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土地
1. 个体住户侵占公共社区土地的问题
1、首先要清楚两栋来居自民楼的占地面积,是否包括院子在内;
2、如果包括院子在内,那么院子所占的土地面积,其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如果包括不院子在内,那么院子所占的土地面积,其使用权属于政府单位拥有;
3、无论土地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还是政府单位拥有,其中一个业主均无权占用、使用、处分或者收益;
4、个别住户因新购置了私家车而在院内搭起了停车位并安装了防盗门,属于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如有帮助,请采纳!
2. 非法侵占国家土地归哪个部门管,举报电话是多少
找当地国土局就行
举报电话是“12336”
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因素,
个人建议专你用公共电话打去,不属要用私人电话
12336是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详细介绍请点击网络的链接:http://ke..com/view/3435874.htm
3. 侵占土地违反什么法律条例该法律有什么规定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二是行政处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 “15号令”规定:(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什么情况算是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筑等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 (四)非法转让土地类 1 、非法转让土地的含义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4. 农村土地被他人侵占是违反了哪条规定
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个人或者的单位的财产,有凭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由于集体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将土地非法转让给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4)侵占公共土地扩展阅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千方百计地招商引资,引进工业项目,必然涉及厂房建设、土地使用等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国家对耕地的严格保护,土地征用不仅受到国家用地指标的限制,而且受到项目内容的制约,加深了经济发展与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当事人便绕开国土部门直接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造成违法用地的蔓延。
还有一个原因,是征地拆迁与高额补偿利益的驱使。由于国家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地投资建设经济开发区,带来大量的征地拆迁。
不少人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以各种形式与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名义上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观光农业等项目,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牟取征地拆迁高额补偿款。不法分子通过“以租代征”的形式进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适时机再高价转让或获取高额拆迁回报,造成农村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首先应强化农业用地管理,严禁非农项目出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毁,将很难恢复。地方政府应强化农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租行为,引导基层组织和农民依法流转土地,并用于农业项目的开发,严禁擅自将耕地出租于非农项目建设。
同时,建立土地责任制度,乡镇政府应当与村委会签订保护土地责任状,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进一步明确责任,使得镇村二级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依纪问责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还应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严惩非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应建立土地巡查员制度,加强与乡镇政府、基层村组的联系,强化日常巡查,实行动态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住建、农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借助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法用地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及时拆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查处、打击合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5. 强占公用路段为宅基地。侵占他人土地强行施工
宅基地的审批是有着专门的审批程序的,如果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内建房的,属于违章建筑。容如果在建房的过程中侵占了他人的土地,那么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对方没有得到批准擅自违章搭建的,您可以向相关的建设部门举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如果对方侵占您的土地的,您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 因为客观原因侵占国家公用土地法律有什么说法
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是未经批准非法侵占国家公用土地的,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7. 侵占他人土地,属于违反哪些法律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7)侵占公共土地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网络 刑法
8. 两家之间的公共水渠被另一方侵占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吗
这个问题不在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所以不能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两家共版用的水渠被一方占权用前后,土地现状没有改变,没有发生违法占地行为。
这件事属于权益争议,你可以向对方索回你的权益或请村委会帮你索回,索要不成之后再申请法律服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9. 私自侵占公共土地建房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请在此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10. 侵占国有土地如何处理
1、是否有罪现无法判断,罪与非罪主要考虑是情节,举例:偷10块钱就够不成盗窃罪,但同样专是属偷如偷1万块钱就够成犯罪。
2、土地上的经营者分情况,如知晓则是侵占的共同行为人,成都连带责任,如不知晓则不承担责任。
3、违法建筑有建委,国土部门进行处理,可能推到,可能罚款,也可能睁只眼闭只眼。