第七章对“罚款裁量参考换算表”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七篇企业环境污染处罚行政复议
第一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机构
第三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第四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六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证据
第八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企业环境污染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第八篇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争议范围类别
第三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受理管辖
第四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章企业环境污染处罚的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律适用
第七章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费用
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九篇企业环境处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
第一章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
第二章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三章程序的问题
第四章质证
第五章认定证据规则中的基本问题
第六章有关认定证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规则
第七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认定
第十篇企业环境行政诉讼的赔偿问题解决
第一章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章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章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四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章行政赔偿程序
第六章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七章行政追偿
附录:相关环境法律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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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政策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息息相关,国家政策版的制定和出台是一个权复杂和长期的过程,政策制定的周期往往滞后于企业和行业发展的现状,这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决策盲区。
2、必须把握宏观经济规律,了解国家经济政策方向,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抢抓市场成长机遇。
3、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4、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5、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⑻ 如何解决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企业由于布局调整、结构优化等原因被关闭、停业或搬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环境遗留问题,例如工业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堆放、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等。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兼并调查时清算污染欠账,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污染企业,在关停后往往找不到企业主,或者无力支付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费用,使得这些遗留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也对后续土地的再利用和再开发留下了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成为影响和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污染企业遗留环境问题,尤其是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所需资金巨大。为保障群众人身健康安全,政府往往不得不承担这一开销,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解决环保投入不足、投入效率不高的问题。环境基金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遗留问题的一种经济手段在国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和日本均有成功的经验,但我国在此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尚未开展,亟需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基金的建立形势、基金来源、用途及操作流程、政策法规支撑等制度构建开展相关研究,为我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解决以上环境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
1 国际环境基金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较中国早,也曾经历过由 于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造成大量企业关停、搬迁,深受遗留环境问题困扰的阶段。因此,在遗留环境问题治理,尤其是污染场地的治理和管理方面经验教训也 较为丰富。其中,环境基金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遗留问题的一种经济手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日本的多种环境基金等。
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70年代,美国频发遗留场地污染事件,由此产生的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例如发生在纽约州的莱夫运河 (Love Canal)化学垃圾污染事件。为此,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又称《超级基金法》)。在该法案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创建了 “超级基金”,用于高污染、有害废弃地的治理。
超级基金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初始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 业征收的专门税,二是联邦财政。1996年修改超级基金法的时候,基金总数扩大,来源包括企业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和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超级基金的运行机制是“先治理,后追责”。根据《超级基金法》的规定,当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不能确定, 或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即采用超级基金来支付整治修复费用。之后,超级基金通过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
尽管《超级基金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基于其对解决遗留污染问题所做的创新 和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污染修复环境立法的重要借鉴。
1.2 日本:多种环境基金
上世纪中叶也是日本饱受环境污染灾害的时期。 对于如何筹措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资金,日本 通过立法或诉讼和解等途径,建立了多种环境基金。 包括:依据《公害健康被害补偿费》设立的环境基金,主要用于被认为是水俣病、哮喘病患者的补偿;通过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和解设立的大气污染特别赔偿基金,等等。
日本环境基金有很多种,尽管补偿对象、资金来源、使用途径、操作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特 点是具有非常严格的实施规范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对于保证资金的正常、长久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遗留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现状
经过数十年的工业化进程,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 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布局调整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众多企业被关停、搬迁,也有大量中小型企业在经济浪潮的席卷下破产关闭。随着企业的关停、搬迁,遗留的环境问题开始凸显。尤其是原企业场地的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堆存等环境污染问题,对周边群众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且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污染场地被纳入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使得当地居民遭受到长期的潜在威胁。在原污染场地上建设住宅小区,被居民知晓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曾经真实发生,这也使得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和再开发也受到严重影响。
2.1 “企业排污,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现象普遍存在
尽管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且企业、 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但对于企业破产关闭后的污染问题由谁承担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大多企业在破产、关闭、搬迁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环境标准、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资金保障上的缺失,善后处置方案往往集中在人员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而对环境治理和污染赔偿问题重视不足,对于污染区域的环境恢复与治理更是少人问津。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最终转移给地方政府,造成“企业排污,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现象普遍存在,不但给地方政府财政造成极大的压力,也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2 遗留环境问题的评价标准体系不健全
企业关闭后的遗留环境问题主要以固体废物堆存、水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为主。但由于目前我 国的环境评价标准体系尚不完善,这些环境问题的评价仍有一定困难,从而使得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潜在问题,得不到科学认识和重视,造成责任划分执法困难、延误治理修复等情况。例如针对化工企业搬迁后的土壤污染问题,由于污染物监测种类、使用范围等原因,我国现有的相关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尚不能满足评价需求。例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以保护土壤功能和主要性质为主,欠缺对人体健康风险的考虑;《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主要适用于污染场地、特别是工业污染企业搬迁后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与评价,其推荐的评价污染物种类远不能满足化工企业土壤问题的评价需求。
