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当事人依法
❶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 监督,要依法规范什么与当事人的交往行为
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诉讼来信、来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并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的,应告知来信、来访人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二、对来信来访和申诉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摘报工作是申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反映重大、紧急来信来访,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摘报的内容包括:非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有关组织、部门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或者反映较强烈的;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法院领导、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其他有代表性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摘报应当有真实的来信人姓名、有具体的来信内容、有准确的来信地址。摘报件要及时报送本院领导,根据情况,可批转有关组织、部门或者层报上级法院并通报有关法院。要及时查处和解决摘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了解问题或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查报结果的问题或案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结果回复当事人。三、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是人民法院整体建设的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民、利民,体现司法文明。各级人民法院接待申诉来访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造信访接待室。接待场所内应备有相应文具、桌椅供申诉来访群众使用,并应具备其他必须具备的附属设施,如洗手间、饮水设备等,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接访场所要经常加强安全检查,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保障接访场所及人员安全,保证接访工作顺利进行。四、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申诉案件的工作程序。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下一级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本院认为应由本院再审的。依法不予再审立案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妥善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及程序:立案庭信访部门为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当事人直接递交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接谈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收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当事人邮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信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留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函复告知当事人。立案登记部门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登记立案,及时转交相关审判庭或立案庭依法审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并告知申诉人。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清理未审结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积案原因,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案人员,明确结案时间,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积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督促案件承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按时完成积案清理任务,杜绝边清边超等现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限管理制度,不能违法案,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案。六、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七、规范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提供适当的场所为当事人调解创造良好环境。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解拖延案。诉讼调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八、推进人民法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等案件基层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旅游风景区、集贸市场等涉及旅游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易发地点,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流动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要努力提高当庭结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九、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是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印制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审理期限、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诉讼指导宣传材料,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中所必须的文书格式、要求等。要告知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杜绝借指导、提供咨询等名义,不当干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十、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指导涉诉群众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适用于诉讼的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阶段。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各类专门法院。法律风险提示应当向涉诉群众明确提示有关诉讼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示可能存在的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等便于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配置法律风险提示书,必要时,相关诉讼阶段的承人员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提示相关诉讼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提示必须严格以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十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案件,有罪依法判刑,无罪依法放人,杜绝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结案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避免出现反复发回重审,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清理超审限案件周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定期将各地超审限案件清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故意违反审限制度规定,造成案件超审限,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事关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城市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十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案件加快审理,及时结案,防止违法行为者利用诉讼程序阻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支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十四、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可以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凡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已给予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也应给予司法救助。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救助真正发挥作用。十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十六、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执行收费,严禁各地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执行乱收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申请执行时不预交执行费,待执行款项到位后扣除。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但应在每次需要实际支出费用时预交,而不是执行立案时预交。实际支出费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标准。要规范执行费用的支出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书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当事人对执行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放债权凭证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十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是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以简捷经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以举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者组织旁听案件审判,把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具体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十八、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确定专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将少年法庭工作列为人民法院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对少年法庭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少年法庭工作正常开展。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审理前,必须就开庭程序等事项向未成年被告人做详细介绍。开庭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证据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意见,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对外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情况的各种资料。未成年证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证。少年法庭开展工作必须立足审判,以审判为中心适度延伸,要遵循法制原则开展各项探索和制度创新。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二十、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完整统一,保障和稳定党的农村政策,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政案件,减轻农民负担。依法审理农村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延长土地承包,制止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和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等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政策的连续性。要审理好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依法制裁随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十一、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也可以将司法解释草案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全国性新闻媒体、网络上登载,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增强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二十二、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规范旁听证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法。严肃法庭纪律,保持审判人员的良好形象,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权威。判决必须公开宣告,继续完善公开宣判和判决公开的形式。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二十三、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猜疑。法官应当严格依法案,自觉抵制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严格依法案。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私下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对于法官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法官是否应当依法依规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审诉讼
法官有庭审指挥权,其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参与庭审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采纳谢谢
❸ 我国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什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
我国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讼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
❹ 我国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什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
详询管理部门处理
❺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以下哪些处理的期间为24个月
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即刑事诉讼中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监狱等专门机关依职权办案的人员之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两大类。(1)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刑事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罪犯。(2)其它诉讼参与人。指刑事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
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是知情权。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知道犯罪涉嫌罪名、强制措施、被害人权利被侵害的程度、案件所处的诉讼期间、司法机关办理情况、可以行使的相关程序性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诉讼参与人这些权利,并指导他们或其律师、诉讼代理人咨询、查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控告权。被害人(含自诉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陈述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法官、检察官或警察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是请求权。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求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害人一方有权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法院错误裁判抗诉、对不起诉或撤案重新审查决定,证人有权请求补偿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赔偿、调解,鉴定人有权收取相应的鉴定费和请求应有的经济补偿,翻译人员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和经济补偿。此外,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四是参与调查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参加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
五是辩护权。犯罪被告人有权采取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方式或由法院指定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和被害方的指控作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等方面辩解。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六是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询问,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是决定权。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决定对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或提出申诉引起再审,被告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自诉人可以决定是否向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八是合法财产权。不是犯罪人通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得追缴。犯罪人羁押期间,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所代为保管或者征得本人同意退还家属。司法机关不得借着办案名义,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犯罪人合法财产,更不得侵犯无关人员财产权。
九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刑事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罪当其死,在未经审判之前,他仍是具有宪法意义的公民,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存权利。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和保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的权利,是生命权的派生。刑事诉讼中,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睡眠和其它健康需要,不能以饥饿、疲劳等非人道方式获取口供。
十是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得逮捕。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不应当逮捕或者无羁押必要的,应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必须经过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只能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两种形式之一种,不得两用。司法机关不得以非法拘禁和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诉讼当事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查身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施行肉刑、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宅及相关场所搜查,除法定紧急情况外,司法机关必须出示搜查证。因办案需要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诉讼参与人的宗教信仰、婚姻家庭等都不得非法干涉。
❻ 当事人依法取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❼ 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一是充分认识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意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到千家万户,关乎广大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促进个人幸福和家庭和谐,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深刻把握家事审判规律,促进家庭纠纷矛盾化解。高度重视家事案件具有的伦理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平和、宽容的良好心态,钝化双方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
三是切实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恶性案件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多涉及情感利益和人格权益,一些当事人容易出现过激情绪,离婚案件更是审判换届风险高发点,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注重研判案件的安全风险,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逐案落实风险稳控责任和措施。
❽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具备哪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专)配合行政机属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❾ 如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权力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❿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