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权利的教案
『壹』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依法行使权利的教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如何行使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是教师法律地位的表现.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明确教师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及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关键,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要重构我国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采取如下措施:在修正教育现代化的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拓展教师权利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职关,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通过在立法中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确定为公务员身份并采取职位聘用制,来实现教师职务的稳定性和公共性,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确认和保障教师的法律地位.
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是履行向受教育者传递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的专业人员。应该指出,教师在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质疑的,是全社会公认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尊师重教”的口号我们已经喊了十几年了,然而忽视和轻视教师的地位,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仍屡屡发生。 “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维护教师的权益,这是广大教师都极为关心的问题。对教师权益中法律保护和救济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希望这些问题能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管理层以及广大教师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解决。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它有两种不同形式: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