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
为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也逐步开展了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目前经过试点实施并推广的主要 手段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曾经在我国开展过短暂的 试点工作,但由于投保企业过少、呈报范围不大等原因以失败告终。2007年,原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开始了新一轮的试点工作, 并在地方特色、政策法规等方面实现多个重要突破, 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 明确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这一制度仍不可避免地存在_些问题,例如企业对保险的认识不够,投保热情不高;参保企业数量不多,环境风险难以完全充分地分散和分担;保险公司环境技术支持不够;法律法规保障不够,配套政策不完善等。
2.4 环境基金制度尚处于国际经验介绍和学习阶段
环境基金制度虽然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由于治理责任主体界定、资金来源等方面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停留在国 际经验介绍和学习阶段。由于任何一项制度均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适用范围,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分析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入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相应的调整,扬长避短,不能一味地生搬硬套,尽可能地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制度。
3 我国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的意义
3.1 有效解决关闭企业遗留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
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关于《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近几年我国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场地中有将近1/5存在较严重污染。这一数据仅是指工业企业搬迁造成的遗留土壤污染问题,尚未包括固体废物堆存、水体污染等其他 类型的环境问题。这些遗留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而且可能对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巨大损害。由此可知,在我国资源、人口、经济的巨大压力下,解决关闭企业的遗留环境问题对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可以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先为遗留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然后通过其他措施或手段寻找责任主体,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关闭后的遗留环境问题。
3.2 减轻政府解决遗留环境问题的财政负担
关闭企业的遗留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费用往往支出数额巨大,而一般关闭企业,尤其是破产企 业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这一费用。目前,在我国这种状况往往是若对周边人群没有直接紧迫的影响,且受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对污染的敏感性不大,则大多对污染状况放之不理。若对周边人群造成人身健康的影响,或土地再利用受到影响,则这笔费用多由政府承担,对财政造成非常大的压力。通过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多渠道筹措遗留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资金,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财政负担。
4 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的构想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4.1 基金建立形式
目前环境基金的建立形式主要有两类:_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管理部门。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带有营利性质,后者则属于纯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属于公益性质。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建议由政府环境部门建立,并对基金的运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性引导,对投资项目进行把关。基金的运作则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托管,负责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对所支持项目的鉴别、评估、投资分析、实施监管以及最终评价等进行监管。将基金进行托管的好处在于能够确保基金以更加透明、公开的方式运行。
4.2 基金来源
基金来源主要有4个途径:1)政府拨付,包括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定额拨付、纳入财政预 算的财政资金,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国家或地方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2)向企业收取,即根据企业污染类型、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向排污企业收取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保证金。排污企业的界定可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企业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为依据。3)社会资金,即国际资助,企业、社团捐款等。4)基金孽息。
4.3 基金用途及操作流程
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企业关闭、破产、搬迁后,且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社 会责任时,用来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支付赔偿损失等。
基金的运作可以采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项目鉴别,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和监管,项目结束和绩效评价,资金追回。基金所支持的项目由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提供,首先经专业的环境监测评价机构根据具体的评价标准进行项目鉴别筛选之后,根据紧迫程度(例如已经对周边群众造成人身伤害)进行排序,确定项目实施顺序。之后委托专业环境和金融部门对项目的实施目标、技术可行性、 社会和环境效用、融资方案及资金预算等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责。项目完成之后要对项目的目标和社会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为后续项目的实施提供改进依据。项目完成后,环保部门和基金托管部门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寻找责任主体,尽可能追回治理资金,以保证基金的长期运转。
4.4 政策法规支撑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撑。因此,应尽快完善关闭企业遗留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政 策法规,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应为企业,地方政府作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遗留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和修复的评价标准体系,例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和企业关闭后原土地性质的改变,制定相应的环境评价标准和修复技术指南等,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也为环境风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项目评估、投资分析等提供科学依据。
4.5 试点先行
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是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的一项重要探索。因此,可选择个别 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风险基金的流程、 制度、政策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取得较好成效后再逐步推广。
5 小结
环境基金作为解决环境遗留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在美国、日本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我国提 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鉴于我国企业关闭后的遗留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建立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或难以追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环境问题,降低环境风险,保障当地居民人身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可以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企业排污,百姓遭殃, 政府买单”现象的出现。
关闭企业遗留环境风险基金由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主要用于企业关闭、破产、 搬迁后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时,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支付等。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付、企业收取、社会捐助、国际资助和基金孽息等。基金的运作委托专业机构托管,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操作。为保证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评价标准、技术指南等。此外,基金建立建议试点先行,取得较好成效后再逐步推广。
⑼ 怎样投诉企业环境污染
【1】可以通过信访部来门投诉源企业污染问题。
【2】可以向当地的环保局投诉企业污染问题。
【3】可以向媒体投诉,然后媒体对企业可以录像,写文章,使企业曝光污染问题。
【4】可以在网上将污染企业曝光,让广大网民痛恨污染企业。
【5】可以向管理企业的所有监管部门投诉企业污染问题。如当地的政府部门,上级政府部门,直至中央政府。
【6】如果污染企业直接危害自己的利益,可以把污染企业直接告上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包赔受害者的损失。
⑽ 中国对生产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什么规定或标准
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